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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鄉村旅遊認證制度

臺灣大學 王俊豪

一、前言

  由於鄉村農場或農家在地理區位上鄰近自然環境,除擁有廣闊的開放空間與寧靜浪漫的氛圍外,不僅可以提供相對價廉的生鮮農產品,同時農業生態與鄉村傳統文化(landliche Tradition),更有別於都市生活的體驗世界(Erlebniswelt),此即鄉村休閒相對於一般大眾旅遊的競爭優勢與市場利基所在。德國近年來所發展的鄉村旅遊(landlicher Tourismus),主要以渡假農場與鄉村渡假型態為主,兩者的差別,在於渡假農場/農家(Urlaub auf dem Bauernhof)必須是目前正在從事農業生產或是正常營運的農場,雖然農場兼營住宿或休閒服務,但仍可依農業所得佔農場總收入的比例,區分為專業與副業農場,故渡假農場的進一步分類,係依據農業經營項目與種類而定。相對的,鄉村渡假(Landurlaub)原則上不提供農業相關的休閒活動與設施,所著重的是舊有廢置棄用農場(ehemalige Bauern- hofe)的轉型再利用,如將耕地轉租作為渡假或休閒用途,而舊農場則不得再從事農業生產活動與作為畜牧使用,故鄉村渡假僅是利用農場的環境氛圍,來營造具有地方特色魅力的(regionaltypische Charme)鄉村旅館與民宿(Landhotels, Landhauser, Pensionen)。

  德國推動鄉村旅遊的具體成果,可區分為旅遊人次與經濟效益兩方面。首先,根據德國農業年報的顯示,1998年德國國內渡假旅遊人口為6,340萬人次,其中曾在渡假農場過夜者高達2,500萬人次,而以渡假農場為主要旅遊目的地者,則有210萬人次(約佔3.3%),相對於1995年的150萬市場規模,其上升率高達40%。依北歐旅遊與溫泉研究機構(Instituts fur Tourismus und Baderfor- schung in Nordeuropa GmbH, NIT)於1999年的調查研究估計,未來渡假農場的發展潛力,其遊客數將可達到690萬人次的規模,其中以家中有14歲以下子女、中等收入的家庭、旅遊偏好為休養、自然、健康導向(erholungs, natur und gesund- heitsorientient)的短期遊客為主要的潛在市場。

  其次,就其經濟效益而言,1997年總計約有2萬個渡假農場,共創造7億馬克的營業額,其中住宿部份的營業額為1,940馬克,若加上農場外的鄉村餐飲與相關休閒活動消費,其營業所得則高達7億8千萬馬克。另外,鄉村旅遊的經濟產值佔全德國內旅遊總產值的比例,於2002年已上升至4~5%,不僅為農家開創新的收入來源,更為鄉村地區創造出新的就業機會。

  事實上,德國於2001年已投入5萬歐元的經費來推廣鄉村旅遊相關的活動資訊,並於2002年的農業投資促進計畫(Agrarinvestitionsforderungsprogramm, AFP)中,鎖定渡假農場作為主要的輔導目標對象,預計投入54萬歐元,針對擁有15個床位的農家民宿,預期將其經營規模提升至25個床位,以滿足大眾對於鄉村渡假的休閒需求。基此,本文在探討德國政府如何提升鄉村旅遊的休閒市場與服務品質時,擬區分為鄉村旅遊品質管理機制之發展,及渡假農場與鄉村渡假評鑑制渡來加以說明。

二、鄉村旅遊品管機制之發展

  德國糧農林部早於1971年,即針對農場/農家(Bauernhof)發展渡假住宿服務(Urlaubsquartier)的可行性進行研究,根據都市居民休閒意向調查的結果,發現農場不僅是週末渡假的良好選擇,鄉村環境更是適合都市居民休養身心的場所。基此,德國農業協會(Deutsche Landwirtschafts-Gesellschaft e. V., DLG)為保障遊客鄉村住宿權益、休閒產品選擇與安全性,及維護渡假期間的休閒品質,乃向帝國供貨條件委員會(Reichs- Ausschuss fur Lieferbedingungen, RAL)提出渡假農場的認證申請,開啟了鄉村旅遊品質管理制渡的肇端,迄今推行鄉村旅遊品質認證已超過30年。

