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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畜產品生產規範簡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岳佩瑩

壹、前言

  為提供相關業者生產規範並建立有機畜禽產品驗證制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經多次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及專家,參照美國國家有機計畫、國際有機農業生產聯盟(IFOAM)等所訂之有機畜產相關規定及本地實際飼養情形,訂定「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畜產」(以下簡稱本規範),並於本(92)年10月31日發布施行。本規範發布後,有機畜禽產品之生產、調製、儲藏、行銷、加工及販售過程,均應符合「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及本規範之規定,始得標示為農委會輔導驗證之有機畜禽產品,並宣傳或廣告,以確保有機畜禽產品之品質及消費者之權益。

貳、條文重點說明

  本規範全文計6條,內容臚列如下:

一、本生產規範

  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訂定之。

  說明:敘明本生產規範之法源依據。

二、來源

  (一)畜禽應自出生起即依本規範生產管理,且有機養畜應來自以有機生產管理之種用雌畜。

  (二)購自非有機牧場之種畜禽數量,每年不得超過牧場中同一品種種畜禽數量的10%。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經認可者,得不受10%之限制:

  1. 嚴重之天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2. 大規模的擴充。

  3. 改變畜禽飼養種類。

  4. 小規模飼養。

  (三)牧場轉型期間無法取得有機畜禽時,得自非有機牧場購入下列畜禽:

  1. 2日齡前之肉用雛雞。

  2. 12週齡內之蛋雞或蛋鴨。

  3. 2週齡內之任何其他禽類。

  4. 符合防疫規定之離乳仔畜。

  說明:規定有機畜禽之取得來源及限制。

三、產製過程

  (一)營養

  1. 動物性來源之飼料僅得使用乳製品及魚粉;植物性來源之飼料均須符合我國有機農產品相關規範,上述兩類飼料皆須經驗證合格。其加工過程應與非有機飼料明顯區隔。

  2. 反芻動物及非反芻動物其有機飼料採食百分比應分別在85%及80%以上。但在下列特殊狀態下,經過認可者得不受有機飼料採食百分比之限制,惟該期間不得以有機畜禽產品名義販售:

    (1)嚴重之天然或人為事件。

    (2)極端的氣候或環境狀態。

  3. 任何用於有機畜禽生產之飼料中不得添加下列產品:

    (1)合成之生長促進劑。

    (2)當芻料使用之塑膠顆粒。

    (3)防腐劑。

    (4)人工的著色劑。

    (5)尿素。

    (6)畜禽屠宰副產品。

    (7)畜禽排泄物。

    (8)抗生物質及化學藥劑。

    (9)不當的飼料添加物。

    (10)基因改造之有機體或其產物。

  4. 反芻動物應每天供應芻料。

  5. 經認可後可使用於芻料之品質改善劑如下:

    (1)益生菌及酵素。

    (2)食品工業副產品。

    (3)植物經醱酵等衍生產品。

    (4)合成的芻料品質改善劑。

  6. 依據相關動物種類之天然行為訂定最短離乳期限,分別為牛42天、羊60天及豬28天。

  7. 哺乳動物的幼畜應以相同種類之有機乳汁餵食。特殊狀況經認可後,可使用不含抗生素或化學藥物之非有機農場生產的乳汁,或是以乳製品為基礎之乳代用品。

  (二)保健

  1. 提供符合營養需求的飼料及飼料添加物。

  2. 有機畜禽應選擇適合本地條件與具抗流行性疾病及寄生蟲之品種。

  3. 畜禽舍及放牧地應符合防疫衛生條件,以防範疾病之發生及蔓延,並有足夠的活動空間。

  4. 允許使用合法且需要的疫苗接種。

  5. 有機畜禽用藥時,停藥期至少為法定期限之兩倍。

  6. 有機畜禽產品之生產者,應遵守下列規範:

    (1)不得在沒有疾病發生的情形下,使用任何疫苗以外之動物用藥。

    (2)不得使用誘發發情與同期化發情之內泌素,但用於防治個別畜禽生殖擾亂之獸醫處方除外。

    (3)肉用畜禽不得使用合成性驅蟲劑,其它畜禽於例行作業時,亦不得使用合成性驅蟲劑。

  (三)生長環境

  1. 畜禽群之飼養頭數多寡,不得對動物行為模式有不良的影響。

  2. 群飼之畜禽不能個別圈飼,但下列情況除外:種公畜禽、幼畜禽、小規模飼養、生病及分娩等,惟應經過認可。

  3. 提供適合氣候及環境的樹蔭、遮篷、運動場、新鮮空氣、無病原菌污染及天然光照等予畜禽生長或生產的環境。

  4. 提供反芻動物良好之牧草地或運動場。

  5. 有足夠躺下或休息且清潔舒適之處所。

  6. 所有畜禽必須有接近開放式空間與(或)放牧的機會。但在不違背動物福祉之精神下允許飼養於特定的農場或建築物,惟反芻動物須配合餵飼青刈新鮮牧草。

  7. 於下列情形下應提供畜禽暫時性之繫留場:

