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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有機農產品驗證制度簡介

農糧署 林傳琦

一、前言

  隨著生活水準日益提高,消費者對農產品之消費型態除轉向多樣化、精緻化外,並要求農產品的健康性與安全性。由於有機農業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從事生產,重視環境保護、生態平衡,關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故已成為世界各國農業發展之新趨勢。

  有機栽培生產之農產品,以清潔、安全及無農藥殘留為訴求,深受消費者喜愛,惟有機農產品之生產過程有別於一般農產品,無法由外觀或分析其化學成分加以區別,因此,如何建立完善有機農產品驗證制度,以有效規範栽培者之生產管理及確保消費者之購買權益,遂為當前重要課題。本文謹就日本有機農產品驗證制度及驗證概況,簡介如后供作國內施政之參考。

二、日本有機農業及有機農產品意涵

  考量環境保護及生態平衡,日本發展無農藥栽培、無化學肥料栽培、減農藥栽培、減化學肥料栽培等特別栽培法之「環境保全型農業」,而有機栽培僅為其環境保全型農業之一環(圖1 )。按日本現行「有機農產品日本農林規格」規定,有機農產品生產應遵循農業自然循環原則,避免使用化學合成的肥料或農藥,依土壤性質發揮農地生產力,儘可能降低栽培管理對環境所造成之負荷。另農民對於有機農產品生產過程之管理,應由日本農林水產省登錄之驗證機構驗證其生產方法符合「有機農產品日本農林規格」規定。

有機、特別栽培及慣行栽培農產品界定範圍
圖1 有機、特別栽培及慣行栽培農產品界定範圍

三、日本有機農產品管理法規

  為有效規範有機農產品及特別栽培農產品之標示,日本農林水產省於1992年訂定「有機農產品及特別栽培農產品標示準則」乙種,其後並於1996、1997年二度修正,使其能適用於有機米及其他特別栽培農產品標示之用。惟實施後因標示混亂,且不具法律拘束力,乃於2000年修正「農林物資規格化及品質表示標準法【JAS(Japanese Agricultural Standard)法】」,將特別栽培及有機栽培納入該法管理。

  配合JAS法之修正,同年更公告「有機農產品日本農林規格(有機農產品JAS)」、「有機農產品生產行程管理者認定執行基準」、「有機農產品加工食品日本農林規格(有機農產品加工食品JAS)」、「有機農產品加工食品製造業者認定執行基準」等規定,以針對有機農產品及加工食品生產過程或製造過程之驗證工作與標示方法作規範。依前揭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品加工食品JAS之規定,有機農產品係指生產過程避免使用化學肥料及農藥2年以上(多年生作物初收成要求為3年),並施用堆肥改良土壤所生產者;有機農產品加工食品則指製造或加工過程避免使用合成化學食品添加物及藥劑,且除去食鹽及水重量之非有機農產品原材料比例不得超過5%。

  由於2000年業公告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品加工食品之JAS,2001年乃再度修正「有機農產品及特別栽培農產品標示準則」,將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品加工食品之相關條文移除,並更名為「特別栽培農產品標示準則」。至於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品加工食品之標示則分依「有機農產品JAS」及「有機農產品加工食品JAS」加以規範(圖2)。

日本有機及特別栽培農產品管理法規圖示
圖2 日本有機及特別栽培農產品管理法規圖示

  有關從事有機栽培及生產之相關執行基準,除政府制定統一規範外,日本全國47縣中有30縣另有自行標準與規定。

四、日本有機農產品驗證管理政策

  在有機農產品驗證管理上,日本相關規定非常嚴格,凡標示為「有機」之農產品,就必須經由政府登錄之驗證機構辦理驗證合格。登錄之驗證機構所驗證對象包括生產過程管理者(生產農戶)、製造業者、分裝業者及進口業者等,另凡經驗證符合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農產品日本農林規格者,並需貼上或標示具登錄驗證機構名稱之國家有機JAS統一標章(圖3)。

日本有機JAS標章
圖3 日本有機JAS標章

  具充分經營基礎的法人機構得向日本農林水產省申請登錄,以取得驗證機構之資格,另除從事驗證業務者之資格及人力需符合規定外,驗證機構對於驗證實施方法所制訂的相關章程,亦必須經由農林水產省核可。

  基於國際間有機食品市場交易熱絡,為有效管理及確保國外進口有機農產品符合要求,日本農林水產省亦規定該等有機農產品應取得認可之有機標示資格,其具三種方式:

(一)經日本農林水產省登錄之國內驗證機構至國外生產農戶或製造業者進行驗證,其符合有機JAS要求之產品,由生產農戶或製造業者張貼有機JAS標示(圖4)。

日本對於進口有機農產品驗證方式之一
圖4 日本對於進口有機農產品驗證方式之一

(二)經向日本農林水產省登錄之外國驗證機構所驗證符合有機JAS要求之產品,由國外生產農戶或製造業者張貼有機JAS標示(圖5)。

日本對於進口有機農產品驗證方式之二
圖5 日本對於進口有機農產品驗證方式之二

(三)經日本農林水產省認可國外有機農產品驗證制度與其相當,得依該國出示之驗證合格證明書,由經登錄之國內驗證機構認可之進口業者張貼有機JAS標示(圖6)。

日本對於進口有機農產品驗證方式之三
圖6 日本對於進口有機農產品驗證方式之三

  至於對環境(土壤、灌溉用水)及有機農產品之抽驗上,日本僅供其施行自然農法或有機栽培對整體環境改善之參考,而非管控手段,其認為唯有從源頭做起,確實管理從事有機栽培之整個生產過程,方可落實其對有機農產品之保障。有機農產品之抽驗工作由日本「厚生省」辦理,另「農林水產消費技術室」負責市售有機食品及登錄驗證機構認定業務之調查,其涉違反有機農產品標示相關規定者,由農林水產消費官員以改善命令之行政指導方式為之,行政指導亦可由驗證機構執行,罰金部分則必須由警察機關告發,再由司法機關審判以決定罰金,一般罰金為日幣50萬元以下。另對登錄驗證機構之罰則部分,除取消其登錄資格外,並處以罰款,罰款不限日幣50萬。

