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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辦理微型企業創業貸款簡介

輔導處農業金融科 呂玲香

壹、前言

  為重振創業精神,協助中高齡失業者創業,行政院於91年11月23日以院台經字第0910065299號函核定「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並於92年1月22日開辦,截至9月底止共核貸1,690件,金額為14億1千餘萬元,申貸戶大多為城市地區,農村地區申貸戶甚少。行政院游院長於第2852次院會,檢討該貸款時提示,對於各相關機關目前推動各項創業貸款時,將農會、漁會等基層金融機構納入承辦本項貸款,並於9月23日以院臺經字第0920050830號函修正「微型企業創業貸款要點」,鼓勵農村地區之微型創業,協助鄉村地區中高齡失業者創業,有助農業復甦與振興農村經濟。

貳、要點規定重點說明

  本貸款要點明訂資金來源由本國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貸款對象為年滿45歲以上至65足歲,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申請創業貸款計畫時,正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微型企業(係指依法辦理登記之事業組織,不分行業,員工數未滿5人者)。

(二)所創或所營微型企業登記設立未超過一年。

申貸者限制為:

(一)申貸者不得有經營其他事業或其他任職情事者。

(二)夫妻共創同一事業限由一方提出申請。

(三)已領取軍、公、教及公營企業退休金或依勞基法領取退休金者,不得申貸。前述3項由申貸者出具切結書。貸款用途為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貸款額度為依其計畫所需之資金八成貸放,惟每一借戶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得分次申請。貸款期限最長6年,含寬限期一年。償還方式為每月付息乙次,寬限期屆滿後本息按月平均攤還。借款人負擔之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3固定利息。政府補貼之利率及方式為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計算(加碼部分不得超過3個百分點)固定利息。由勞委會籌措經費補貼,中小企業處辦理。

保證條件為:

(一)依承貸之本國金融機構規定辦理,必要時得送請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高八成之信用保證。

申貸程序:

(一)本貸款以個人名義申貸,撥貸前須完成設立登記,如提供之擔保品登記為所創事業名義得以所創業事業體名義申貸。

(二)由各承貸金融機構依較簡便之徵、授信程序從速核貸。

(三)本貸款目前由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經理之。

申請期間:自行政院核定日起一個月後開始實施,期間為2年。

創業輔導及融資協助:

(一)向本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本貸款者,該機構視需要得通知該創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以創業輔導及融資協助,並副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二)申請人亦得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成立之服務窗口申請創業輔導及融資協助。

(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輔導單位接獲該機構通知後應速與申請人洽商創業輔導及融資協助事宜。

呆帳責任:公營銀行辦理本貸款之經辦人員,對其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本國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基金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

參、本貸款籌辦情形

  鑒於銀行分支機構多設置於都會區,為增進偏遠地區民眾申請本貸款之便利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行政院修正之要點於10月9日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協調召開研商微型企業創業貸款農業信用保證問題會議決議,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將本貸款納入農業信用保證範圍,並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等相關機構,於10月23日、28日、29日、30日及11月4日及5日分別於台北市、花蓮、彰化、嘉義、高雄、台南等地區,舉辦六場次之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宣導說明會,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縣農會、各農、漁會信用部、推廣人員參加,並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中縣大里市農會信用部江主任、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講解貸款要點、申貸流程、農、漁會配合事項及保證業務,擴大推動辦理本貸款。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已於12月初函請農會回覆配合辦理本貸款之同意書,同意後即可開始辦理本貸款。

肆、結語

  本貸款宣導會時,特別邀請農會推廣人員參加,即希望藉由推廣人員深入農村,瞭解農村地區生態,積極推動本貸款,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此項業務,將可促進農村發展、改善農村經濟、增加農村收益。誠如大里市江吉昌主任所言:本項貸款年息固定3%,但政府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補貼,除可增加農會收益意外,農、漁會更可搭配其他貸款以增加其附加價值。又辦理此貸款可有效降低農會之逾放比率,目前農會總體逾放金額並未增加,但逾放比率卻在上升中,原因是放款業務流失所致,開辦此業務可有效拓展放款,增加放款總額以降低逾放比率。微型企業貸款能為將來開辦他種業務立下良好基礎,並為將來開辦其他政策性貸款業務之後盾,如現行農、漁會信用部無法辦理之公教、勞工住宅貸款等,期望將來可一一擴充實現。財政部於92年11月25日以台財融(3)字第09280壹1742號函解釋有關被限制辦理無擔保放款業務之農、漁會信用部擬對於微型企業創業貸款者,經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八成後之剩餘部分,予以無擔保方式承作,由於該貸款係配合政府輔導就業之政策性貸款,被限制辦理無擔保放款業務之農、漁會信用部仍可承作。鑒於農業金融法即將實施,農會法亦即將修正刪除現行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之法源,有關放寬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對象得不受會員資格限制,建請農業金融法實施後,可依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信用部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規定辦理。微型企業創業貸款能為將來農業金融法實施後,農村地區辦理其他政策性專案貸款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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