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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捕犬作業規範簡介

畜牧處畜牧行政科 鄭祝菁

壹、前言

  長期以來,政府基於維護人身安全、環境衛生及安寧等公眾需求所執行之流浪犬捕捉業務,於民國90年以前,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統籌督導地方政府辦理。為地方政府辦理人道捕犬作業有所依循,環保署經頒訂「棄犬人道捕捉作業規範」之行政命令乙種,然因「行政程序法」之公布施行,該規範因無法源依據,環保署爰於民國89年10月31日公告停止適用。

  另因「動物保護法」於民國87年11月4日公布施行,明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該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浪流犬業務事權統一,以利落實動物之人道照護管理,行政院遂於民國90年5月21日裁示,基於農委會為中央動物保護權責主管機關,由該會辦理流浪犬捕捉、收容及處理等管理政策之規劃、督導,以及人員之教育訓練等事宜。爰此,農委會遂參考環保署前所訂定之「棄犬人道捕捉作業規範」,另審酌地方政府執行實務需要,擬具「人道捕犬作業規範」草案,經多次邀集相關單位進行研商,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於民國92年8月15日以農牧字第0920040527號公告「人道捕犬作業規範」之行政命令乙種,供作地方政府執行流浪犬捕捉業務之參據,以落實「動物保護法」為尊重生命、保護動物之立法宗旨。

貳、條文重點說明

  「人道捕犬作業規範」條文計有8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適用範圍(第二條):

  規定本規範之適用範圍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負責犬隻捕捉之執行單位,其執行犬隻捕捉,均應依本規範辦理。

二、捕犬業務執行人員之資格及管理(第三條):

(一)為提昇捕犬業務執行人員及社會大眾對執行本項公務形象之認同,以及參考現行動物保護先進國家執行人員之稱謂,將執行人員之稱謂由「捕犬人員」改稱為「動物管制人員」。

(二)為確使動物管制人員均具有人道捕犬職能並避免執行過程發生危險,明訂相關人員應接受中央主管單位辦理之捕犬訓練,受訓合格並取得結業證書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識別證,始得執行業務。另亦規定於本作業規範實施前,已經中央主管單位訓練合格之動物管制人員,可逕由執行捕犬工作單位造冊,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識別證,無需再經調訓方予授證。

(三)為建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轄內動物管制人員之管理機制,規定執行捕犬工作單位,應將執行捕犬之動物管制人員造冊,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四)明定動物管制人員於執行犬隻捕捉作業時應佩帶識別證以供民眾辨識。

三、受理程序(第四條):

  為確立受理民眾申請捕犬案件之窗口,規定犬隻捕捉執行單位,應設置民眾申請捕犬專線,受理民眾有關犬隻捕捉案件,並配合安排捕捉犬隻之服務。

四、捕犬器材及作業方式之管理(第五條):

(一)明定捕犬器材應以捕犬網、陷阱籠、捕犬套環、皮繩、捕犬桿等不易造成犬隻傷害之工具,並嚴禁使用鐵絲、毒餌、電擊棒及捕獸夾等不人道方式捕捉犬隻。

(二)規範遇有攻擊性兇猛犬隻,必要時得由獸醫師配合支援使用吹箭、鎮定或麻醉藥品等進行捕捉,以維護動物管制人員之安全,而該等麻醉藥品及工具之取得、使用與管制,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規範捕捉犬隻於進行必要之圍捕或驅趕時,禁止以棍棒或足以傷害犬隻之工具驅打犬隻,而於捕獲犬隻時應避免直接以甩、摔、倒吊等粗暴方式將犬隻置入捕犬車輛,於工作人員安全作業前提下,避免可能造成犬隻傷害之捕犬動作。

五、捕犬車之使用(第六條):

(一)規範執行捕犬工作之單位應設置捕犬車,以載運捕獲之犬隻,並應將捕犬車之規格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造冊,報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政府備查,且車體應印製明顯之執行單位名稱,以供民眾辨識。

(二)為確保被捕獲犬隻於運送至收容處所之過程可得到適當之照顧,規範捕犬車應配置犬隻籠架,每只籠架以放置一隻犬隻為原則,且應有通風、遮蔽、止滑等設施,並定期清洗,保持整潔。

(三)為避免運送過程犬隻產生暈眩及寒冷,規範捕犬車載運犬隻時,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時速60公里。

六、捕獲犬隻處理與紀錄(第七條)

(一)為維持動物收容處所之收容品質,規範捕犬單位每月應定期與動物收容處所主管機關就收容與捕犬數量進行協商。

(二)規範被捕獲之犬隻應即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處理並填報犬隻點交清單,如犬隻於運送過程死亡者,亦應予以點交,不得自行處理,並嚴禁被捕獲犬隻私自轉作其他用途。

(三)規範動物管制人員應按日記錄捕捉數量,並於每月5日前彙整前一月捕捉數量送交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備查,建立明確之捕捉、收容管理紀錄,以供查核。

七、獎懲規定(第八條):

  明定依本規範執行績效優良者,得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另亦規定查有違反本規範相關規定者,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得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處分或行政懲處。

參、結語

  近年來,動物福利議題深受國際社會所重視,尤其是流浪犬問題更為關注之重點,我國身為國際社會之一員,自無法置之度外,自我國「動物保護法」公布施行後,對國內流浪犬之管理已逐年建立明確之機制,其中有關流浪犬捕捉業務亦為重點之一,故農委會於歷年辦理之計畫中,每年均委託專業學術單位辦理人道捕犬訓練,期加強基層執行人員之專業職能,另亦參卓社會各界對流浪犬捕捉議題提供之建議,並經審慎研議後公告「人道捕犬作業規範」乙種,藉以提供動物管制人員執行業務明確之依循,並減少工作人員因執行公務而與民眾發生爭議或遭受檢舉之困擾。

  對於本項作業規範公告施行後,部分基層執行人員表示地方經費、人力不足,且缺乏合於規定的捕犬車與器材,還得冒被犬隻咬傷之風險捕捉兇惡犬隻,不知如何做到符合人道捕犬規範之疑義乙節,其實,農委會亦深知基層執行同仁於實務上所面臨之種種困難,其於執行捕犬過程中,工作人員往往遭遇犬隻反擊、強力掙扎等現實狀況,且因此導致工作人員或犬隻受傷之情況亦時有發生,是以本項工作之執行甚為不易且深具危險性,故為協助基層單位有效執行捕犬業務,農委會於本(92)年度計畫項下業已編列經費,補助部分地方政府購置適當的捕犬器材、人員防護裝備及運輸車輛等,以逐年淘汱不良捕犬設施並加強維護工作人員安全;而農委會訂定「人道捕犬作業規範」之主要宗旨,係在全面杜絕使用鐵絲、毒餌、電擊棒及捕獸夾等易對動物造成傷害之器材,並建立工作人員以尊重動物生命為出發點之業務執行態度,對使用適當捕犬器材及以正常操作方式執行捕犬業務並無過度之限制,因此,在此加強籲請所有動物管制人員能以正面的態度,配合農委會之政策,依據「人道捕犬作業規範」執行捕犬業務,共同為落實我國之動物福利工作而努力,亦可提昇動物管制人員之公務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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