  進言之,帝國供貨條件委員會成立於1925年,其下設有德國品質檢驗與認證標章學會(Deutsches Institute fur Gutesicherung und Kennzeichung e.v.),為負責全德產品與服務品質認證業務的主要機構。目前承辦的認證項目,主要有5類:

(1)協商認證類(RAL-Vereinbarungen):主要為一般性與整體性的規定,包括產品概念釐清、貨品與服務的關係、標示方式與品質管理規則。

(2)登記認證類(RAL-Registrierungen):針對特定專業與運輸範圍的規定,屬於經濟分支部門內部的直接規範,並以”RAL-RG”表示。

(3)檢驗證明類(RAL-Testate):此類認證屬於產品檢驗的合格證明,並以”RAL-TG”表示。主要規範產品標示資訊的透明化,讓消費者可透過產品標籤形式,瞭解產品特性、是否合格,以及判斷產品品質,其適用的產品範圍,包括服飾、家庭紡織品、家電用品、清潔與保養用品、地磚與璧磚,及家俱零件。

(4)產地認證(Geographische Herkunftbezeichungen):主要在於確認為產品或原料的生產地,亦適用於農產品或食品的產地,如黑森林香腸。

(5)衛生認證(Zeichnen fur Hygiene):包括原料、產品、冷藏設備、麵包店、錫箔紙、手套等食品製作設備,並以刀叉標誌作為表示檢驗合格證明。

  德國農業協會於1972年向帝國供貨條件委員會所提出的渡假農場標章認證,即屬於登記認證類,並以RAL-RG 163/1作為認證規範之依據,制訂出渡假農場品質認證計點制渡(DLG-Punkt),並由經濟部、財政部與糧農林部負責後續認證工作的推行。DLG-Punkt的認證規範日後經過多次的修訂,其修訂重點分別為:1983年擴充認證的適用範圍,納入農場內設露營地的品質認證,其中規定露營場地不得超過3處,且不得從事長期性的場地租借行為。

  1993年的重大改革,則將「渡假農場」經營概念,擴展並提昇為「鄉村渡假」,此觀念轉型的主要考量,係希望從環境、經濟與社會的角渡來重新思考鄉村地區的多功能,跳脫傳統農業結合旅遊業的思考侷限,在以農場經營為主的渡假農場之外,另闢以鄉村環境為主的渡假市場。因此,自1994年起鄉村旅遊品質認證標章,則分為渡假農場認證標章(DLG- Gutezeichen Urlaub auf dem Bauernhof)與鄉村渡假檢驗標誌(DLG- Landurlaub Prufzeichen)兩類,而相關檢驗項目的修訂,則是取消一般觀光設施的評估,同時增設休養環境(Umgebung fur die Erholung)的合格認證,並放寬農場最高附設3處露營地之限制。此外,1995年的修正版本,主要在於擴充認證範圍與項目,包括露營服務項目、休養環境合格評鑑、照顧幼童型農場認證,以及在所有服務項目中,增列環境評估指標,以強化鄉村旅遊貿易的環境意識。

  鄉村旅遊品質認證程序,係由農場自行向DLG提出申請,評鑑內容分為A、B兩部分。A類檢驗部分係根據德國旅遊協會(Deutscher Tourismusverband)的旅館分級標準,申請者必須達到兩星級旅館的最低要求。至於B類評鑑部分,主要在整體印象、渡假住宿、檢驗農場與鄉村體驗、休閒與服務項目、農場服務人員適任程度、經營環境及安全設施。凡通過認證者,將可獲頒檢驗合格標章(如表1所示),並將其應用於農場營業招牌、信件與貼紙上,唯有效期限為期3年,之後必須定期接受覆評。

