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台巴自由貿易協定農產品原產地規範介

國合處貿易科 周妙芳

一、前言

  台巴自由貿易協定(FTA),歷經10個月密集諮商,在各界關注下,順利於本(92)年8月8日達成協議,8月21日完成簽署,10月1日經我國立法院審議通過,11月4日陳水扁總統「欣榮之旅」與巴國進行換文,本協定預訂於本年12月4日生效。為適用台巴協定優惠農產品關稅稅率,台巴雙方必須訂定一套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以判定進口貨品是否符合優惠待遇。

  由於台灣屬農產品進口國家,進口外來農產品原料再加工出口之情形不多,為避免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為適用優惠關稅衍生之轉口、轉運問題,有關優惠性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訂定,原則上採嚴格規定對我國有利,就農產品而言,以在國內完全取得或生產為主要認定原產地之標準,並輔以稅則轉換方式,尤其是敏感性農產品或非加工農產品需「完全取得」始可取得原產地之認定。

二、原產地規則之定義及認定方法

  所謂原產地規則係指認定進口貨品之國籍(原產國),所適用之規則。原產地規則之類型可分為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及優惠性原產地規則,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屬一般性通用規則,適用於非優惠性商業政策。WTO原產地規則委員會為訂定一套國際通用的原產地規則,期使各國原產地規則符合公正、透明及一致性,防杜原產地規則成為非貿易障礙,自1995年7月開始進行調和,由於各貨品之規則如何訂定,涉及重大的產業利益,各國爭議相當大,致預訂完成時程一延再延,目前暫訂明(2004)年底調和完成。

  至於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係用以決定貨物是否符合優惠待遇之條件,只要在自由貿易區內完全生產或完全取得(wholly obtain),無區外之原料或成分之貨品,自可視為原產國貨品。但是,若以非原產地原料生產或製造之貨品,必需符合實質轉型之認定標準,方可取得原產地貨品之資格。針對實質轉型之判定方法包括:

  (一)稅則分類變更:當貨品之稅則號列(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4位碼或6位碼)與其原料不同,可視為完成實質轉型;

  (二)附加價值百分比:當國內製成之貨品較原非原產地原料之價值增加一定百分比,可視為完成實質轉型;

  (三)重要製程:當國內將非原產地原料經特定之重要製程而製成之貨品,可視為完成實質轉型。

三、台巴農產品之原產地規則

  台巴農產品之原產地規則諮商結果,我方敏感性產品(含關稅配額產品),採「完全取得」之嚴格認定,謹少數產品如國內無生產之香辛料產品、非敏感性農產加工品、植物油、非熱帶水果濃縮汁、乾酪、酸酪乳及火雞臘腸等產品基於巴方產業需求之考量,允許進口原料加工為成品之較寬鬆原產地認定標準外,其餘農畜產品均採較嚴格之規則。至於漁產加工品部分,因我國屬漁業出口國家,採取進口原料加工為成品之認定標準,符合我國家利益。謹將主要農產品之原產地規則介紹如下:

  (一)活動物(第一章):牛、豬、雞及羊等重要經濟動物以其出生及飼養或捕獲之國家為原產國。

  (二)肉品及食用雜碎(第二章):牛、豬、雞及羊等重要經濟動物之新鮮、冷藏或冷凍肉品及食用雜碎,以其動物之出生及飼養或捕獲之國家為原產國。

  (三)漁產品(第三章):活、新鮮及冷凍漁產品以養殖或捕撈國為原產國。

  (四)乳品、蜂蜜及蛋品(第四章):液態乳以在天然或未經加工狀態下取得生乳之國家為原產地;至乾酪、酸酪乳則允許20至50%之外國原料進口加工以取得原產國。另以天然或未經加工狀態下取得之蛋、蜂蜜為原產國。

  (五)未列名動物產品(第五章):未列名動物產品以其出生及飼養或捕獲之國家為原產國。

  (六)植物產品及花卉(第六章):需自其種植或繁殖取得本貨品之國家為原產國。

  (七)蔬菜(第七章):需自天然狀態下種植或未經加工取得本貨品之國家為原產國。

  (八)水果(第八章):我國重要水果均以其種植之國家為原產國。

  (九)茶葉及香辛料產品(第九章):茶葉及薑以種植之國家為原產國;香辛料產品允許進口外國原料加工取得原產國。

  (十)穀類(第十章):稻米等穀類貨品,以其種植之國家為原產國。

  (十一)穀類粉(第十一章):稻米粉以其種植之國家取得本貨品為原產國;至於小麥粉及其他加工用粉,大多允許進口原料加工取得原產國。

  (十二)油料種子(第十二章):以其種植之國家為原產國。

  (十三)植物汁液及萃取物(第十三章):以萃取、滲出或切割方式取得本節貨品之國家為原產國。

  (十四)編結用植物性材料(第十四章):以其種植之國家為原產國。

  (十五)油脂(第十五章):除動物油及花生油需完全取得外,其餘植物油允許進口原料加工取得原產國。

  (十六)臘腸(第一六0一節):火雞製臘腸允許進口50%以下之外國火雞肉加工取得原產國。雞肉製及豬肉製臘腸則採「完全取得」之規則。

  (十七)漁產加工品(第十六章):漁產加工品允許進口漁產品(第三章)製造成漁產加工品(第十六章),以取得原產國。

  (十八)含米不低於30%之穀類食品及粉條等產品:含米不低於30%之米製品,其米原料需「完全取得」。

  (十九)糖漬果實、果醬及果汁:敏感性熱帶水果採「完全取得」,惟允許濃縮西洋梨、蘋果、桃、草莓、奇異果及杏(不含日本杏)等產品,還原為天然果汁可取得原產地資格。

  (二十)調製蕃茄及蕃茄醬:本貨品原產之蕃茄含量應不低於65%;亦即,其蕃茄含量不得低於65%應原產於中華民國或巴拿馬。

四、結語

  目前進口貨品認定原產國以「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為依據,然而,隨著各國洽簽FTA之趨勢,為適用優惠性關稅,防止第三國搭便車(free-rider),原產地規則所扮演之角色更加重要。由於自由貿易協定之優惠關稅誘因下,貿易商透過轉口貿易或藉由各國間區域協定之便,大量轉運其他國家低價農產品,享受優惠關稅之待遇,將加深對我農業之影響,不得不慎防訂定。

  WTO一般性原產地規則,延宕8年未能調和成功,除了技術性認定原則爭議不休外,其背後挾持著各國不同的產業利益,由於針對個別產品訂定一致規則,著實不易,加以規則繁瑣,難能引起各界關注,惟其訂定結果將直接影響產業之發展,仍應審慎處之。整體而言,台巴農產品之原產地規則之諮商結果,大體均能符合我農業產業利益,以降低關稅調降對產業之影響。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4-15:15,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