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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減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永續漁業經營成果

漁業署 陳文深

壹、前言

  據研究指出,全球各洋區主要鮪類(正鰹、黃鰭鮪、大目鮪、長鰭鮪、黑鮪及南方黑鮪)總漁獲量在1975至1999年間,均呈現增加趨勢,各洋區鮪類資源狀態多已接近完全開發甚或過度開發狀態。由於各洋區鮪類資源已被高度利用,其中又以大目鮪資源更受到關切,為此包括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及印度洋鮪魚委員會(IOTC)等區域性漁業組織已經設定各鮪釣國家大目鮪配額,預期未來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也將採行類似措施。

  全球鮪釣漁業之漁獲量約佔鮪魚總生產量14%,世界大型延釣船計有1454艘,台灣614艘,占42%,整體而言我國在世界大型鮪釣漁業投資最高,在世界鮪釣漁業中扮演關鍵性角色,台灣如何提升對公海鮪類資源之貢獻,勢必成為世界各國注視之焦點。因此除遵守區域性國際漁業組織之規範外,將以提升管理強度、調整鮪釣漁業規模等措施,以符合責任制漁業國家規範,達到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產業永續經營之目標。

貳、漁撈能力管理

  由於人類對於漁業資源利用日增,漁撈能力亦日益增加,相對地,對資源的威脅加大。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注意到此警訊,在1999年通過漁撈能力管理國際行動計畫(International Plan of Action of Management of Fishing Capacity),冀望各國自發性執行該行動計畫之內涵,以達成全球有效率的、公平的、透明的漁捕能力管理。然而,各國執行狀況未見理想,因此FAO在2004年再度召開有關漁撈能力之技術諮商會議,要求各國加強推動漁撈能力管理事宜。

  我國海洋漁業區分為遠洋、近海、沿岸三大類。初期發展係以沿近海漁業為主,自1964年始開始發展遠洋漁業。遠洋漁業早期以拖網漁業為主,隨後發展鮪釣、魷釣、圍網等漁業。由於拖網漁業的快速增加,為避免對漁業資源造成傷害,政府於1967年首次實施汰建政策,從拖網漁船限建開始,其後至2000年間,為了因應資源危機、各國劃定專屬經濟區(EEZ)及傳統公海作業漁場緊縮等國際變遷,陸續頒布9次汰建政策,對於各式之海洋漁業漁船進行管理,並自1991年起,除2000噸以上漁獲物運搬船外,採取全面限建措施,業者必須汰建同樣噸數的漁船才能建造新船。自此,動力漁船總船數及總船噸數均控制在一固定限額下,不再增加。茲就我國漁撈能力管理的歷史沿革、政策及未來之方向說明如下:

一、已採取之漁撈能力管理政策

  早期限建政策係針對沿近海域破壞資源拖網漁船為主,後來配合國際間各國專屬經濟海域的劃定及對於公海資源的保育,逐步限制遠洋漁船,對象包括大型拖網、鮪釣、魷釣、圍網等船隻之建造,終至採取全面性之限制。目前,台灣採取的漁撈能力管理政策包括:

(一)限制總船數:必須至少解體1艘舊船才能建造1艘新船。

(二)限制總噸數:必須取得等量的汰舊噸數才能建造新船。

(三)限制大型漁船之總數:必須解體1艘100噸以上漁船才能建造100噸以上漁船,不得以小型漁船合併建造。

(四)漁船輸出後,其國內汰建新船之權利由政府收回,並視國際間情形決定是否釋放,以配合各區域性國際漁業組織對於公海漁業資源保育管理。

二、已採取減船措施之成

(一)1991至1995年及2000年至2004年之二階段減船計畫

  為因應過多的漁船對資源的傷害,配合執行聯合國暫停公海流刺網作業相關決議,分別在1991至1995年及2000至2004年進行二階段之減船計畫。計畫實施後,總計減少漁船約2,750艘,13萬8千船噸,政府共支出約新台幣40億元,使得我國漁船總數自19,000餘艘降至15,000餘艘,約減少20%;船噸數則自96萬8千噸降至83萬噸,約減少10%,已有效減少漁船作業對公海及經濟海域漁業資源之衝擊。此外,被減之漁船多數被製成船礁,投放海中,為培育及養護台灣沿近海域漁業資源做最後的貢獻。

(二)台、日共同行動計畫

為了因應國際漁業組織的要求,與日本等國家共同解決大型鮪釣權宜國籍(FOC)漁船所造成的非法、未報告及未受管制(IUU)問題,並維持國內大型鮪釣總船數的前提下,推動在台建造國人經營之外籍船回籍,惟回籍船需取得1艘一百噸以上之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該計畫實施後,計有48艘大型鮪釣權宜國籍漁船回籍台灣納入管理,相對減少全球大型鮪釣漁船48艘,有效減少全球之IUU大型鮪釣漁船。