表1 德國鄉村旅遊相關認證標章
早期度假農場認證標章 目前度假農場認證標章 目前鄉村渡假認證標章


  以2000年為例,新申請品質認證的農場有62座,新申請案的不合格率約為20%,而每年約有1/3的渡假農場必須接受追蹤評鑑,其複查不合格率約為4%。有關通過鄉村旅遊品質認證者,至2000年為止,總計有2,072座農場(2002年2,930座農場通過認證,約佔渡假農場總數的15%),其中渡假農場類為1,625座農場(約佔79%),鄉村渡假類則僅佔約五分之一,意指共有437座舊有農場轉營旅館服務業。再就各邦的地區分配而言,渡假農場多集中於巴伐利亞邦,其比例高達全德的三分之一,其次則依序為巴登符騰堡邦的288座、下薩森邦的242座、石勒蘇益格-荷爾斯坦茵邦的223座。另就德東與德西地區比較而言,渡假農場多集中於德西地區,兩者分別為245座與1827座。(詳表2 DOCX / odt / pdf)

三、渡假農場與鄉村渡假評鑑制渡

  德國農業協會評鑑鄉村旅遊業者的目的,在於確保遊客的休閒渡假品質,維護鄉村環境與地區特殊性,提供乾淨的客房與衛生設備,維持農宅/農場秩序,豐富農場內的遊戲、運動與休閒機會,保持經營者的親善服務態度,以提高遊客的接受渡。目前鄉村旅遊認證標章可分為渡假農場與鄉村渡假兩大類,前者指正常營運的農場兼休閒渡假服務;後者則是將遭廢置的農場轉作為渡假休閒用途,兩者除農場定位不同外,其認證內容則大同小異。兩類鄉村旅遊項下又可進一步區分成四種經營類型或渡假類型,包括簡易客房型、渡假公寓與渡假屋型、露營型、照顧幼童型,上述四種經營類型除共同評鑑項目外,則有不同的檢驗重點與內容,茲整理如(詳表3 DOCX / odt / pdf ) 所示。

共同評鑑項目:適用所有渡假類型,包括整體印象、安全性、經營者與服務人員、環境、服務與休閒設施

(一)鄉村渡假標章共同評鑑項目

  1. 農場整體印象:包括農場地理位置、立地條件、住宅建物狀況、聯外道路狀況,農場與花園設施的狀況、秩序、清潔程度與造型、停車場、路標。
     
  2. 農家與農場的安全性:包括投保休閒設施與活動的責任險(Haftpflichtversich- erung)、農場照明、危險源的公告與標示、電源插座是否加裝兒童安全設備、急救箱的可及性、滅火設備的便利性、附近地區急救設施與醫生的緊急聯絡方式。
     
  3. 農場服務人員:友善程度、農場導覽專業程度、繼續教育之準備、服務項目說明(如住房價目表)、農場配置計畫、訪客留言簿。
     
  4. 環境方面:垃圾分類,如玻璃瓶、紙、堆肥用有機垃圾、廚餘、特殊廢棄物的分類;膳食供應部門不採用單份式包裝食品,如罐裝飲料與塑膠瓶;是否採用自產或鄰近地區生產的食品與農產品;是否採用有利環境的洗滌、清潔與保養劑;盥洗與洗水臺採分離排水、廁所沖刷加裝省水裝置;擦手巾定時更換;放棄單份裝沐浴用品、使用再生紙、省電燈泡、是否採用自然材質的設置裝潢、符合立地條件的綠化植栽。
     
  5. 服務與休閒設施:

    (1)服務方面,包括農場接送服務、兒童照顧、熨斗與熨衣板、洗衣機、烘乾機、晾衣架。

    (2)資訊方面,包括報紙、地區特定與景點的資訊地圖、活動行事曆、徒步旅遊地圖。

    (3)室內娛樂方面,如書籍、遊戲、電視、收音機、DIY手工教學、樂器、嗜好收藏品展示室。

    (4)休養設備,如日光浴的草地或陽臺、花園傢俱、乘涼桌椅、板凳、躺椅、沙灘椅、烤肉區與烤肉設備,休閒設備的狀況與安全性、休閒場地的清潔與秩序。

    (5)其他休閒設備,包括花園內的遊戲場、如鞦韆、攀爬架、蹺翹板、附遮棚的兒童遊戲沙箱、兒童戲水池、溫馴動物園區(Streichelzoo), 如小型動物與家畜、迷你馬與騎馬、搭乘固定路線馬車、釣魚、野生觀察、桌球、網球、球類遊戲、高爾夫、或迷你高爾夫、健身、體操設施、游泳池、蒸汽浴、日光浴、腳踏車、室內音樂會、烤麵包、興趣嗜好課程,如農民繪畫、紡織、陶藝。

