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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標準

輔導處農產運銷科 陳淑貞

壹、前言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於民國80年8月31日發布實施。

  辦法中明訂辦理救助之農業天然災害種類、救助對象、災損程度、地區認定等條件,以為執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依據。其中對天然災害界定為因颱風、焚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或地震造成之災害。惟近2年來因氣候異常,部分地區久未下雨,乾旱造成農作物枯死,農民損失嚴重,惟乾旱災害,並未列入「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災害種類,主要考量為旱害係持續缺水所逐漸形成之災害,災情嚴重程度為持續性發生,性質上與颱風、豪雨、地震、寒流及焚風等立即性災害不同,其發生除氣候因素外,亦與灌溉水源及栽培管理有關,可透過產期調整、休耕或耕作技術之改進,達到減少損失之效果;且由於旱災多屬局部性,勘查認定所涉及之因素又較廣泛,又目前旱災之認定不像颱風、豪雨等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明確之發布依據,其定義及執行面難免有爭議,對旱害救助以專案核定之方式辦理,暫不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中明列為天然災害,以兼顧旱災之特殊性,並確保農產品損失時得到救助。

貳、調整情形

  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公告辦理之災害救助包括現金救助及低利紓困貸款二類,其中現金救助係協助農民災害復耕復建,而非補償農民全部損失,因此現金救助額度係參酌各類農產品平均生產成本之一至二成訂之。該辦法自民國80年發布實施,因時空變化,歷經82年、85年、87年、88年及89年等五次條文修正,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工作執行更趨周全及效率;惟對個別農民直接受惠的救助標準係於民國82年訂定,而農業投入生產成本逐年增加,救助標準似顯偏低,為表現政府照顧農民誠意,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面檢討各類農產品生產投入成本,調整各類農產品現金救助及低利紓困貸款額度,以減輕農民災害損失,加強協助農民迅速復耕復建。

  調整項目包括稻米、雜糧作物、牧草、果樹(檳榔除外)、花卉、菇類、蔬菜、特用作物等農作物,現金救助額度調整為原標準1.5倍,並以每公頃5萬元為上限;低利紓困貸款利息於本(92)年2月已調降為1.5%,為配合各項農產品現金救助額度調整,並隨予提高最高貸款額度,調整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標準自民國92年9月1日起實施(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www.coa.gov.tw)。

參、結語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係協助農民災害復耕復建,救助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之自然人,且其農業生產均需符合相關規定,始予救助,因此尚需鄉鎮市公所或縣市政府協助指導農民經營農、林、漁、牧申報登記、或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災害損失申請救助,因不符相關規定,而無法獲得救助,降低政府照顧農民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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