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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申請程序

一、救助申請期限及受理單位

  • 公告為現金救助地區之受災農漁民應於農委會公告救助地區第2天起10天內向受災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 如因交通中斷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放寬申請期限,授權由鄉鎮公所個案核實認定,於申請表或受災證明書上加註說明,即可同意延期申請。

二、申請時應攜帶證件

  為了確認有經營農業事實及救助金撥入帳戶需用,申請時應攜帶下列證件資料到受災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1. 身分證

  2. 印章

  3. 農漁會或郵局存款簿

  4. 不同產業請另附下列相關文件:

    (1)農業-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如承租土地須檢附有效期間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

    (2)漁業-
    陸上養殖部分:養殖漁業登記證、放養量申報證明、水權(源)證明。
    海上養殖部分: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放養量申報證明。

    (3)畜牧-若為公告飼養規模以上農民(豬20頭、牛40頭、羊100頭、雞鴨鵝3千隻),檢具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受災相片、化製三聯單、畜禽購入證明。若為公告飼養規模以下農民,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若為承租戶,則附租賃契約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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