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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簡介

科技處研究發展科 郭坤峰

壹、前言

  本會為發展農業科技,營造農業科技產業群聚效應,促進農業產業之轉型升級,提昇國際競爭力,爰依據「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內涵,加速規劃農業科技園區之設置,並積極從事相關法令研擬及推動立法工作。行政院於92年2月25日核定「農業生物技術園區規劃構想」,確定在全台設置1處「中央主導型」及4處「地方主導型」農業科技園區。為完備推動法源,本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研擬「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業經立法院93年3月23日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4月7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67411號令公布施行。

貳、條例重點說明

  本條例共分8章,計44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及主管機關。(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本條例用詞之定義。(第四條)

三、園區位置之選定及設置程序。(第五條)

四、為加強人才培訓及產業育成機制,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得申請在園區內設立。(第六條)

五、設置園區業務執行機關與其職掌及其受委任或委託事項,並與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統合辦理之事項。(第七條及第八條)

六、園區管理局得收取之費用及設置作業基金之相關規定。(第九條及第十條)

七、園區內土地取得之方式、廠房與相關設施之興建及使用限制,以及園區內生活機能區之規劃及其各項設施之興建、設置。(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八、園區事業之條件、申請程序、及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生活機能服務業者、研究機構之設立及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實施營運計畫等相關辦法,並規定未按營運計畫實施者,應廢止其進駐核准。(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

九、園區管理局得設置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專用隔離設施及相關研究設備,並給予園區事業租稅、土地租金等優惠措施及提供低利貸款等相關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

十、園區管理局應協助人才之培訓及創新技術之研究,園區事業為因應大量生產需要,得於園區外設置衛星農場。(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十一、園區事業報請查驗貨物、備置帳冊,以及提交年度營運報告與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備查等義務。(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

十二、園區事業違反本條例時,應受之裁罰,並得移送強制執行。(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一條)

十三、地方政府得選取具競爭優勢與市場需求之特定農業科技產業項目設置地方農業科技園區,其設置及管理事項,依地方自治相關法規辦理,主管機關對於該園區之公共設施得予以補助。(第四十二條)

參、條例優惠措施

  本條例對未來進駐「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的農業生技業者提供如下實質優惠措施:

一、基礎軟硬體設施面

  充分提供價格優惠且交通便利之土地與標準廠房、水電通信及各項行政作業等單一窗口服務。

二、公用專業設施面

  興設農業生物技術產業研發所需之溫室、實驗農場、低溫儲運中心及轉基因生物隔離設施等,降低進駐廠商投資成本。

三、專業人才供應面

  透過產學交流及建教合作機制,結合園區鄰近之屏東科技大學、中山大學、高雄大學等學術教育單位形成人才供應體系。

四、創業輔導面

  於園區設置創新育成中心,結合農委會所屬各試驗研究單位之技術及人力資源,從軟硬體兩面實質輔導民間企業進入農業生物技術領域投資創業。

五、資金融通面

  針對園區內農業高科技產品外銷廠商,辦理專案低利融資計畫。

六、智慧財產權運用面

  由園區管理單位指派專職人員,就農業生技智慧財產權進行蒐集分類,並協助進駐廠商評估,引進或轉移智財權,發展知識經濟產業,同時增加收益。

七、原料供應面

  透過園區管理局之協助,由園區外農民團體營運之衛星農場獲得穩定之原料供應。

八、租稅優惠面

  進駐廠商進口機器、設備、原物料及半成品等免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更可享有5年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

肆、結語

  發展「農業生物技術產業」是帶領我國農業轉型經營的最佳策略,「農業科技園區」已邁入實質開發階段,2007年底前,全國5處農業科技園區,可帶動園區內外產業發展,開創15,000名工作機會,協助確保農民收益,預估10年後園區年度總產值至少可達200億元以上。確保我國農業以高科技實力持續居於全球農業技術先進國,並且實際輔導民間產業發展生技產業,開拓農業高科技產品外銷,進而帶動農民轉型經營,實質提昇農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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