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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動物人道管理成果

畜牧處畜牧行政科 陳美玲

一、前言

  我國「動物保護法」於民國87年11月4日公布實施,其涵蓋範疇包括寵物、經濟動物及實驗動物三大類,該法並訂有「動物之科學應用」專章,以規範相關機構使用脊椎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時之各項應遵循事宜。生物科技為台灣未來最具發展潛力產業之一,其重要基礎之一即為實驗動物,我國實驗動物人道管理之制度,於短短兩、三年間,在各界努力下已臻齊備並領先亞洲,值得國人驕傲。

二、成果

  茲將近年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略稱農委會)就實驗動物人道管理重點工作之辦理情形,摘述如次:

(一)88年6月成立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以協助農委會監督並管理動物科學應用相關事宜。

(二)自89年11月起,委託國科會實驗動物繁殖及研究中心(已改制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辦理實驗動物飼養管理專業訓練,迄92年11月底止已辦理6場次,累計1,100餘人取得合格證書。

(三)委託中華實驗動物學會於90年1月編印出版「實驗動物管理與使用指南」一書,該書為我國第一本實驗動物飼養管理利用規範書籍,可作為各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之機構管理與使用實驗動物之參考。增訂版涵蓋水生動物、鳥類及經濟動物等,預定本年12月底完成。

(四)於90年7月發布「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規定所有使用脊椎動物進行科學應用之機構,包括專科以上學校、醫院、藥物工廠、生物製劑製藥廠、動物用藥品廠及試驗研究機構等,均應於該辦法發布後一年內成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且成員中必須有一位獸醫師或經本會委託機關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迄本年11月底止,已成立190個管理小組,並依相關法規運作中。

(五)委託中華實驗動物學會自90年10月至91年6月,陸續派員赴全國科學應用機構實地訪查宣導,輔導該等機構成立管理小組及指導動物飼養管理相關事宜,計72場次。91年10月邀集有關機關會商,自本年度起,凡由政府機關出資辦理涉及脊椎動物之研究計畫,皆要求申請人檢附所屬機構管理小組審議核可文件,如未檢附該文件,則該計畫不予通過;並於本年2月函請國內215種科技類學術期刊,對其刊登之學術論文,如有使用脊椎動物作實驗者,須要求作者檢附所屬機構管理小組審議核可文件,始予刊登。

(六)配合行政院發展知識經濟政策,將「實驗動物產業」明定為「農業類生物科技」重點發展產業,並於91年10月將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簡稱SPF)實驗動物生產場增列為專案輔導之畜牧事業設施項目,使業者得利用非都市土地興建實驗動物生產場;另並將「應用無特定病原技術繁殖生產之動物」納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之獎勵生產產品範圍中,使無特定病原實驗動物產業亦可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抵減稅款之規定。目前已有樂斯科生物科技公司獲准適用,有助於實驗動物產業邁向民間化、企業化經營型態之發展。

(七)自本年度起,各管理小組應向農委會報送上一年度之監督報告,已依規定送繳之單位計179個,送繳比率為100%。經統計顯示,91年我國實驗動物使用數量約為100萬零5千隻,各類動物所占比例如下:嚙齒類動物(鼠、兔等)將近75萬隻,占74.6%;魚類20萬6千餘隻,占20.5%;經濟動物(家畜和家禽)4萬5千餘隻,占4.6%;蛙類2千餘隻,占0.2%;犬貓約600隻,占0.06%;其他約800隻,占0.04%。

(八)為落實對各管理小組之監督管理,農委會於本年7月公告實施「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查核輔導要點」一種。該要點規定之查核方式包括內部查核及外部查核2種,內部查核由各管理小組依查核表每半年自行查核一次;外部查核則由農委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委員、實驗動物專家會同該地方主管機關動物保護檢查員,每年定期抽查20至40個管理小組業務,本年之查核工作業於10月3日完成。本查核輔導工作今年首度實施,結果相當成功,被查核機構與查核小組之互動增加,且均能虛心接受查核輔導小組之建議,查核結果並成為該機構爭取改善經費之有力依據,對增進實驗動物福祉之功能已有實質幫助。查核結果及年度監督報告資料,將編纂為「91年度我國實驗動物應用年報」,預定於本年12月完成,俾供國內外各界參考。

