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督利颱風農作物現金救助滿意度調查分析
農糧署 洪忠修
一、前言
民國93年7月初,敏督利颱風中心由花蓮縣壽豐鄉附近登陸,颱風環流籠罩台灣地區,隨後引進旺盛的西南氣流,在中南部地區帶來強風豪雨,造成農業災情。為了解民眾對於政府辦理敏督利颱風與72水災重建議題的看法,行政院研考會於93年7月13日至14日間,特針對全台辦理一次廣泛性的救災工作民調。調查設計係以台灣地區年滿20歲以上之民眾為調查訪問母體,共訪問1,102個樣本。在是次調查樣本中,以受訪者之身分與區域作為向度分類,首先就身分而言,具受災之災民身分者96人(8.71%)、非受災之災民為1,004人(91.11%),另有2人不表示身分;其次就是否居住災區而言,256人(23.23%)來自災區、836人(75.86%)來自非災區,另有10人不表示身分。經分析1,102位受訪者的意見,對於本會辦理發放農業天然災害現金及貸款救助整體表現的看法,表示滿意者為39.8%、不滿意者有14.3%,但另有45.9%則無明確之反應。
上述研考會所做民調之時點,正值本會依據各縣市政府陸續報送農業災情,審核並辦理救助公告,各基層公所受理民眾申辦救助案件之期間;且該調查區域多數非為農業相對嚴重受災地區,故無法充分反映受災農民意見。按敏督利颱風造成農業災損,以苗栗、台中、彰化、南投、嘉義、雲林、高雄與花蓮等8縣災情最為嚴重,並經本會宣布公告為辦理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救助地區。敏督利颱風災害查報與後續辦理救助期間,本會各級單位人員不眠不休地堅守崗位,戮力於即時災情之查報,以期作為災後復救工作之決策依據。爰此,為確實瞭解受災農民對於本會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認知,以及作為日後辦理災害救助措施之參考,本會特委請學術單位台灣農村經濟學會,客觀地進行民眾對本會辦理救災工作滿意度調查研究。
二、滿意度調查主要結果分析
(一)調查結果與發現
- 申請者對災害現金救助規定的認知與結果影響
為符合救助之公平正義原則,按現行救助辦法第五條等規定,對於(1)個別災害受損程度在20%以下;(2)土地使用不合法,如河川地或山坡地超限利用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等;(3)非公告救助項目,如檳榔等,不予以現金救助。然而,調查發現仍有61.6%受災農民尚未完全了解上開規定,顯示為正面提高民眾了解本會辦理現金救助之意旨,未來仍應透過各種管道,廣泛地加強辦理相關救災宣導。
- 對災害救助方式看法
對於農業天然災害之救助方式,經訪談後歸納設計為(1)普遍照顧農民,維持受害率達20%的救助原則;(2)參加農業災害保險;(3)做好公共建設(農、水路設施)減少災害發生;(4)提供低利貸款用以復建等。
調查結果,依序是做好公共建設為最多,佔36.3%,顯示受災農民仍相當理性的面對救助結果,並非單方面向企求現金救助之思維傾斜。其次,普遍照顧農民、維持目前受害率達20%之救助原則,佔34.2%;參加農業災害保險佔11.1%;提供低利貸款用以復建佔9.2%。綜合意見顯示,參與保險或貸款等措施,因涉及繳保費或還款等支出行為,故相對意願較低。
表1 對於農業災害救助方式看法 項目 做好公共建設 維持受害率達
兩成救助原則參加農業
災害保險提供低利貸
款用以復健沒意見 比率(%) 36.3 34.2 11.1 9.2 9.3 - 對本會辦理救助工作之看法
在執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實務中,本會已採行具體的改進作法,包括縮短處理時程、救助金額提高1.5倍,以及從寬從速從優收購發芽穀等。調查結果顯示,認同本會縮短處理時程者79.0%、認同救助金額提高1.5倍者72.7%,認同從寬從速從優收購發芽穀者82.8%。交叉分析此一看法,在核准通過救助與未獲核准通過救助者的看法具一致性,顯示受災農民認同本會為精進救災作業制度改革的作法。
項目 | 滿意 | 不滿意 | 無意見 |
---|---|---|---|
比率(%) | 79.0 | 2.7 | 18.3 |
項目 | 滿意 | 不滿意 | 無意見 |
---|---|---|---|