(二)不同經營類型或渡假類型之評鑑項目

  1. 簡易客房型(Gastezimmer)

    (1)一般設施:房間標示(如號碼、標誌)、房內是否可反鎖、使用電話的便利性、住房價格。

    (2)整體印象:是否有足夠的活動面積、空間氣氛與顏色的協調性、牆壁與房間裝飾、清潔程度、氣味、秩序、自然採光與空氣流通,足夠的室內照明、床頭櫃、檯燈、辦公桌、足夠的電源插座、遮陽設備(如窗簾、百葉窗)、地板覆蓋層狀況(含紡織材質與非紡織材質)、建物狀況(牆壁、屋頂、門窗)、暖氣。

    (3)臥房設備:家俱的舒適性與狀況,如床位與沙發床的安排、床墊、床單與棉被的狀況、床位規格最小面積單人床為90x200cm、雙人床160x200cm,每床位應有獨立的衣櫃與床頭櫃、防滑的床前小地毯、足夠的衣櫃與衣物間(包括行李保存處)、熨斗、衣架、掛鉤、桌椅組、字紙簍、更衣鏡。

    (4)衛生設備:每一客房內應附設衛生設備,或是將衛浴設備直接設於鄰近處。衛生設備包括廁所、浴室、洗臉檯、鏡子(或附鏡子的衣櫃)、窗戶的通風、電風扇、空氣濾淨清設施、衛生設備配件的狀況、毛巾、浴巾、掛鉤數量、可重覆清洗的地毯或踏墊、置物間、小板凳、覆蓋式、垃圾桶、垃圾袋、廁所衛生紙。

    (5)餐飲設施:廚房與儲藏室的清潔程度、秩序,通風情況、建物狀況,如地板、牆壁、屋頂、門窗的狀況。

    (6)飯廳與交誼廳:是否與客人數量相符、舒適程度、桌椅組、傢俱狀況。

    (7)餐飲店:客人專用的交誼廳、用餐房間、廁所清潔程度、地方風味餐、特色飲料、佈置的原創性。

  2. 渡假公寓與渡假屋型(Ferien- wohnungen und Ferienhauser)

    (1)一般設施:房間標示(如號碼、標誌)、使用電話的便利性、住房價格。

    (2)整體印象:渡假屋的入口處,如狀況、交通安全、外觀,走廊與樓梯的狀況與安全、屋內房間的空間設計、是否有足夠的活動空間、空間氣氛與顏色的協調性、牆壁與房間裝飾、清潔程度、氣味、秩序、自然採光與空氣流通,足夠的室內照明、床頭櫃、檯燈、辦公桌、足夠的電源插座、遮陽設備(如窗簾、百葉窗)、地板覆蓋層狀況(含紡織材質與非紡織材質)、建物狀況(牆壁、屋頂、門窗)、暖氣。

    (3)臥房設備:家俱的舒適性與狀況,如床位與沙發床的安排、床墊、床單與棉被的狀況、床位規格最小面積單人床為90x200cm、雙人床160x200cm,每床位應有獨立的衣櫃與床頭櫃、防滑的床前小地毯、掛衣架、掛衣鉤、足夠的衣櫃空間、熨斗、桌椅組、字紙簍、更衣鏡、衣帽間與書架。

    (4)衛生設備: 包括廁所、浴室、洗臉檯、鏡子(或附鏡子的衣櫃)、窗戶的通風、電風扇、空氣濾淨清設施、衛生設備配件的狀況、毛巾、浴巾、掛鉤數量、可重覆清洗的地毯或踏墊、置物間、小板凳、覆蓋式、垃圾桶、垃圾袋。當居住單位(Wohneinheit)超過六個人時,至少應有兩個洗臉檯、兩套獨立的廁所與洗手檯。

