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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糧食救助作業要點簡介

第二辦公室 陳秀琴

壹、前言

  我國於91年元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公糧經收、採購數量累增,銷售管道與數量銳減,致國產公糧庫存截至92年10月底止累增至59.4萬餘公噸(折糙),比較91年同時期增加16.8萬餘公噸糙米。另由於國人食米消費量日減,近2年稻米市場供應充裕且價格低迷,為避免影響稻農收益及兼顧國內米價之穩定,政府進口米不敢大量釋出市場,銷售價格亦不輕易調降,致銷售進度較慢,公糧久儲、倉容不足之現象,已陸續浮現與擴大。

  為拓展公糧銷售處理管道,本會自91年起,每年提撥庫存公糧辦理糧食人道援外,考量各縣市政府為防範天然災害需儲備糧食,暨國內弱勢族群亦有援助之需要,於92年10月31日訂頒「國內糧食救助作業要點」,無償提供公糧白米,供各縣市政府作為天然災害儲備糧食及社會救助之用,落實政府照顧國內弱勢族群基本糧食需求之政策目標。

貳、「國內糧食救助作業要點」主要內容說明

  本要點全文10點,茲將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訂每年救助食米數量(條文第二點)

  救助食米數量每年以1萬公噸白米為原則,由農委會參酌公糧庫存量及縣市政府實際申請情形定之。

二、救助食米品質規格及包裝方式(條文第三點)

  救助食米品質規格,應符合白米國家標準二等標準及公糧稻米驗收作業須知相關規定,並以每包淨重20公斤方式包裝為原則。惟為配合縣市政府需要,得以每包淨重5公斤或50公斤方式包裝。

三、申請及處理作業程序(條文第四、五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應天然災害儲備糧食或社會救助之需要,得向農委會所屬當地糧食管理處提出申請,並檢具糧食救助計畫書。

  糧管處應於收到申請一週內,辦理初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及計畫書函報農委會核定後,轉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明訂縣市政府應切實辦理救助計畫(條文第六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切實依計畫書內容辦理糧食救助。救助食米應如期提領,不得轉售圖利及變更用途。

五、救助食米交接方式(條文第七點)

  救助食米由糧管處加工及指定交貨地點。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定專人提領食米,並出具食米收訖證明。

六、救助食米之費用與責任劃分(條文第八點)

  食米價款、加工及包裝等費用,由農委會負擔。至於食米之提運、保管、核配暨相關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負責。

七、明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報告書(條文第九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糧食救助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報告書,函送糧管處備查。

八、本要點所訂各項書表文件格式,由本會定之(條文第十點)。

參、結語

  台灣地處亞熱帶海島,容易發生天然災害,又因國內景氣低迷,失業人口增加,中低收入民眾相對遽增,本會無償提供公糧白米,協助各縣市政府建置天然災害儲備糧食及社會救助之安全福利措施,除藉此落實中央與地方政府照顧弱勢民眾之德政,並增加公糧處理管道,紓解公糧庫存過剩壓力。希望各縣市政府善加利用此項糧食救助措施,有效強化社會安全福利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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