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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總幹事遴事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輔導處農民組織科 吳杏如

壹、前言

  台灣地區現有農會304個單位,有些已有百年歷史,在台灣農業發展中一向扮演著舉足輕重之角色,由於農會採權責劃分制度,其總幹事在農會業務推動中屬靈魂人物,承擔了農會經營成敗之重要關鍵,因此,農會總幹事之產生向為社會、政府所關注。

  農會法第25條規定,農會置總幹事1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之;農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農會理事2分之1以上之決議行之。農會總幹事之資格條件包括農會法第25條之1之積極資格及同法第25條之2暨第47條之4等之消極資格,至其產生方式與程序,除受資格條件之影響外,農會法第49條之1明確授權,各級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其內容及範圍包括總幹事候聘登記、資格審查、遴選程序、評審項目與計分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內政部前於77年11月4日以台內社字第643288號令發布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俾供主管機關於屆次改選或總幹事中途出缺時,辦理農會總幹事遴選作業有所依循,88年12月22日以台內社字第8897520號令再修正。

  農會主管機關自89年7月21日改隸為農委會,本會即積極檢討農會相關法令規定,以提升農會之經營效能,其中配合90年1月20日總統令修正發布農會法,增列修正:(1)排除人格品德有瑕疵者參與農會選舉與總幹事候聘;(2)排除信用不佳者參與農會選舉,包括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自90年1月1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1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1年未清償者。因此,檢討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並為因應94年農會屆次改選完成修正,於93年9月15日及11月15日發布。

貳、修正內容說明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農會法第25條之2農會總幹事消極資格修正,增列總幹事候聘登記人所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4條)。

  過去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除提出申請書、報名表,並檢具學歷、經歷證件外,僅需提供志願服務農會所開具之無積欠證明書,惟自農會法90年1月20日修正第25條之2消極資格條件後,候聘登記人需再檢附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及無農會法第25條之2各款暨第47條之4第3項情事之切結書,清楚列出「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如有不法願接受法律制裁,並同意取消資格。」之責任歸屬。

  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因包括當事人在所有金融機構之債信紀錄、信用卡資料及票據往來資訊等資料,個別金融機構僅得提供個別債信,對跨行資訊嚴限內部參考不得對外公開與移轉使用,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係依財政部暨中央銀行據「銀行業務應行改革事項要點」成立,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應個人申請處理。係法定委託處理個人綜合債信資料之彙整與通報,可以臨櫃或郵寄方式申請,並嚴守電腦處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範。

二、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資格審查、評定之既定權限改為受理登記機關,以縮短二次審查之冗長流程,並增加審查不合格者申復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直轄市(區)、縣(市)以下農會總幹事候聘人登記截止20日內完成總幹事候聘登記人資格審查;經審查不符本法第25條之1規定或有第25條之2各款之1情事者,應敘明理由通知其本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受理登記機關申請復審,並以1次為限;逾期申請者,受理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資格審查時間包括異議復審期程。

  受理登記機關應於評定准予登記之日起7日內辦理完成准予登記者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成績評定,並造具名冊,連同審查表及有關書表、證件各2份報送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遴選面談。

三、將現行「台灣省各級農會及直轄市農會總幹事遴選評審作業要點」重要事項納入本辦法中,原要點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7條、第8條)。

  明定直轄市農會暨各區農會、台灣省除省農會以外各級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之資格審查與成績評定,及直轄市農會暨各區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之遴選面談,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指派召集人,邀請農政、財政、戶政、教育、警政及法制等有關單位5至7人組成為之。

  台灣省各級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之遴選面談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有關單位及學者專家7至9人組成為之。

  農會總幹事遴選小組應於主管機關依第6條規定評定准予登記名冊送達之日起15日內完成面談遴選作業;經依第15條規定遴選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通知其本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復審,並以1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四、另將其評審項目規定如下:(一) 學歷;(二).經歷;(三)品德操守;(四).工作表現;(五)面談表現等,各評審項目之配分與計分基準列表置入辦法之一部。(修正條文第14條)

