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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業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輔導處休閒產業科 夏聰仁

壹、前言

  「非都市土地申請作休閒農業設施所需用地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於88年9月18日依據當時「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目前已修正為「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公布施行後,復於92年4月10日辦理第一次修正工作。及至93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休閒農業的發展進程,再次修正發布「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後,隨即辦理本要點的配合修正工作。案經本會邀集內政部、環保署、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及休閒產業業者代表,召開研商修正會議,通過本要點修正草案(含要點名稱之修正),並再徵詢相關單位表示意見後,於93年11月30日以農輔字第0930051078號令發布實施。

貳、「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業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修正內容

  本作業要點之修正情形,摘要如下:

修正要點 說  明
一、為審查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並規範辦理變更編定之程序,特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配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十八條規定的修正,調整本要點之法令依據條次。
二、本要點所稱申請土地變更編定之休閒農業設施,係指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籌設之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為供經營休閒農業而設置之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和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4項設施。 配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正,除更明確的指明本要點所涉休閒農業設施應設於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之外,並將原自產農(乳)產品加工廠,修正為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三、需申請變更案件涉及休閒農業設施用地計算標準,除現況土地使用編定依法得容許使用者外,其總面積依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不得超過休閒農場面積百分之10,並以2公頃為限,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200公頃者,得以5公頃為限。
位於非都市土地者,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配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之修正,調整本點文句。
四、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5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
(一)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含同意函及經營計畫書)。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圖。
(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之格式製作)。
申請變更編定面積達兩公頃以上者,除檢附前項規定文件外,應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圖。
前兩項申請涉及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事項者,應另檢附依該法令規定製作之書圖文件。
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併同申請者,應另檢附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之申請書。
一、配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明訂申請變更編定應製作興辦事業計畫書,並明訂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事項者,應另檢附之文件規定。
二、增訂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得併同申請之規定。
五、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先查核附件是否齊全,並依審查表項目進行審核,經審查核可後,核發興辦事業計畫許可。
縣(市)政府為審查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相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縣(市)政府依第一項規定審查時,得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之審查表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之審查表,併同第一項之審查表送請相關單位審查。
一、明訂興辦事業計畫之審查核定程序。
二、為提昇行政效率,避免重複審查,增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審查表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審查表得併同相關單位審查之規定。
三、比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沿用「許可」字句。
六、縣(市)政府核發興辦事業計畫許可後,應送請地政單位辦理變更編定作業,並同時檢還申請人或依申請人之請求函復申請人向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為簡化行政程序,增訂興辦事業計畫核可後,得逕送地政單位辦理變更編定作業程序,唯仍應視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至於審查程序,如已經審查則視回饋金之收取情形辦理異動,如未審查,則此處須經審查程序。
七、休閒農場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併同申請時,縣(市)政府應依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進行審查,並得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三項規定將審查表併同審查。 增訂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併同申請時之審查規定。
八、休閒農場內依本要點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如有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規定休閒農場土地申請變更編定,仍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辦理,以提醒相關作業應注意之事項。
九、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如位於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表之地區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申請變更編定土地應臨接道路,或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其道路之寬度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三)在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前,已擅自先行變更使用者,不得受理審查,但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列入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不在此限。
一、比照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之精神增列第一款規定。
二、增列第二款擬申請變更編定土地應臨接道路之規定,有關「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略以:「…基地內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但以基地內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之面積合計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6公尺;長度未滿10公尺者為2公尺;長度在10公尺以上未滿 20公尺者為3公尺;長度在20公尺以上者為5公尺。…」。
三、第三款內容配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之修正,調整法令依據條次。

參、結語

  本次本作業要點之修正公布,主要為配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之最新規定,明訂申請變更編定應製作興辦事業計畫書,並增訂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得併同變更編定申請,及增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審查表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審查表及本要點之審查表得併同相關單位審查,以簡化休閒農場申請設置之作業流程。期望對有意投入休閒農業之農民,在其完成休閒農場經營計畫審查及通過籌設後之後續辦理休閒農場土地變更編定時,能因本要點修正的改進而使取得許可證之作業程序,更加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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