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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相關管理規範簡介

農糧處農產科 林傳琦

壹、前言

  為推動有機農業發展,建立及落實有機農產品驗證制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略稱農委會)前於88年3月15日訂定「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輔導要點」及「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設置要點」等基準與要點,以為有機農業推動工作之依據。另為確實做好民間驗證團體之輔導及監督工作,並於89年6月23日公告「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乙種,以作為審查民間驗證機構申請案件之依據。惟前項規定係輔導性質之行政規則,欠缺法源依據。基此,農委會於本(92)年2月7日修正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增列條文:「為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中央主管機關得推動相關產品之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前項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證明標章驗(認)證相關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再者,「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等規定實施多年,屢獲各界反應不合時宜,具修訂之必要,爰此,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之公布實施,農委會研擬修訂「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資格審查作業程序」及「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各乙種,並於本年9月15日發布實施。至於原公告實施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輔導要點」、「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設置要點」、「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及「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等,則於同日公告廢止。

貳、條文重點說明

  92年9月15日公告修正之「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資格審查作業程序」及「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條文全文內容業經公布於農委會網站供下載
(http://www.coa.gov.tw)】,其各要點規定之條文重點摘錄如次:

一、「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部分

「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全文計15點,其內容重點如下:

(一)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之修正,敘明本作業要點之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明確定義本作業要點相關用詞(第二點)。

(三)賦予農委會「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設置依據,並規定該輔導小組之任務、組成及執行方式等(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

(四)規定申請農委會認證之驗證機構資格、審查程序、認證有效期限及評鑑等(第八點、第九點)。

(五)規定驗證機構應遵守事項及其業務執行範圍(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六)規定進口有機農產品張貼國內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之資格取得方式(第十三點)。

(七)賦予另訂各項「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之依據(第十四點)。

(八)明定有機農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之原則(第十五點)。

二、「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資格審查作業程序」部分

  為利驗證機構向農委會申請認證案件之審核,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全文計十點,內容重點如下:

(一)敘明本作業程序之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規定驗證機構向農委會申請認證之資格及應提出供審核之文件(第二點)。

(三)規定資格審查包括書面審查、申請機構現場查核、生產者現場查核、產品抽驗及審查項目與方式(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

(四)明定通過審查及查核之驗證機構,由農委會循行政程序核定公告(第九點)。

(五)敘明農委會核定公告之驗證機構應遵守之規定(第十點)。

三、「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部分

  為提供有機農產品相關業者及驗證機構有所遵循之生產規範,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訂定本生產規範,全文計9點,內容重點如下:

(一)敘明本生產規範之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規定從事有機生產之環境條件要求(第二點)。

(三)規定種植作物取得有機驗證前之轉型期要求(第三點)。

(四)規範供有機栽培作物、品種及種子、種苗之條件限制(第四點)。

(五)規定從事有機栽培之田間管理(含雜草控制、土壤肥培及病蟲害管理)原則及產品後續收穫、調製、儲藏、加工、包裝、行銷等要求(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

(六)明定從事有機栽培可用及禁用之技術與資材(第九點)。

參、結論

  為使有機農業能在國內蓬勃發展,有機農產品能獲得消費大眾之信賴與喜愛,農委會積極輔導正式成立之民間團體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事宜,迄今已有3個民間團體通過其審核認可,經其驗證合格之有機栽培面積並達千餘公頃。為維護生態環境及確保農產品安全,農委會藉此「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之發布實施,除將加強管理並積極落實有機農產品驗證制度外,同時呼籲農民、驗證機構及相關業者配合前項規定辦理,期能健全國內有機農業發展,並促使農業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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