三、 現階段減船計畫

  我國鮪延繩釣漁船主要捕撈大目鮪、黃鰭鮪及長鰭鮪。惟根據區域性漁業組織之資源評估報告(如附表pdf DOCX),東太平洋及中西太平洋之大目鮪最大持續生產量(MSY)分別為7萬及8.5萬公噸,印度洋為9.6萬公噸、大西洋為7.9萬至10.5萬公噸。但各洋區近5年(1999年至2003年)來大目鮪漁獲量均已超過大目鮪之最大持續生產量,顯示大目鮪漁業資源已面臨匱乏狀況。另FAO於1999年通過之「漁捕能力管理國際行動計畫」,則要求大型鮪釣漁船應減少20至30%。我國為世界主要鮪釣漁業國家,深刻體認大目鮪漁業資源之危機,且為符合「漁捕能力管理國際行動計畫」呼籲全球減船之目標,因此推動在2005年及2006年實施減船計畫,縮減現有大型鮪延繩釣漁船船隊20%之規模(約減少120艘),以減輕大目鮪資源之漁業壓力。詳細作法如下:

(一)2005年減船計晝: 2005年度依照各洋區配額量決定減船比例,其中大西洋大目鮪船100艘,將減24艘,減幅24%,為三大洋最高,另太平洋大目鮪船86艘,將減15艘,減幅18%,印度洋大目鮪船248艘,將減24艘,減幅10%,三大洋共減63艘,佔大目鮪船435艘之15%(全部鮪釣船數的10%),列入減船之漁船應於2005年年底前返回國內港接受解體。透過本計畫預計可減少捕撈1.4萬公噸大目鮪,將能有效減少公海漁撈作業強度,紓解大目鮪漁業資源之壓力。

(二)2006年減船計晝:預計減少65艘。

(三)2005年補償金:按漁業法第38條:「…,對於撤銷其漁業經營,並註銷漁業證照者,主管機關予以相當之補償」,依其原則由政府及繼續經營之業者,分攤被減漁船之補償費。至於政府與繼續經營之業者分攤比例各負擔減船補償金比例為3/7及4/7。

(四)2005年減船執行情況:截至2005年7月15日止,已完成公告63艘減船漁船之確認名單,其中有28艘船返抵國內港口等待解體。

參、漁撈作業管理措施

  為加強遠洋鮪釣漁業管理,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作業秩序管理

(一)限制各洋區漁船數不得轉移。

(二)依照漁船之作業能力,區分為大目鮪、兼營及長鰭鮪組,並依據各洋區實際作業狀況劃分作業漁區,及各組作業漁船僅能在原作業組漁區作業,不得任意轉換漁區。

(三)大型鮪釣漁船自1999起已開始推動以漁船監控系統(VMS)監控船位,目前在三大洋作業之大型鮪釣漁船共計614艘已全部裝設完成並納入監控。為避免監控系統因故障失聯,所有大型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在2005年6月底前須裝妥第2部VMS,而鮪魚公會亦於2005年與法國ARGOS公司簽約,以優惠價格方式,轉導業者裝設第2部,預計可陸續完成裝設第2部之目標。

(四)實施大目鮪漁獲管理,2005年我國大目鮪漁船單船限定全年僅可捕撈170至200公噸(依作業洋區不同而有不同限額量),惟容許鮪魚公會得統籌大目鮪配額做微量調整,如無法調整,漁船於捕滿大目鮪限額後應即進港停止作業。

(五)強化產業公會管理功能,要求鮪魚公會每週提報核發之輸日冷凍鮪旗魚類漁獲證明書,全面了解單船漁獲情況,並作為核發大目鮪漁業證明書之參考。

(六)將配合日本及區域性國際組織針對冷凍漁獲運搬船將漁獲運搬船納入管理體制,掌握作業漁船與外國籍漁獲物運搬船動態。

(七)加強管理強度,漁船未經核准載運本船以外漁獲物,涉嫌經營、涉入或支持非法、無報告、無管理漁業者,將漁業證明書提供予IUU漁船使用者,撤銷相關漁業證照,並提報各國際組織列為IUU名單。

二、漁業統計資料改善

(一)為即時掌握漁船漁獲量資料,我國漁獲報告頻度自2005年起,由原先每月提報乙次,縮短為每週提報乙次。

(二)自2001年開始派遣觀察員從事海上觀測,2005年於三大洋共計派遣23名觀察員,進行約46航次之科學觀測任務,俾能利用觀測資料作為漁獲資料比對,提升漁獲統計資料品質,並收集生物標本作為基礎性科學研究。

(三)於2005年8月起規劃並嘗試派員赴3個主要港口(模里西斯、南非開普敦、美屬薩摩亞)量測漁獲物體長及訪問船長,以了解海上作業實況及作為漁獲統計資料比對之參考。

肆、結語

  鑒於公海鮪類資源失衡情況,身為國際漁業社會之一員,落實國際漁業管理規範,加強鮪漁業管理,責無旁貸。另,針對公海漁業資源與全球生產船隊之規模不相對稱,我國除已實施減船限建措施外,更以積極性之作法,初步於2005年縮減三大洋作業之大型鮪延繩釣漁船63艘,2006年亦預定縮減同類型漁船65艘,期以履行責任制漁業國家之義務,俾利鮪釣漁業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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