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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進口農產品關稅配額制度與管理簡介

國合處 周妙芳

一、前言

  我國自91年1月1日加入WTO後,依據入會承諾,我花生、大蒜等22項原屬管制或限制進口農產品,改採關稅配額措施逐步開放市場,以符合WTO相關規範。92年起稻米進口由原依WTO農業協定採特別處理條款之限量進口改為關稅配額制度,關稅配額農產品項目增為23項,但明(94)年起豬腹脅肉、雞肉、豬雜及禽雜等產品將取消關稅配額措施,完全自由進口。入會前我國並無實施關稅配額的經驗,新的貿易管理制度,執行2年經驗後,除參與配額分配資格及分期分配產品之進口時間仍有些爭議外,大致已步上軌道,循序處理,順利完成配額之分配及履行入會談判之承諾。

  入會已邁入第3個年度,農產品之配額管理大體均沿襲去年的相關規定,而配額數量及配額內外關稅則依協議調整,增加配額數量及調降配額外關稅。此外,今年起,實施台巴(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依據該協定,我國有10項關稅配額農產品額外開放巴國專屬配額,該配額管理方式由台巴雙方協商決定。

二、農產品關稅配額制度

  關稅配額是廣受WTO會員使用的一種兼顧保護國內產業及市場開放之過渡性措施,具有兩段式關稅,搭配著一般關稅及配額之特性。換言之,即對特定進口產品訂定某一特定數量,在此數量內適用海關進口稅則所訂之較低關稅稅率,超過該數量部分則適用反映國內外價差及經諮商談判結果之較高關稅稅率。有關關稅配額之管理係依據WTO入會工作小組報告第25至39段文件及「關稅配額實施辦法」予以實施,其配額數量及配額內外關稅及分配方式,謹說明如次:

(一)關稅配額產品項目

  包括稻米(民間米部分)、豬腹脅肉、雞肉、動物雜碎(豬雜、禽雜、鹿茸)、香蕉、東方梨、紅豆、液態乳、花生、大蒜、乾香菇、乾金針、檳椰、柚子、桂圓肉、椰子、鳳梨、芒果、柿子、砂糖、鯖魚、鰺魚、鰮魚等產品。

(二)配額數量與配額內外關稅

  依據談判結果,關稅配額農產品之配額內數量約介於入會基期年(79年至81年)國內消費量之4%至20%間,配額內低稅率,約介於12.5%至25%,配額外則課徵足以反映國內外差價之高稅率,稅率大多介於100%至400%之間,除稻米外,其餘產品入會至今年止需逐年增加配額數量及調降配額外關稅。一般而言,今年配額數量較去年增加約11%至50%,配額內稅率除豬腹脅肉、豬雜及雞肉等產品微幅調降外,其餘產品維持不變,配額外稅率約調降8至9%。有關今年配額數量、稅率及配額進口期間,詳如附表。

(三)配額分配方式

  有關配額之分配方式分3種,第一種為先申請先分配,依申請先後順序採抽籤方式分配,一年分配1次,今年該種配額之分配分二部分,首先是依進口實績,每一申請者將至少獲得其前2年實際進口數量之配額,所剩或增加之配額再依先申請先分配方式辦理,適用產品有豬腹脅肉、雞肉、動物雜碎、香蕉及東方梨等。第二種為標售關稅配額進口權利,依競爭者投標金額之高低,金額較高者優先決定得標,一年分配1次,適用產品有紅豆、液態乳、花生等產品。第三種分配方式亦為標售關稅配額進口權利,一年分配1至3次,適用產品為上述以外之其餘關稅配額產品。

(四)其他相關規定

  1. 申請人資格及獲配數量:依據WTO入會工作小組報告,向經濟部國貿局登記有案之出進口廠商均得參與關稅配額核配之申請,惟參與稻米配額申請者,需多一項糧商資格。每一申請人就每一項產品有配額總量20%之上限,並依商業習慣訂定最低運輸數量。
     
  2. 配額轉讓:為充分利用配額,配額可轉讓,轉讓者仍可承接原配額證明書之效期。
     
  3. 重分配:未使用或未申請展期之配額,原則上於每年9月份辦理重分配。採標售進口權利之產品,在標售後30天內未繳權利金,將辦理再開標,並需有21天之公告期。採分期分配者其重分配將併入下半年第二期予以分配,稻米則當辦理3期分配後於9月份辦理重分配。
     
