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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漁業署 鄭安國

壹、背景說明

一、開放漁船僱用大陸船員之緣起

  近年來台灣地區工商、服務業發展迅速,國民所得普遍提高,漁業經營因受內外環境影響,漁民海上工作辛苦,所得不及岸上工作者,漁業勞動力外流補充困難,政府為顧及漁業發展並解決漁業勞力缺乏問題,乃經82年8月行政院治安會報院長裁示:同意在兼顧漁民生活需求、增進兩岸關係良性發展及保障國家整體安全3項前提下,配合「先海後陸、由遠而近」之整體引進大陸勞工政策,開放僱用大陸船員。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相關部會多次研商後,分別於84年及87年公告「台灣地區漁船船主在臺灣地區離岸12浬以外海域僱用大陸地區船員暫行措施」及「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作為我漁船主得在12浬以外海域僱用大陸船員參與作業及許可隨船進入12浬內劃定之錨泊區接駁暫置管理依據。

二、大陸船員岸置之由來

  惟為解決海上安置大陸船員所衍生之人道、安全、衛生等問題,行政院於89年8月22日第71次政務會談決定:「大陸漁工船嚴重影響治安及港區環境,且有損國際形象。可考慮補助地方漁會於陸地上適當處所設置臨時收容所,由雇主(船老闆)付費並提供擔保後,讓大陸漁工移往暫住,有關單位並應有適當的管制,請農委會會同內政部研究辦理。」另於90年4月10日以台90農字第012616號函核示:「基於人道觀點,核准進港上岸至安置處所暫置,較符合現階段政策前提...,就試辦漁港之岸上安置之相關問題與解決方案,續邀相關機關完成配套措施報院核定後實施」。農委會旋依示積極推動設置試辦岸置處所並研訂相關管理法規。

貳、岸置推動情形

一、設置試辦岸置處所部分

  農委會漁業署於90年4月函請各有關縣市政府提出規劃岸置地點後,初步決定宜蘭南方澳漁港、基隆八斗子漁港、新竹漁港及台中梧棲漁港為岸置處所設置地點,並即辦理相關工程規劃設計及發包事宜。另鑑於東港地區僱用大陸船員人數甚多,農委會漁業署多次與地方協調,於91年初確定於東港漁港增設岸置處所,相關工程在各有關縣(市)政府及漁會全力配合下,除東港部分預定在本年年底完成外,其餘四處均於91年年底前陸續完成。

二、擬訂管理法規部分

  為配合前揭大陸船員岸置及改善海上暫置所衍生之問題,農委會多次邀請各有關部會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擬具「台灣地區漁船船主僱用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該草案於91年12月27日奉行政院核定,惟大陸方面自90年年底暫停大陸船員派台以來,遲無恢復船員派出之跡象,加上兩岸漁業勞務洽談未有具體進展,大陸船員所持證件、勞務契約無法獲大陸方面配合,在此情形下農委會僅得就操之在我部分,修正前揭許可辦法,於92年7月1日再度送請行政院審議,行政院於同年9月2日核定該辦法,並修正法規名稱為「台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參、「台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重點簡介

一、僱用大陸船員報備及申請進入境內水域:由現行事後報備改為事前報備及申請一併辦理,避免不諳法令之漁民觸法受罰。

二、大陸船員所持證件及書面契約:兩岸漁業勞務正常發展情形下,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前,應與大陸方面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契約,大陸船員並應持有大陸方面所核發之勞務證。但在大陸方面尚未與我方建立正常之勞務派出機制前,前述勞務契約得由漁船船主與大陸船員簽訂,勞務證得以身分證、護照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證明文件替代。

三、辦理大陸船員識別證:為解決大陸船員所持證件真偽難辨問題,漁船船主應於獲准接駁大陸船員進入境內水域後,檢附相關文件及大陸船員半身脫帽相片兩張送縣市政府申請核發大陸船員識別證。

四、進入境內水域後之管理:大陸船員進入境內水域之性質,與過境概念相當,因此大陸船員無論安置於岸置處所或進港安置於暫置漁船及原漁船,均不得擅離安置地點或劃定漁港碼頭水域。

五、安置地點之管理權責:暫置大陸船員之漁港碼頭區、水域或岸置處所周邊,由當地海巡及警察機關負責轄區內之防制走私、非法入出境及治安維護事宜,岸置處所、暫置漁船及原漁船內部管理及生活輔導由漁船船主負責。

肆、漁船船主應注事項

  農委會前於本(92)年9月15日發布新制大陸船員僱用、接駁、岸置許可及管理辦法後,旋即辦理大陸船員資訊管理系統程式修正、訂定大陸船員識別證格式、與各有關漁會簽訂岸置處所經管合約、研擬僱用大陸船員書面契約應訂事項、訂定岸置處所保全或專責管理人員人數及資格、專供暫置漁船設備及檢查規範等事宜,同時邀請各有關縣市政府研商辦理新制法規宣導、劃設船置大陸船員專用碼頭及水域、輔導各區漁會辦理岸置處所營運準工作、及大陸船員識別證製發事宜,相關工作分頭進行順利,該會已於本年10月31日以農授漁字第0921321790號令訂定施行日期為本年12月1日。

  農委員會同時呼籲有意新僱用大陸船員之漁船船主,應於僱用該等船員前簽訂書面契約,依法通報僱用大陸船員及申請進入境內水域,並在目前大陸方面尚未與我方建立正常之船員派出機制前,轉知該等船員隨身攜帶身分證或護照及半身脫帽相片兩張以利漁船主申請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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