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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修正簡介

農田水利處經營發展科 蔡佩君

壹、前言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係由「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主要規範農田水利會各級職員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目前台灣省15個農田水利會人事業務由行政院農委會直接管理,以「台灣省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規範之,台北地區之七星、琉公二農田水利會則依據台北市所訂之「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要點」等相關法規辦理。農田水利會之人事管理事項係由民國45年所訂頒之台灣省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所規範,曾經修訂5次,最近一次實質修正距今已逾7年。由於實務執行上各農田水利會反應尚有未盡周延之處,本會於92年11月間邀集各農田水利會及相關單位,陸續召開4次研商會議,於93年3月完成本修正預告草案,經一個月預告期間蒐集各界意見,酌予修正後送本會法規委員會審議,歷經5次審議會議討論,再送本會主管會報經兩次會議討論後定案,於93年12月31日發佈,隔年1月1日施行。

  本次修正前原條文計71條,刪除九條;修正59條;維持原條文僅變更條次之條文2條;新增25條,修正後合計為87條。本文將分別就人事評議、考試、任用、薪給、就職離職、差勤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資遣及附則等部分說明本次修正情形。

貳、修正內容

一、人事評議

  農田水利會人事評議架構參採公務機關人事制度設人事評議委員會,置委員9至13人(第二條),會議召開由總幹事擔任召集人及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且應有相當比例之出席人數及表決人數,始得成立決議案件(第三條)。本次修正主要增訂評議委員會職掌,包括參加陞遷考核人員資格及評分之審查、陞遷候選人員名冊、獎懲案件之評議、員工考績之審議、其他由會長交議之重要人事事項,據此以具體完備人事評議委員會之功能(第四條),本章其他原有規定僅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試(甄試)

  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考試種類僅三等人員任用考試(相當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資格限制為高中職以上之學歷,以擷取中低階之社會人力資源為主。依據農田水利會現況分析,目前正值高階人員退休潮,已有水利會面臨人才斷層的窘境,高階職務不斷出缺但並無符合資格之人員可資晉升。因此,本次修正配合實務更正章名為「考試」;增加二等人員考試之規定及考試主辦機構為聯合會;另增訂考試機構設為臨時任務編組「考試委員會」、應試者之消極資格、應試資格取消要件及處理、三等考試應試資格限制酌作修正(第十條至第十四條),其他條文無實質內容變動僅條次變更。

三、任用

  農田水利會職員分為四類,輔佐人員、灌溉管理人員、工程人員、一般行政人員,各等級人員任用應符合該職位最低起薪級及資歷任用。本章本次修正之重點章節,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職稱簡併及各級職務列等調整:為便於人事管理及各水利會員工之期待,本次修正將31個職稱簡併為21個,職務等級適度調整。總幹事、主任工程師職級比照公務人員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增列專門委員職務,職級與總幹事及主任工程師同,主要為主任工程師及總幹事卸任後安置職位;組長、室主任職級比照公務人員薦任九職等;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比照公務人員薦任八至九職等;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副專員比照公務人員薦任七至八職等;二等助理管理師、二等助理工程師、二等組員比照公務人員薦任六職等;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組員比照公務人員委任四至五職等;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比照公務人員委任三至五職等,修正調整職員職務等級表。並將工程人員、灌溉管理人員及行政人員職稱合併簡化(第十五條、附表1及附表2)。

(二)修正各級職員任用資格:總幹事、主任工程師、組室主管及各職等人員任用資格均依各類人員專業需求調整其任用資格限制。另為使二等人員有合理升遷管道,放寬現行一等職員員額比例,除現任一等總幹事及一等主任工程師外,以農田水利會組長、室主任、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及專員總員額10%比例為上限,由各會自行依財務狀況於此限制內決定一等職員員額。(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