    (1)惡劣的氣候。

    (2)畜禽生產階段。

    (3)畜禽健康、安全及福祉可能受到危害的狀態。

    (4)土壤或水質遭受汙染時。

  8. 蛋雞實施光照計畫時,每日光照不得超過17小時。

  9. 有機牧場應有排泄物處理計畫,包括再生資源之再利用,且不得有重金屬或病原汙染作物、土壤或水源。

  10. 放牧生產之環境應符合「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之相關規定。

  (四)有機畜禽產品生產過程,不得使用下列生物技術﹕

  1. 胚移置技術。

  2. 內泌素誘導發情或分娩。

  3. 遺傳工程產生之種類或品種的使用。

  說明:規定有機畜禽產品之產製過程。營養方面包括動物及植物性來源之飼料規定、反芻及非反芻動物之有機飼料採食百分比、飼料中不得添加之產品種類;保健方面包括疫苗之使用及停藥期之規定;另限制有機畜禽產品之生產不得使用生物技術。

四、轉型期

  (一)飼作地及放牧地之轉型期應至少2年。

  (二)有機畜禽產品之飼養轉型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乳用家畜之有機飼養轉型期為12個月以上。

  2. 蛋用家禽之有機飼養轉型期為4個月以上。

  3. 生長期少於12個月以下之肉用畜禽無轉型期。

  說明:規定飼作地、放牧地及有機畜禽產品之飼養轉型期。

五、運輸、屠宰、畜禽產品收集、加工、包裝及行銷

  (一)畜禽運輸、屠宰與畜禽產品收集時應考慮動物福祉。

  (二)在運輸之前或期間,不得使用任何合成的鎮定劑或興奮劑。

  (三)確保有機畜禽產品不會受到非有機畜禽產品之混雜或污染,收集過程及其後之調製、貯存、加工、包裝及行銷,均應與一般畜禽產品分開處理。

  說明:規定有機畜禽產品在運輸、屠宰、畜禽產品收集、加工、包裝及行銷過程應遵循之原則與限制。

六、適用之技術及資材

  (一)作為消毒劑、清潔劑及醫療用途之合成物質。

  1. 酒精類

    (1)乙醇:僅限於當作消毒劑及清潔劑,禁止當作飼料添加物。

    (2)異丙醇:僅限於作為消毒劑之用。

  2. 含氯物質:僅限於作為消毒及清潔器具、設備之用,其氯之殘留量不能超過飲用水標準中規定的安全量。

    (1)次氯酸鈣。

    (2)二氧化氯。

    (3)次氯酸鈉。

  3. 氯己啶(Chlorohexidine):准許獸醫師處理外科手術時使用。當其他殺菌劑治療乳房炎無效時,准許作為乳頭浸液。

  4. 不含抗生物質之電解質。

  5. 葡萄糖。

  6. 甘油:僅限使用於家畜乳頭浸液,其來源必須為油脂水解製造者。

  7. 碘化物。

  8. 過氧化氫。

  9. 磷酸:僅限於作為清潔設備之用。

  10. 疫苗。

  (二)作為局部治療、外寄生蟲驅除或局部麻醉用途之合成物質。

  1. 碘化物。

  2. 熟石灰。

  3. 礦物油:僅限於作為局部塗敷或潤滑之用。

  4. 硫酸銅。

  (三)飼料添加物。

  1. 微量礦物質:僅限於作為營養強化之用,其種類及用量須符合國家標準。

  2. 維生素:僅限於作為營養強化之用。

  (四)其他技術及資材認為有必要增列者,經由驗證機構提案,送請輔導小組審議通過後公告。

  說明:明定生產有機畜禽產品適用之技術與資材。

參、結論

  為催生台灣合法有機畜禽產品,農委會將積極籌組有機畜禽產品驗證輔導小組,輔導及管理有機畜禽產品之驗證事宜。經認證之驗證機構,即具有辦理有機畜禽產品驗證工作之資格,受理有機畜禽產品業者申請驗證;而經驗證合格之有機畜禽產品,方得標示農委會認證或輔導驗證等相關字樣販售。畜禽農民、驗證機構及相關業者應遵守本規範產、製、銷有機畜禽產品,以獲得消費者之認同,進而帶動國人消費及促使畜牧相關產業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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