    (5)客廳與飯廳:家俱狀況、根據住宅規模設置足夠的餐桌椅、客廳內是否有足夠的座位、櫃子與儲物室、衣帽間、書架、餐桌的桌布、桌罩、字紙簍、屋外的聯誼空間。

    (6)廚房設備:廚房佈置情況、照明與通風、烹飪器皿、烤箱、微波爐、蒸鍋、洗碗槽、洗碗機、冰箱、食物櫃、儲藏室、足夠的工作空間、餐具與炊具的種類與數量、全套的餐具、咖啡機、壁鉤、垃圾分類的垃圾桶、洗碗精、擦碗布與餐巾。

    (7)其他設施:鞋櫃、掛衣架、行李存放處、更衣鏡、置傘架、清潔設備、清潔劑、吸塵器、曬衣架、乾衣設備、園藝工具的儲物間。

  3. 露營型(Camping):每一營地(Stellplatzen)規模應在2至8人間,營地數量不得超過3處,但部分地區邦政府則放寬此限制,唯露營場地不得長期租借作為駐營使用,此外,部分鄉鎮則開放露營車(Wohnwagen)的營業項目。

    (1)一般設施:露營場地需與景觀融合、立地條件需適合露營活動、場地綠化、劃定營地範圍、營區入口防禦工事與照明、垃圾收集處與營區分離,且需定期清理垃圾。

    (2)營地:每處營地最小規模120m2,停車場規模最小100m2,電源供應設備與營區最遠距離不得超過25公尺,且應附設與土地鞏固工事,規劃交誼、家務與衛生區。

    (3)衛生設備:男女分離式的衛浴設備,其乾淨程度、氣味、秩序、活動空間是否足夠,建築物狀況(地板、牆壁、屋頂、門窗)、衛生設備與配件的狀況、潮濕地點是否設置防滑踏墊、浴室更衣間應附設洗臉檯、鏡子、衣物寄放處、掛衣鉤,洗腳檯應附設座位,淋浴間應附前廳、座位、衣物寄放與掛衣鉤,防噴水的分離櫃(沖澡與前廳間應設)、洗手檯、獨立的廁所、廁所衛生紙、是否有足夠的插座(含電動刮鬍刀插座)、暖氣、一般照明、鏡燈、窗戶的通風、電風扇、空氣濾淨清設施、額外空間作為化糞池、洗滌槽、供水與擺設水管之用。

    (4)聯誼設備:遊客專用的交誼廳、足夠的活動空間、氣氛與顏色的協調性、牆壁與房間裝飾、清潔程度、氣味、秩序、自然採光與空氣流通,建物狀況(牆壁、屋頂、門窗)、暖氣、足夠的桌椅、傢具狀況、兒童遊戲空間、電話。

    (5)家務設備:餐具、洗滌槽、洗衣槽、熱水供應、洗衣機、烘乾機、晾衣室。

  4. 照顧幼童型(Aufnahme von Minderjahrigen ohne Begleitung der Eltern):農場業者必須向當地青少年機構登記,並經審查許可後使得營業。

    (1)一般設施:房間標示(如號碼、標誌)、房內是否可反鎖、電話使用便利性。

    (2)整體印象:是否有足夠的活動面積、空間氣氛與顏色的協調性、牆壁與房間裝飾、清潔程度、氣味、秩序、自然採光與空氣流通,足夠的室內照明、床頭櫃、檯燈、辦公桌、足夠的電源插座、遮陽設備(如窗簾、百葉窗)、地板覆蓋層狀況(含紡織材質與非紡織材質)、建物狀況(牆壁、屋頂、門窗)、臥房設備:每間寢室最多6個床位,雙層床的上層床位應附設安全裝置與床梯家俱的舒適性與狀況,如床位與沙發床的安排、床墊、床單與棉被的狀況、床位規格最小面積單人床為90x200cm、雙人床160x200cm,每床位應有獨立的衣櫃與床頭櫃、防滑的床前小地毯、足夠的衣櫃與衣物間(含行李保存處)、衣架、書架、掛鉤、桌椅組、字紙簍。

    (3)衛生設備:每層樓應設有男女分離的廁所(內附洗手檯),或是每一臥房內應附設洗臉盆、浴室、沐浴設備,每座洗臉盆使用者最多不得超過三名兒童。此外,若為兒童團體參訪的情況,則帶團的領隊必須與參訪兒童同住,並應另設分離式的盥洗室。其他衛浴設備的檢查項目,則有鏡子(或附鏡子的衣櫃)、窗戶的通風、電風扇、空氣濾淨清設施、衛生設備配件的狀況、毛巾、浴巾、掛鉤數量、可重覆清洗的地毯或踏墊、置物間、小板凳、覆蓋式垃圾桶、垃圾袋、廁所衛生紙。