比率(%) | 72.7 | 6.0 | 21.3 |
項目 | 滿意 | 不滿意 | 無意見 |
---|---|---|---|
比率(%) | 82.8 | 4.1 | 13.1 |
(二)申請者對政府辦理災情查報與救助評價
- 對本會滿意度分析
- 對各級單位綜合評價與建議
受訪者對政府辦理災害查報與現金救助的綜合評價與建議,依序分別為公所應多派人力協助勘災佔38.7%,加強防災宣導佔33.2%,疑義案件請改良場派員協助佔22.1%;另有其他總體性的的建議,包括提高補助金額、做好基礎性之公共建設等。
在辦理災害查報與現金救助的行動中,本會是救助措施的啟動者,首先彙整各地災情查報結果,試算各縣市所報送之農業災損,判斷公告救助種類(如予以低利貸款、現金救助或專案補助等不同性質之救助)、地區、時間等。若達前揭公告辦理現金救助標準者,本會依序進行救助說明會,宣導一般救助原則等,並陸續展開一系列之救助流程,包括書面審核縣市政府提報之申請救助金額,核定的現金救助款並逕撥鄉鎮公所發放受災農民等各項作業。
調查結果顯示,66.8%的受訪者對於本會在公告時間的掌握表示滿意,且不論其身分為核准通過救助者或未獲核准通過者,所表達之不滿意度並無顯著差異,意謂受訪者對本會辦理災情查報與救助工作的滿意度為肯定態度。然而,本會公告救助的時間點,並不一定等同於農民獲悉申辦救助之時間,故未來如何縮短兩者時間點的落差,以表現本會公告救助行動的美意,並避免受災農民產生期待失落感的發酵,實為未來進一步提升滿意度值得努力之處。最終,就災情查報與救助全程工作而言,農民對本會辦理救災工作的總體表現看法,分別為滿意69.5%、不滿意15.4%,以及15.1%的無意見,顯示大多數農民對本會辦理災害查報與救助總體表現,仍持正面肯定。
項目 | 滿意 | 不滿意 | 無意見 |
---|---|---|---|
比率(%) | 66.8 | 13.8 | 19.4 |
項目 | 滿意 | 不滿意 | 無意見 |
---|---|---|---|
比率(%) | 69.5 | 15.4 | 15.1 |
項目 | 公所應多派人力協助 | 加強防災宣導 | 疑義案件請改良場協助勘查 |
---|---|---|---|
比率(%) | 38.7 | 33.2 | 22.1 |
三、滿意度之詮釋
所謂滿意係指顧客接受無形服務,或使用有形產品時,所獲得滿足的狀態。因此,若顧客在接受服務或使用產品之後,所得到的感受與原來的期待相符合時,即表達出滿意的結果;否則將因實際與預期的落差而感到不滿意。
敏督利颱風農作物災害現金救助的農民滿意度,是受災農民對政府救助服務行動的滿意程度表達;若藉以上述企業提供服務之顧客滿意度的分析法則,本次滿意度調查,可定義為農民在面對災害發生與申辦現金救助結果時,事前期待與實際結果之間的差距評價。為提高滿意度的值,積極面,政府應善盡職責,創造民眾的認同程度,正面提高滿意值;消極面,農民認知教育的提昇,令民眾了解災害救助的社會公義在救急不救窮意旨,建立救助精神與作法的事前認知,減少不合規定申請案被駁回拒絕的現象。
四、結語
本次滿意度調查計畫,就調查時點、訪問對象與區域選擇等基礎調查條件設計甚為嚴謹。首先,調查期間自93年9月17日至10月1日止,本段期間涵蓋苗栗等8縣完成辦理現金救助之期程,足以合理反映災情查報與救助工作執行之良窳。其次,訪談對象係透過分層比例抽樣方法,針對辦理救助之縣轄核定通過與未通過之受災戶數,依照預定樣本數1,200位,按縣轄鄉鎮的申請數比例及核定通過與未通過人數比例,決定所需之樣本數,再由各鄉鎮隨機抽取所需樣本,故意見反映相當廣泛,同時取得核定救助與未獲核定救助者之意見。再者,就訪問地區而言,針對實質辦理現金救地區之民眾進行訪談,排除非災民不了解災情查報與救助過程的意見干擾,調查結果足以作為未來精進災情查報與救助的參考依據。
本次調查結果顯示,對於本會及各級政府單位人員,投入災情查報與救助工作的努力,具有高度的肯定。為使災情查報與救助制度更臻於完善,對於農民的建議事項,更當虛心接受。農情工作者當以人饑已饑、人溺已溺的思維,對於善良篤實而不幸遭受災害肆虐的農民,協助其脫離困頓無助的窘境,成就農業天然災害查報與救助之原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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