(一)「學歷」及「經歷」各佔25分,「學歷」部分:

  1. 獲碩士以上學位者21分;

  2.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者19分;

  3. 獲學士學位者17分;

  4. 3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者15分;

  5. 2年或5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者14分;

  6.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及格者12分;

  7. 高中(職)畢業或現任總幹事初(中)職以下學校畢業者10分。前7目學歷或考試,屬於農業科系者,按原標準另加4分,屬於法、商或管理科系者,按原標準另加3分。

  「經歷」部分:

  1. 按農會法第25條之1規定應採之年資,每年以1.8分計算,以10年為限;

  2. 前目年資屬農會編制內人員者,每年另加0.5分;屬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其他農民團體編制內人員之農業經歷者,每年另加0.3分;

  3. 登記前5年內曾參加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舉辦之農會業務有關之專業訓練累計達80小時以上持有證書者,另加1分;累計達160小時以上持有證書者,另加2分。(訓練係以週、日記載者,1日以7小時計,1週以35小時計)。

(二)「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各佔10分,評核計分如高於9分以上或5.9分以下者,應檢具具體證件並在備註欄詳加敘明具體事蹟。為避免直轄市、各縣(市)政府計分懸殊起見,建議分別以7.5分為中數,作為計分之準則。該2項之計分,可向各登記人服務單位查詢所獲之考核或查證紀錄等資料作為評分參考。

(三)「面談表現」佔30分:

  1. 表達能力及儀態:包括言辭有無條理、言語是否清晰及體態是否端正、健康,最多給5分;

  2. 專業知識:包括農業及農會有關知識,最多給15分:

    (1)農業知識:指對農業生產、運銷、加工、休閒、金融等知識及農村問題之瞭解;

    (2)農會知識:指對農會法規、金融法規、會務、業務及財務之瞭解;

  3. 工作抱負:包括工作意願及創見,最多給5分:

    (1)工作意願:指對服務農民之熱忱,或擔任農會工作之抱負;

    (2)創見:指對有關問題之改進創新、有無新穎構想及見地;

  4. 判斷能力:就其言談、構思,研判其是否具有判斷能力,最多給5分。

「面談表現」核給分數如高於27分或低於18分者,遴選委員應將具體事實紀錄之。

(四)所有評分核算至小數點第1位,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

五、明定農會總幹事出缺時,完成遴選期日計算之依據與代理機制。(修正條文第18條)。

  農會總幹事於該屆中途出缺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定出缺之日起60日內另行遴聘之;屆期仍未能產生,得由上級農會逕行遴派合格人員代理。但其所遺任期不足1年者,不辦理遴選,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規定之順序暫行代理。避免過去由理事會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之順序指定代理人時產生爭議與紛擾。

参、結語

  透過此次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之修正,除冀求農會總幹事之遴選能符合農會法之相關規定外,其產生程序能更展現地方主管機關之重要權限,並依行政程序法加入當事人異議陳述意見之內涵,且將各遴選評審項目之配分與計分基準做適當之調整,賦予法源授權依據,能使整個遴選作業更合理、合法,達到公平、公正、公開而舉賢與能之目的。

  另績優總幹事之產生係遴選辦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農會選任人員任期屆滿改選前,辦理現任農會總幹事屆次考核造具名冊,層報上級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審查核定並公告。而農會總幹事屆次考核成績,依其該屆任內主管機關辦理之各年度考核成績平均計算。屆次考核成績達90分以上,且其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之績優者,申請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遴選機關應予優先遴選為合格人員,除同一農會其他候聘登記人之遴選評審項目評定總分達90分以上者外,不再遴選其他人員。
  針對以上規定為使績優總幹事之產生更名符其實,農委會慎重檢討「台灣省各級農會及直轄市農會現任總幹事在本屆次任期內品德操守有不良紀錄認定項目表」,請各主管機關確實查證相關項目,做為評定是否績優總幹事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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