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簡介

水土保持局 許宏達

壹、前言

  近年來,由於環境變遷及學理演進,有關水土保持的施政行為,亦有所變革。水土保持,本有其特殊性及專業性,然而相關的施政行為仍須恪遵「依法行政」原則。「依法行政」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最高原則,在該原則的指導下,本局無不致力於法規的研修,以期水土保持業務的推展,既能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專業形象,亦能與時俱進,維護台灣的好山好水。本文將就「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之研議過程及訂定重點,做一介紹分析。

貳、辦法訂定沿革

  水土保持法於92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該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依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局爰依據前開授權針對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以下簡稱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審核監督事項,參酌「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已於93年8月31日廢止)及業務推動需要,另將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中涉及審核監督之事項(細則第9條、第11條至第18條及第41條)移列,研擬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本辦法業於93年8月31日發布施行,並配合廢止「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93年8月31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2803號令)。

參、辦法重點

  本辦法計37條,分為6章,訂定重點如下:

一、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訂定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以資簡政便民。(第3條)
二、 為避免苛政擾民,經以水土保持專業角度研究後,明定部分農業行為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第4條)
三、 將現行主管機關對於水土保持申請書件程序駁回及實體駁回之要件加以細緻化,俾符實務。(第10條、第11條)
四、 明定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得委託專業機關、機構或團體審查。(第18條)
五、 參照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及實際業務需要,訂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變更要件及相關規定。(第19條至第21條)
六、 明定申領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流程及條件。(第22條)
七、 將現行主管機關停工之規定細分為「應令停工」、「得令停工」及「復工」等三類。(第28條至第30條)
八、 參照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及實際業務需要,訂定主管機關廢止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之要件。(第31條)

肆、配合措施

  另配合辦法第36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公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共26種」(93年8月31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2827號公告),並停止適用「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暨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所需書、證、表、文件之格式共28種」(93年8月31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2829號公告)。

  自85年6月29日「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公告實施以來,水土保持計畫的審核及監督事項皆以該要點為主要規範。由於「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對於相關規定已有重大變革,爰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與「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主要差異對照表如後pdf DOCX,方便行政機關相關人員及水土保持義務人對照參考。

伍、結語

  本局從事相關法規研修工作,秉持著一個理念:行之多年而無窒礙難行之法令,基於法安定性之理念,均盡量予以維持。換言之,只要是有新訂或修正的地方,則一定是有需變革之處。為達成「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之終極目標,研修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及民眾守法觀念的形成,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本局已經踏出重要的一步,也希望在教育宣導和民眾法治意識的逐漸形成下,吾人能踏實的永續經營這個美麗之島―「福爾摩沙」。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4-27:22,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