(三)明定職員之調任、再任、兼任、權理、代理以及機要秘書之設置等事項:本次修正為降低偏遠地區水利會人員流失考量,增訂考試及格進用人員服務年限應依簡章規定限制(第二十四條);另為保障考試及格人員之進用,新進職員以聯合統一考試及格者為優先進用原則(第二十五條);現職員工任用及調任,非經同意不得降級任用,並應有敘原職薪級之保障;對於各職系間之調任,增訂可逆規定及特別規定(第二十六條)。此外,為使各水利會業務運作正常,新修正條文增加現職人員代理及兼任資格之相關規定(第二十八條);另因機要秘書與會長同進退,性質與職員不同,爰將其敘薪及任用依據台灣省水利局79年11月16日79水政字第6795號函示原則另定之(第二十九條)。為落實水利會自治精神,農田水利會人事任用業務由各會自行核定,僅組室主管以上人員之任免須報主管機關核准,其餘人員按月彙報主管機關備查即可(第三十二條)。考試及格試用人員服務年限縮短試用期限為半年(第三十三條);對於會長迴避任用規定,為免會長到任前已任用之應迴避人員陞遷受迴避影響,增加例外規定(第三十四條)。

四、薪給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薪給,包含本薪、年功薪及加給。數額、職員之待遇及補助費等由主管機關訂之(修正前條文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條)。有鑑於過去因本規則對於轉任人員或調任人員敘薪規定之疏漏,均參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為避免各農田水利會人事人員對於參照資料之解讀不同,影響職員敘薪權益,因此增訂相關規定,包括職員加給種類及支給之限制、調任人員敘薪之保障及權理人員薪級核敘計算基準、曾任年資之採計提敘規定、升任人員核敘薪級規定(第三十六至四十條)。

五、就職離職

  本章為本次修正較無異動之章節,僅於經管財務人員之保證人規範參考農會職員保證人之規定酌作修正(第四十二條),其餘均屬文字修正或條次變更。

六、差假、進修

  本章由於所規範之差假勤惰等事項,為組織內部管理規範,得由各會本於權責自行規定,爰刪除部分條文,另調整訓練規範合併為一章。

七、考績獎懲

  本章本次修正主要針對一次記二大功、二大過之處分影響職員身分權利甚鉅,爰於本規則明訂其事由(第五十八及五十九條)、職員年終考績之獎懲,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調整(第五十五條)、為考量實務上有時會因停職事由發生時點與機關發現職員有停職事由之時點有落差,造成職員當然停職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溯及既往致不生效力之情形,有礙法秩序之安定性,爰將當然停職修正為應予停職(第六十三條)、停職人員復職及停職期間權利限制事項,參酌公務人員相關規定予以明文規定(第六十四條)。

八、退休、資遣、撫恤及保險

  水利會職員退休規定與公務人員大致相似,有關特殊危險或勞力得酌予降低退休年齡之例外規定,本次修正因考量水利會實務狀況並無此情形需求,均予刪除(第六十八及六十九條)。另已離退人員請領退休補償金、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等因不符現況規定,本次修正予以刪除(第七十四及八十二條)。另因目前各水利會間有許多退休金核發之爭議案件,包括公務人員或兵役年資之退休金併計問題,停職人員得否辦理退休、退休後再任人員之退休金計算等,並未明確訂定,本次修正即針對此一疑義,明確予以規範之(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四及七十七條),其餘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九、附則

  本章規定有關未盡事宜參照公務員相關法規、技工工友準用事物管理規則及新增定約僱人員準用行政院所屬機關約僱人員雇用辦法規定(第83及84條),以周延其他職員相關管理事項遵循之規定。另配合本次農田水利會職員職稱及職務等級表之調整,明訂修正後改任相關規定,以避免現職人員因本次修正影響其任用資格及薪給(第八十一條)。

參、結語

  由於本次人事管理規則修正為實質修正,條文由71條增加為87條,規定事項仍不厭其煩瑣,旨在未來人事制度中能儘量以本規則研訂之精神辦理,避免過度援用公務人員相關規定。畢竟,水利會組織屬性與公務機關仍有差異,且組織定位仍有其灰色地帶,需要彈性且符合現況之人事制度以因應水利會轉型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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