五、日本有機農產品驗證概況

  截至2002年9月,日本農林水產省核可驗證機構一共73個,其中專門針對國外有機農產品做驗證工作之機構10家(表1)。

表1 日本有機農產品(加工食品)登錄驗證機構之登錄狀況
法人種類別 登錄法人數
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 27
株式會社 10
有限會社 3
社團法人 7
財團法人 11
地方公共團體 3
農協組織 1
外國認證機關 10
其他 1
合   計 73

  另截至2002年8月29日,登錄驗證機構計認定3,035件,包括國內部分之製造業者688件、生產過程管理者1,425件(農家戶數3,735戶)、分裝業者412件、輸入業者85件;國外部分則包括製造業者195件、生產過程管理者191件(農家戶數1,979戶)、分裝業者39件。

  各登錄驗證機構之驗證實績,截至2002年3月,驗證國內農戶數以「日本有機農業生產團體中央會」423戶、「MOA自然農法文化事業團」420戶、「JONA」350戶較多,其主要分佈於岡山(256戶)、熊本(221戶)、北海道(214戶)、新瀉(202戶)、三重(191戶)、山形(154戶)、鹿兒島(152戶)、兵庫(134戶)、千葉(121戶)等地;驗證國外農戶部分則以「海外貨物檢查」500戶、「ICS日本」400戶較多(表2)。另有機栽培面積部分,依據IFOAM於2003年公布資料顯示,日本有機栽培5,083公頃,約佔其耕地面積之0.09%。

表2 日本登錄驗證機構認定實績
驗證機構別 認證農戶數
國內
認證農戶數
國外
ICS日本 108 400
海外貨物檢查 - 500
自然農法國際研究開發中心 310 -
JONA 350 190
日本有機農業生產團體中央會 423 -
兵庫縣有機農業研究會 232 -
有機農業認證協會 250 -
MOA自然農法文化事業團 420 -

六、台灣及日本有機農產品驗證制度之比較

  台灣地區有機農產品驗證制度及驗證概況,請參閱刊載於農政與農情月刊之「推動有機農業之發展成果與展望」乙文(92年11月出版,137期),本文謹就兩地驗證制度之異同,整理摘錄如表3。

表3 台灣及日本之有機農產品驗證制度比較表
  日本 台灣
有機農產品意涵、類別
  • 有機農產品:避免使用化學合成肥料或農藥。
  • 有機農產品加工食品:避免使用合成化學食品添加物及藥劑,且非有機生產之原材料重量比不得超過5%。
  • 有機農產品(加工食品)應由日本農林水產省登錄之「驗證機構」驗證符合規定。
  • 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依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畜產)從事生產,並經驗證機構驗證合格產品。
有機農業管理法源 農林物資規格化及品質表示標準法(JAS 法) 農業發展條例
政府權責單位 農林水產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驗證機構 法人團體
日本農林水產省登錄之驗證機構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團體、法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驗證機構之資格審查
驗證對象 生產農戶、製造業者、分裝業者、進口業者 生產者
進口有機產品之管理 3種驗證方式
非經驗證合格不得標示或主張為有機產品
2種驗證方式
驗證合格得張貼證明標章及標示為有機農產品
驗證標章 國家有機JAS統一標章 使用各驗證機構標章
罰責 依JAS法查處 依相關法律查處
發展概況 驗證機構73個
有機栽培面積5,083公頃,佔農地面積0.09%。
驗證機構5個
有機栽培面積1,092公頃,佔農地面積0.13%。

七、結語

  日本有機農業發展由來已久,其有機農產品驗證管理制度健全、完整,值得我國參考與借鏡。由於目前國內有機農產品僅侷限於生鮮農作物(稻米、蔬菜、水果、茶葉)產品,尚未涉及有機農產品加工範疇,且國內僅對生產農家辦理驗證,並未及於其他相關業者,未來在有機加工產品納入規範後,製造業者亦應納入驗證體系。鑑於目前政府輔導五家民間團體辦理驗證業務,其具各自驗證標章,致有機農產品驗證標章種類繁雜,未來應考量比照日本模式制訂國家級統一標章,以方便消費者及相關業者之辨識與認知。另現行「農業發展條例」雖賦予「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等規定之法源依據,惟有機農產品標示規定之相關罰責仍付諸闕如,未來應審慎研議立法予以強制規範,以確保消費者及生產者之權益。

參考文獻

  1. 王銀波 (2003) 日本有機農業之產銷體系。建立永續發展的農業產銷體系研討會專刊(p.13-22)。中華永續農業協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編印。

  2. 李美雲(1997)借鏡有路路寬廣-從日本有機農業經驗看台灣有機農業發展。農訊雜誌(p. 60-65)。

  3. 林傳琦(2001)國際農業科技合作計畫「研習日本有機農產品輔導策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

  4. 陳世雄(1999)日本有機農業認證制度。有機農業發展研討會專刊(p. 95-110)。台中區農業改良場特刊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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