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8月(第158期)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簡介
壹、前言
台灣的好山好水是大家公認的,近十幾年來政府為了保護台灣這片美好的生態樂土,維護珍貴美麗的動、植物資源,針對具生態代表性及原始自然之環境區域,進行自然地景、生物資源全面調查工作,依據保護對象及區域生態特性,劃設公告各類型自然保護區域,透過積極之管理策略、具體的經營計畫、有效之執行手段,落實生態環境與物種維護之具體目標,達到穩定、安全、永續之生態環境。
貳、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簡介
森林法於93年1月20日修正施行,增訂第十七條之一:「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得設置自然保護區,並依其資源特性,管制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出;其設置與廢止條件、管理經營方式及許可、管制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之規定,農委會林務局爰依規定制訂「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本辦法於94年7月7日以農授林務字第0941700709號令發布施行。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全文計14條,其要點如下:
一、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為自然保護區:(第二條)
(一)具有生態及保育價值之原始森林。
(二)具有生態代表性之地景、林型。
(三)特殊之天然湖泊、溪流、沼澤、海岸、沙灘等區域。
(四)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地或珍貴稀有植物之生育地。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特別保護之必要。
二、自然保護區之保護目的已達成、保護對象消失或他遷,或保護區之功能與效用,已有其他保護區或保育措施得以替代時,得廢止或調整。(第三條)
三、自然保護區設置公告後,管理經營機關應在期限內擬定經營管理計畫,並在當地舉開說明會。(第五條)
四、自然保護區得依區內環境特性及生態狀況,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分區管理經營。(第七條)
五、自然保護區管理經營機關得就保護區管理事務項目,委託或補助研究機構、民間保育團體或個人辦理。(第八條)
六、自然保護區內禁止之行為及需經申請、許可事項。(第九、十、十一條)
七、自然保護區內採集標本與動、植物復育之申請規定及辦理相關活動或計畫應注意之事項規定。(第十二、十三條)
有關本辦法詳細條文及申請書表,農委會林務局已公告於林務局網站(http://www.forest.gov.tw/mp.asp?mp=1;林業法規/林務局法規資料庫/保育類/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及為民服務/自然保護區域進入許可申請書)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