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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2月份農委會重要措施

  1. 本會籌劃辦理第一屆(2005年)總統農業獎,頒獎典禮於94年2月4日隆重舉行,陳總統親臨致詞,並頒發獎座給兩位得獎人-「農業和平獎」謝順景先生及「服務卓越獎」徐金錫先生,以表彰他們對國際農業合作及農業服務領域之卓越貢獻。總統於致詞中期許農業界精英,發揮示範作用,成為帶領台灣農業向前邁進的尖兵,共同努力,永續利用資源,造福農漁民朋友,繼續為台灣農業貢獻心力。
  2. 本會為減輕農漁民災害損失,衡酌實際情況需要,並參酌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單位)意見,修正發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於94年2月24日發布施行。
  3. 為彰顯農業經營成果,提升農民營農信心及社會地位,本會於94年2月21日在臺北市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舉辦「94年神農獎頒獎典禮」,由 總統頒獎表揚34位神農獎得主及18位模範農民。
  4. 為因應南部各縣市第一期稻作所需硫酸銨肥料,本會於94年2月15、16日分別與雲林、台南縣轄之鄉鎮農會及台肥、中石化公司協商調配供應事宜,經協商結果台肥公司每日可供應650公噸以上(每週供應5天)、中石化公司每月供應內銷量為4,200公噸以上,合計兩家公司每月可供應17,200公噸以上,足敷今年第一期作春耕所需。
  5. 台灣地區自94年2月中旬起受低溫與大雨影響,造成農作物災害。截至2月28日止,農作物受害面積累計4,72公頃,換算無收穫面積1,894公頃,估計損失金額2億9,641萬元。其中經宣布宜蘭、新竹、苗栗等縣高接梨穗及新竹縣草莓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辦理單項作物現金救助標準;另苗栗縣農作物受損,已達辦理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救助標準,本會將督導上述縣府儘速辦理救助工作,協助受災農民早日完成復耕。
  6. 為遏止漁船用油遭非法流用以落實照顧漁民之政策,本會自94年2月4日起廢止「停泊海上未實際從事漁撈作業漁船之處置規定」,並訂定「涉案違規利用優惠漁業動力用油案件處理流程及處分基準」;對於違規流用優惠油價漁船用油案件之漁船漁業人、漁業從業人,自94年2月4日起,將採取「從重處分」處予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情節重大者,則將予撤銷,同時併取消原申請核准之補助油槽、停止申購優惠油價漁船油、安裝船位回報器,以及撤銷該違規部分優惠油價補貼款、免稅款等處分。
  7. 為加強遠洋鮪延繩釣漁業管理,本會於94年2月5日訂頒「100噸以上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94年100噸以上漁船赴太平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94年100噸以上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94年漁船赴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及「94年漁船赴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等三大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等五項規定。另為使我國從事遠洋大目鮪延繩釣漁船船數與漁獲配額相稱,本會於94年2月5日訂頒「調整遠洋延繩釣漁業總船數限制作業規定」,預定在94年底完成減少60艘從事遠洋大目鮪延繩釣漁船。
  8. 本會李副主任委員健全於94年2月1日至7日前往瑞士出席「G-10與歐盟閉門會議」,會中G-10與歐盟針對包括關稅削減公式、從價稅等量之轉換、關稅配額擴增與管理、敏感產品特別處理、特別防衛措施、扭曲貿易境內支持措施之削減、藍色措施及綠色措施等WTO農業談判各項重要議題交換意見,並達成策略合作之共識,將加強結盟並積極參與談判,以維護共同關切之利益。
  9. 為宣導國產雞肉優質特性,於94年2月5日舉辦「吃雞起家 國產鮮雞蓋健康」記者會,以介紹過年年菜之方式,推薦國人以國產雞肉作為料理食材,並邀請知名飯店主廚現場示範烹調,傳達國產與進口雞肉之差異性,藉以呼籲國人多予食用。
  10. 本會為照顧弱勢農、漁民,使其不致因經濟因素而造成子女喪失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機會,經參酌有關機關所提意見,修正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並於94年2月4日發布施行。
  11. 為提升民眾植樹愛林的環境意識,本會訂2月4日至3月12日為94年植樹月。2月4日立春當日,本會林務局所屬屏東林區管理處於屏東市新興社區展開94年植樹月第一場活動,宣告「森愛台灣」植樹月活動啟動;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也將陸續於植樹月期間結合地方政府、機關進行各式各樣之植樹以及贈苗活動。
  12. 為落實執行輸入犬貓檢疫,防杜國外狂犬病入侵,維護我國人畜安全,本會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之一第1項規定,於92年間即訂有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惟近年來,國際間狂犬病疫情不斷發生,為維持我國為狂犬病之非疫區,於94年2月18日公告修正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並訂於94年6月6日實行,以加強輸入犬貓檢疫措施及嚴杜狂犬病入侵。
  13. 本會於94年2月23日起於重建區辦理土石流災害防救業務講習,講習對象包括全省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土石流防災業務之基層公務人員、村(里)長等,計畫將辦理15場,訓練人數可達600人。
  14. 本會於94年2月4日修正改善財務貸款要點第二點及第八點規定,其要點:(一)為減輕農(漁)民既有貸款本息償還之負擔,借款人既有貸款剩餘年限之二倍如未達五年者,可審酌其償還能力,酌予延長貸款期限,最長達五年。(二)依借款人既有貸款是否為農(漁)業產銷或生活必要資金核實認定,不限於統一農(漁)貸科目,最高可貸三百萬元。
  15. 本會94年2月22日修正振興農漁會經濟事業專案貸款要點第七點規定,其要點:(一)為加強審查之機制及提升貸款計畫經濟效益及可行性,貸款金額超過一千萬元者,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二)因內部融資與一般授信貸款法律性質不同,增列農(漁)會不得以內部融資方式辦理本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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