    (4)餐飲設施:廚房與儲藏室的清潔程度、秩序,通風情況、建物狀況,如地板、牆壁、屋頂、門窗的狀況。

    (5)飯廳與交誼廳:兒童專用的交誼廳、是否與住宿兒童數量相符的舒適桌椅組、傢俱狀況、其他聯誼空間。

(三)鄉村旅遊的認證程序

  鄉村旅遊的認證程序,係由經營業者提出評鑑申請,再由DLG偕同地區相關機構辦理渡假農場認證工作。首先,申請者的基本條件必須擁有住宿型農場(Beherberungsbetrieb),農場位置必須位於鄉村地區,其渡假服務設施必須以接待遊客為導向,不同的渡假形式必須符合最低標準的要求。其次,DLG設置有渡假農場委員會,審查委員的遴聘,採取無酬榮譽制,任期4年,委員的專業領域包括鄉村家政諮詢、農業職業代表、鄉村渡假與休閒經營者協會、鄉村合作社、社區、鄉村聚落與發展機構、觀光協會、金融機構、旅館與餐飲協會,及消費者組織。檢驗與評鑑小組(Prufungs- und Begutachtungsgruppe)最少需由3位委員組成,且至少一人為女性,始可進行認證工作,且評鑑分數平均需達4分者始為合格,評鑑分數意義如表4所示。

  獲認證通過的業者,可獲頒效期3年的檢驗合格標章,並需據實報告接待遊客的範圍與特殊項目,並於廣告宣傳內容中明載設施目錄與住房價目表。若有設施變動情形時,如客房數、渡假屋數量、經營者變更時,則應主動向DLG重新申請審查。(表4DOCX / odt / pdf)

四、結語

  德國推動鄉村旅遊的基本理念,在於提倡農場的生活價值,將當地農業轉換成地區廚房(regionale Kuche),保存自然景觀、活絡鄉村傳統與文化,並將鄉村生活的親切氣氛與好客態度,融入休養與體驗的休閒活動中。

  目前鄉村旅遊業品質管理工作,已累積超過30年的經驗,並已建立一套完整的渡假農場/鄉村渡假品質認證計點制(DLG-Punkt),該認證標章制渡可分為渡假農場與鄉村渡假兩大類,除農場定位不同外,其認證內容則大同小異。其項下又可進一步區分成四種經營類型或渡假類型,包括簡易客房型、渡假公寓與渡假屋型、露營型、照顧幼童型,上述四項除共同評鑑項目外,則有不同的檢驗重點。

  德國為有效保障遊客鄉村住宿權益,發揮維持鄉村渡假休閒品質的功能,另於1991年成立聯邦渡假農場與鄉村旅遊工作小組(Bundesarbeitsgemeinschaft Urlaub auf dem Bauernhof und Landtourismus),藉以統籌鄉村旅遊相關資源與業務,為目前最重要的鄉村旅遊執行機構,其目標為推動與宣傳鄉村旅遊,維護渡假農場的政治利益,及支援各邦渡假農場工作小組辦理市場行銷活動。

  綜合而言,鄉村旅遊市場的推展,係以民間的德國農業協會來執行經營品質認證業務,而政府的角色除了提供政策支持外,則負責整體的形象推廣與廣告行銷。

附記:

  本文及以下各篇電子檔可至農委會網站首頁「關於農委會」項下「組織架構」-「企劃處」-「經濟研究科」點選進入,網址:www.coa.gov.tw/org/file/1/16/16_2/Index.html

  1. 美國農業部因應加拿大狂牛病案例對進口牛肉的管制與解禁
     
  2. 澳洲製酒產業現況與其對酒類出口市場之評估
     
  3. 歐盟農業政策的調適歷程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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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加拿大與日本、中國、南韓及台灣之農產貿易狀況、擴展市場的限制條件與今年(2003年)之擴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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