  4. 配額證書展期:分期分配產品除稻米外,不得辦理展期,其餘產品之配額於9月1日前(稻米為9月15日),得標者可憑買賣合約辦理展期,有效期限可延至今年12月底。
     
  5. 標售之權利金將納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依據「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標售關稅配額農產品之權利金,納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統籌運用,有關今年權利金標售情形(屬分期分配者先分配第一期配額),因海關加強查緝大陸貨品,花生、紅豆、大蒜、乾香菇、乾金針等產品,今年配額數量雖增加,惟單項產品標售之權利金多較去年偏低,總權利金共標售約6億元(其中含中信局手續費每公噸500元)。

  6. 採取特別防衛措施

      除採關稅配額之保護措施供開放進口農產品得有生產調整期間外,為避免市場開放後,外國貨大量進口,影響農民權益,依據WTO農業協定第五條規定及諮商結果,我國共有15項敏感性農產品可採取特別防衛措施(SSG),當進口數量超過基準數量,可發動SSG,加徵配額外關稅之33.3%,或當進口價格低至基準價格90%以下時,依兩者不同程度價差加徵不同之額外關稅;惟對於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進口者,不得加徵本項特別防衛措施所提高之稅率。SSG產品項目包括稻米、花生、東方梨、砂糖、大蒜、檳榔、雞肉、液態乳、豬雜及禽雜、紅豆、乾香菇、柚子、柿子、乾金針及豬腹脅肉等。

三、配額分配情形

  依據關稅法第4條規定,財政部為關稅配額管理之主管機關,該部並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配額核配作業,今年關稅配額產品配額之核配,該局業於去年10月底至11月底辦理完成。屬第一種分配方式產品,每一申請者將至少獲得其前2年實際進口數量之配額(即2年前配額平均量以進口實績分配),其餘配額採先申請先分配方式辦理,其中約38至55%按實績分配,剩餘配額則採抽籤方式處理,以東方梨、雞肉最搶手,參與申請者最多,中籤率以東方梨最低為1.7%,鹿茸、雞肉、禽雜碎及豬雜碎則不高於18%。

  採標售進口權利產品,稻米、花生、紅豆、大蒜、乾香菇、乾金針、椰子及砂糖等8項產品全數標出,至液態乳、檳榔、柚子、柿子、桂圓肉、鳳梨、鰺魚、鯖魚及鰮魚等9項產品因業者興趣不高,多數配額未標售出去,芒果則因檢疫問題未有業者投標。有關分期分配產品,其進口時間為降低開放後對國產品之衝擊,配額設定進口時間,以避開產期,其中乾香菇、乾金針、椰子、鳳梨、芒果及砂糖等產品,一年分配2次,稻米分配3次,本次分配僅先分配第一期配額的部分,剩餘配額於明年辦理。

附表 93年關稅配額農產品之配額數量、稅率及進口期間 DOCX pdf

四、我國額外開放巴拿馬專屬關稅配額產品及其管理方式

  今年起實施台巴自由貿易協定(FTA),依據協定,我國有10項關稅配額農產品額外開放巴國專屬配額,產品項目及數量如下:

  1. 漁產品:鯖魚377公噸、鰺魚164公噸及鰮魚魚191公噸;
     
  2. 畜產品:豬腹脅肉1,000公噸、調製雞肉(HS 16023210, 16023220)800公噸及調製雞雜碎(HS 16023290)500公噸;
     
  3. 乳製品:液態乳1,065公噸;
     
  4. 水果:香蕉1,000公噸及鳳梨1,200公噸;
     
  5. 精糖5,000公噸。

  有關配額管理部分,巴方於今年協議實施後30天內通知我方配額係由巴方或我方管理,若由巴方管理,按WTO架構下之配額內關稅課徵,若屬我方管理,配額為免稅,並採標售進口權利辦理,有關配額管理方式,以WTO全球配額管理方式為原則,詳細內容本會正密切與財政部協商。

五、結語

  我國農業屬小農經營模式,部分農產品較不具國際競爭力,為維護農業多功能及永續發展之考量,我農產品貿易政策過去採取保護措施,惟隨著我國加入WTO,農產品市場開放,將非關稅措施轉成透明化的關稅配額制度,配額數量及配額外關稅需逐步擴大及調降已為必然趨勢。此外,配合全球洽簽FTA風潮,我國已與巴拿馬完成FTA簽署,其他國家亦在洽談中,關稅配額數量也會因此而擴增,貿易自由化之趨勢難以抵擋,除可依規定在產業受到一定程度影響時,採取必要之防衛或救濟措施外,對農業保護的堤防已逐漸降低,爰此,本會也訂定短期價格穩定措施及配合產業需要推動產業結構調整計畫提升產業競爭力等多樣措施,以期將農產品市場開放的影響降至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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