三、未來方向

(一)SOP之訂定方面:將目前188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依其規模大小區分等級,對其動物房硬體設備及經營管理訂定SOP範例,再進一步要求各小組參照範例,訂定並遵照其專屬SOP之規定。此外,建請建立各等級之模範科學應用機構清單,以供其他機構新建及改進相關軟硬體設施時之觀摩與諮詢;並針對實驗動物學者專家,依據其專長建立資源清單。該等資源清單將刊登於「實驗動物資訊網」供各界查詢,以提供適時與實質之幫助。

(二)訓練方面:實驗動物專業訓練課程應繼續辦理,為考量區域平衡,亦於中、南部舉辦,並邀請各地方政府動物保護檢查員參加;內容方面,建議增加動物倫理方面課程。同時,建請將動物利用之操作技術訓練教材製成VCD,普遍發給各小組觀摩實作。大學獸醫教育方面,建議增加實驗動物管理及利用方面課程。

(三)法規方面:建議強化「減量」目標,邀請農委會相關單位及衛生署等有關機關,致力於應用實驗動物之法規面及制度面的研究與修正,例如,對藥廠之動物來源訂定相關規定予以規範,或規定動物房合格的藥廠才可銷售其產品等等。

(四)研究方面:研究主題方面,建議加強實驗動物之痛苦評估、飼養環境豐富化、經濟動物福祉及有機畜牧等之研究。研究生論文如涉及脊椎動物之科學應用,建請納入該校管理小組之管理範疇。

(五)物種方面:關於犬貓或靈長目動物之科學利用,應明訂其來源及利用規範,以免成為我國發展生物科技、醫藥研究及獸醫養成訓練上之瓶頸。於明年度草擬「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時,宜通盤考慮之。

四、結語

  由於實驗動物與醫藥研究之關係極為密切,目前國內設有醫學院之公私立大學,大都投資大量金錢與人力,新建或改建動物中心,生產無特定病原等級以上之實驗動物。私部門方面,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的實驗動物房,其硬體設施及軟體管理制度已達國際水準,為國內第一所榮獲國際認證的動物房;綠色四季生物科技公司及樂斯科生物科技公司等,亦已專業生產供應無特定病原實驗動物。展望未來,由於國內對實驗動物數量和品質之需求益為殷切,農委會將繼續加強與各機關團體的合作,落實與提昇我國實驗動物人道管理業務,並同時達到提高實驗動物品質的目的。


〈附錄〉:「動物實驗管理小組」疑義釋解

  科學應用計畫如使用脊椎動物,應填寫申請表提送機構所屬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經其審議核可後始得進行。茲就管理小組執行任務時常見疑義解釋如下:

(一)實驗動物與非實驗動物之區隔,請參照「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三、四款之定義。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二)具體項目如次:

  1. 利用脊椎動物作活體實驗,屬「動物保護法」管轄範圍,應納入管理小組管理;胚胎已有生命,視同活體動物。欲利用脊椎動物之器官或組織進行實驗(in vitro) 時,若自行施以手術或安樂死以摘取器官組織者,視同活體實驗。

  2. 學生實驗課中如涉及脊椎動物之活體實驗,屬科學應用範疇,應納入管理小組管理。

  3. 利用脊椎動物作繁殖或營養實驗,屬科學應用範疇,應納入管理小組管理;一般養殖或繁殖供販售者,非屬科學應用範疇。

  4. 野外調查計畫中如使用脊椎動物作繫放等行為,應納入管理小組管理,如純係觀察則不需要。

  5. 日常實驗如安全試驗、熱源試驗等,屬科學應用範疇,應納入管理小組管理。

(三)為避免各機構管理小組填報監督報告時有所重複或遺漏,各機構之計畫如有合作或委託情形,若為單一計畫,則由「計畫提送機構實驗管理小組」負責審核申請表、發給核可文件及提報年度監督報告;若為統籌計畫,如其中動物科學應用計畫係委託「執行機構」執行,則由「執行機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負責審核申請表、發給核可文件及提報年度監督報告,並副知「統籌機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備查。亦即「計畫提送機關」為本會對口單位,為監督報告之提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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