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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農會及農企業法人許可承受耕地作法之探討

企劃處農地利用科 張志銘

壹、前言

  農地是經營農業之根本要素,也是重要之國土資源,農地政策不僅影響涉及農業及農村發展,且與國土管制利用及土地稅制息息相關。我國於民國89年元月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進行農地改革,配套從農地之管理、開發利用、買賣流通與稅賦公平等各個層面檢討,將農地政策由「農地農有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即農地在供農業使用的前提下,不具自耕農身分的自然人均可購買、接受贈與或繼承農地,而農會及農企業法人等亦可經由許可方式取得耕地(按「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則不受任何限制),冀望引進農企業法人之資金、技術及現代化經營理念參與農業經營,帶動農業升級。

  嗣農業發展條例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實施與修正施行滿兩年之檢討,分別於91年1月及92年2月兩度修法,惟部分基層農會基於收回信用部所為之貸款債權,降低逾放比例,乃建議取消需經許可方得承受其抵押耕地之規定,允許無條件承受其耕地擔保品,殊有必要深酌。

貳、89年迄今國內農企業法人承受耕地之概況

  農業發展條例自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迄92年8月25日止,經統計共有37家農企業法人檢具經營利用計畫等書件提出承受耕地許可申請案,而經縣(市)主管機關初審符合一定條件後,填具審查簽辦表併同申請案件資料核轉本會審查者,共計44案。茲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之定義,按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分類,將其申請概況整理(如詳圖 DOCX / odt / pdf)所示,而其取得承受耕地許可之類目及標準則如表一所整理,說明如下:

  一、農民團體提出承受耕地申請者有21家(23案),經審查許可核發證明書者有11家(13案),其中「農會」佔了10家(12案),許可類目及標準有農作、林木種苗生產、推廣教育示範田、休閒農業等。

  二、農業企業機構提出申請者14家(19案), 許可並核發證明書13家(18案),只有1家(1案)未獲許可;而許可類目及標準中,包括有農作、畜牧及水產等。

  三、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以農作、畜牧類目及標準提出申請者共有2家(2案),均順利取得許可。(如附表xls / ods / pdf)  

參、開放農會無條件承受耕地之適宜性分析

一、各界看法

  以下先將目前相關實證研究及社會產官學各界對農會(信用部)無條件承受耕地所持正反意見歸納分析如下:

  (一)主張取消之理由

 

  1. 限制私法人及農會不得直接承受耕地,導致農地交易無法熱絡,農地價格持續下跌,加深基層金融問題之嚴重性。

     

  2. 開放農會承受抵押耕地後,其仍須受銀行法於4年內處分之規範。

     

  3. 開放農會無條件承受耕地,可增加經營不善農會之資產淨值,解決其信用部逾期放款等問題。

  (二)反對取消之理由

 

  1. 近幾年國內房地產及農地價格均呈大幅下跌,主要是國內外整體經濟景氣欠佳,與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與否關聯不大,農會即使無條件承受耕地亦無法解決金融呆帳問題。

     

  2. 農地係農業生產工具,農地農用並享有稅賦減免優惠,而我國農地價格已太高,炒熱農地交易及價格只對售地離農者有利,但反而不利於農民及農企業法人投入農業經營。

     

  3. 現行規定已放寬任何自然人均可承購耕地,故耕地買賣對象及管道均已增加,可加速農會信用部逾期抵押耕地之處理。

     

  4. 金融問題應以金融手段解決,農會對於不願擬具經營利用計畫循管道承受之抵押耕地,仍應透過重估現值計入農會資產,較能反映實際狀況,亦免將資金積壓於承購耕地上。

     

  5. 農會及農企業法人承受耕地經營農業亦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再放寬,形同以稅收補貼其債權之不足,有違公平原則,徒增炒作農地之機會,無助於農業發展。

二、近3年來政府已採取之放寬農會承受耕地及改進措施

  (一)修法合理限縮耕地定義範圍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放寬農會等私法人可直接承受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等約21萬公頃「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相關問題已獲相當紓解。

  (二)修法增訂農會原以理事長等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得於93年2月8日以前法定一年期間內,以「更名登記」方式回復原有之耕地產權,並由本會(企劃處)主動協助辦理更名登記。

  (三)修法允許農會等農企業法人承受耕地,同時放寬經許可之經營利用計畫,得因應農業經營環境之需求申辦耕地之變更使用。

  (四)因應需求修訂相關子法規,使農會得先申請許可再參加拍賣;並明定主管機關之審查期限,加速申請案之審查。

  (五)積極輔導並協助農會等農企業法人提供申辦許可經營利用計畫相關書件之準備。

肆、結論與建議

  自89年開放農會等農企業法人承受耕地以來,總計提出申請者已有37家(44案),獲得許可者計有26家(33案),案件數平均許可比率達七成五,申請管道應屬暢通;而未獲許可者多屬89年及90年間因新制度頒行,農企業法人對相關執行機制較為不瞭解所致,經主管機關不斷宣導後,許可比率已大幅提升。

  部分基層農會建議修正農業發展條例,允許農會得不經許可方式而直接承受耕地,係基於解決其信用部抵押債權之考量,與農業之永續發展及長期性之公共政策並不相符,欲解決農會逾期放款等金融問題,應朝健全農會經營管理及金融監督體制檢討,並考量景氣復甦及房地產價格漲跌之因素,而非寄望於不斷提高農地交易價格及修法同意農會無條件承受耕地。

  基於目前許可農企業法人承受耕地等法制業已齊備,申請手續簡化,承受耕地並無困難,而且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並配套享有興建農舍、稅賦減免等優惠。為避免農會將其資金漫無利用計畫投入承受耕地,並不宜以長期農地政策作為解決短期信用部金融問題之手段,致影響農地有效利用及農業永續發展,故現行農會取得耕地採許可制,仍有維持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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