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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修正簡介

輔導處 陳怡任

壹、前言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係依據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訂定。近年來,農會在面對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治、經濟社會結構變遷及貿易自由下,競爭力不足,必須儘速建立企業化經營制度,並在人事管理方面作大幅度強化與調整,否則無法立足。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之研修,自90年開始,首先委請南投縣政府籌組研修小組,研訂建議修正條文草案,繼經原本會中部辦公室多次邀集地方主管機關、農會界討論,完成修正草案,送到本會,經檢討後依行政程序法完成預告,再參酌第五次全國農業會議結論建議事項,並多次邀請相關機關、農會界開會討論,修正「台灣省各級農會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計算要點」予以合併納入,及參考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完成修正草案,送本會法規委員會五次逐條討論,終於完成。本辦法共修正五十六條並增列六條,並自於94年1月1日起施行。

貳、修正內容

  本辦法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農會設置人事管理單位或人員之規定,以使設置更有彈性(第三條)。

二、考量各農會員工人數及規模大小不一,將農會人事評議小組成員條件放寬並將人數擴大為5至11人。另參照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放寬農會員工得為人事評議小組成員,並由票選產生,以符人事公開原則,並將申復機制納入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三、農會人事評議小組評議事項,增列績效獎金、優退及復案件之處理(第五條)。

四、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授權,修正農會編制員額及薪給等計算基準之方式明訂於本辦法(第七條、第十八條)。

五、明訂農會六職等以上員額比例,並對無須經考試即可聘任的技工、工友員額限制設置比例(第八條)。

六、配合農會法第四條增訂農會任務及農會業務發展需要,將農會員工職務分類及工作職掌酌作修正,並配合修正農會員工職務歸級表、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及農會員工薪點表(第十條附表、第十一條附表、第十二條附表、第二十三條附表)。

七、將農會法第二十六條所指之「農會統一考試」區分為新進職員考試及在職員工升等考試,並為強化農會主管人員之專業知識及領導管理能力,以提昇農會經營績效,依據農會法第二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新增建立農會主管儲備培訓制度(第十三條)。

八、新增農會如因財力不及或經營困難,應主動降低提撥總用人費及每一薪點換發金額,經理事會審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第二十一條)。

九、明訂員工績效獎金核給要點授權由各農會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二十二條)。

十、參酌政府機關彈性上班方式,增列農會得自訂辦公時間,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第三十四條)。

十一、考量目前週休2日,同時參酌公務人員休假有關規定,對員工休假規定及日數,酌予修正(第三十八條)。

十二、修正農會員工之考核區分為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平時考核每四個月辦理一次,俾記載員工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之優劣事實,並作為年度考核之依據(第四十二條)

十三、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明訂農會員工得考列優等、丁等及不得考列甲等以上之資格條件(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十四、明訂授權由農會訂定農會員工獎懲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以為獎懲標準及依據(第四十八條)。

十五、為促進農會員工之新陳代謝,修正農會員工退休年齡及服務年資規定(第五十二條)。

十六、修正農會員工申領資遣費、退休金或撫卹金之發放標準,以其在職最後3年之薪額平均為計算基準(第五十四條)。

十七、參酌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要點處理原則,增訂農會得辦理員工優退,以鼓勵資深員工提早退職,促進新陳代謝(第五十六條)。

十八、明定本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中華民國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條)。

參、結語

  農會為多目標公益團體,經營供銷事業與信用事業旨在服務會員並創造盈餘,又辦理推廣事業與保險事業以福利農民為優先,因此農會人事管理應兼具行政管理與企業管理雙重特質。

  處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中,農會為求強化競爭力,促進事業發展,其人事管理必須運用科學方法,引進賢能,謀求組織中人與事適當的配合,人與人關係的調整,維護工作紀律,照顧員工生活,以充分發揮人力潛能。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之修正共歷時3年餘,期間曾廣邀產、官、學界代表參與,並參酌近年新訂或修正之相關法規,引進企業界新的管理制度,作全面檢討翻修。由於農會人事管理牽涉範圍廣泛,公告實施後仍須檢討,俾隨時因應農會業務發展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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