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蔗糖

前言
問1:產業現況為何?
問2:砂糖入會諮商結果為何?
問3:依協議內容採關稅配額方式進口後對蔗糖產業之影響?
問4:政府採取那些因應對策?
相關事務手續及政府機構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

前言

蔗糖   為減少加入WTO對蔗農的衝擊,我國在與會員國進行雙邊諮商時,極力爭取以漸進方式來降低關稅、開放市場及減少補貼,讓國內產業有足夠的調適時間。參與諮商之會員國均同意我國砂糖採關稅配額方式進口,而以往砂糖進口人(台糖公司獨家進口)資格之限制將全面開放並實施關稅化,即配額內採低關稅,但有一定的進口配額限制,稅率為12.5-17.5%(現行稅率為25-35%),入會第一年砂糖適用低關稅之配額量為12萬公噸;配額外稅率則從第一年之168%逐年調降至2004年為143%。入會後砂糖進口採取關稅配額制度,將採標售方式核配之低關稅配額,得標進口者並繳交進口權利金。

  我國如於90年底前入會,砂糖進口人資格將開放,糖價將由自由市場機制調整。具體而言,因國際糖價(每公斤7.6元)長期低迷的影響,而目前(90年)台糖公司砂糖售價(每公斤15.4元),但台糖公司向蔗農收購之價格則為每公斤24.878元。換言之,台糖公司向農民每購買一公斤砂糖必須補貼9.478元價差,造成台糖公司經營困難,對國內蔗糖產業造成影響。經濟部為進一步調整國內蔗糖生產目標,至94年底國內砂糖產量減少為12萬公噸(台糖公司自耕7萬公噸,契約耕作5萬公噸),糖廠保留4座。為因應此一環境之變化,減少對蔗農之衝擊,農委會已訂定因應對策協助輔導契作蔗農辦理轉作、休耕,提供輪作獎勵或休耕直接給付及蔗農第二專長訓練。政府為維護蔗農權益,希望藉由本文宣資料,促使蔗農及相關人員充分瞭解並配合政府政策,同時農民亦應具備現代化農業經營理念,體認市場已轉變為價格決定生產之時代,藉由本產業政策之推動發揮更大之效果,達到平穩價格、安定蔗農生活,減輕衝擊的目的,以維護產業之永續經營。

問1:產業現況為何?

  國內88/89年期蔗作面積為37,371公頃,其中台糖公司自耕面積為25,635公頃,與農民契約面積為11,736公頃。在88/89年期砂糖產量為259,471公噸其中台糖公司自耕部分為159,478公噸,與農民契約耕作部分為99,993公噸。目前榨糖的糖廠數有花蓮、西湖、虎尾、北港、蒜頭、南靖、善化、仁德、旗山、南州等10座,預計至94年期將減少至虎尾、南靖、善化、南州4座。

  在國內糖價方面,89年批發價每公斤為 12.3元,90年7月為15.4元。而國際糖價,民國89年平均FOB價格,白糖為每公噸223.45美元,換算新台幣每公斤約7.6元;粗糖為每公噸187.57美元,換算新台幣每公斤約6.4元;但台糖公司目前向農民收購砂糖價格為每公斤24.878元。

問2:砂糖入會諮商結果為何?

  依據入會諮商結果,入會後砂糖進口將採關稅配額方式開放市場,配額內稅率粗糖為12.5%,精糖為17.5%,配額外稅率不論精糖或粗糖則從入會第一年之168%,逐年調降至2004年為143%;入會第一年適用低關稅之配額量為12萬公噸,約為我國基期年消費量(1990-1992年3年國內砂糖消費量平均)之24%,並將逐年等量調高至2004年為20.5萬公噸,約為我國基期年消費量之41%。

  惟為配合加速縮減國內自產糖規模,提升國內精煉廠工業之政策目標,行政院於90年5月2日核定經濟部研擬之「糖業經營策略及未來砂糖進口制度」,我國在加入WTO後,所承諾低關稅配額,將不限制進口人資格,有進口意願之進出口業者均可參與競標,得標者在繳交進口權利金後,即可在有效期內進口,國內糖價由市場機能決定。另外,將視國內砂糖需求,國內生產及進口承諾量,未來視國內生產降低情形,額外提供原料糖低關稅配額量給予砂糖精練業者(台糖公司)。

  我國入會後對於砂糖進口亦可採行特別防衛措施,當進口量高於基準數量或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時,可課徵額外關稅。

問3:依協議內容採關稅配額方式進口後對蔗糖產業之影響?

  近年來政府為兼顧蔗農權益,對國內糖價採取按進口砂糖的成本加成計價,致使國內砂糖售價低於台糖公司向農民收購價格甚多,入會後砂糖開放進口人資格,糖價將由自由市場機制調整。因進口糖價較低,未來恐影響國內製糖業者收購契約甘蔗能力,為此台糖公司調整國內生產目標,逐年減少生產,至94年底國內砂糖產量為12萬公噸(自耕7萬公噸,契約5萬公噸),蔗糖種植面積減為16,840公頃(自耕10,920公頃,約耕5,920公頃),糖廠保留4座。

 

問4:政府採取那些因應對策?

一、 產業調整措施

(一) 目標
  為減少加入WTO對蔗農的衝擊,維護農民利益,國內自產糖量規劃以逐年調減,減產以台糖公司自營農場為主,蔗農面積不強制減少,台糖公司與農民契約之蔗田,仍維持每年簽訂一次契約,台糖公司不得強迫蔗農放棄續約,且契約甘蔗之收購維持現行田邊交貨制。

(二) 行動計畫

1.未來台糖公司與農民契作種蔗面積將由目前89/90年之8,946公頃逐年調降至90/91年7,710公頃、91/92年7,110公頃、92/93年6,520公頃至93/94年期降為5,920公頃,榨糖廠至94年僅保留虎尾、南靖、善化及南州等4座。

2.對於與台糖公司在82/83、83/84、84/85等三年期內契約蔗作有案之農田,蔗農自願離蔗者,繼續納入「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輔導轉作、休耕,比照稻田及保價雜糧田輔導輪作、休耕,提供相同標準之輪作獎勵或休耕直接給付,種植綠肥者每公頃給付41,000元,辦理翻耕者每公頃給付34,000元,輪作地區性農特產者每公頃獎勵上限26,000元。

  契作蔗農已申請參加「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之田區,不得恢復種蔗,違反規定者喪失申報該計畫輪作、休耕資格。

二、 價格穩定措施

(一) 目標
  基於我國加入WTO之新情勢、用糖業者不斷要求開放砂糖進口、蔗農權益仍需維護及台糖公司製糖成本過高亟需轉型等因素,政府在不影響蔗農權益之前提下,減少國內自產糖量、增加砂糖進口量,將進口糖成本與內銷糖價之差額用以降低國內糖價,穩定砂糖價格。

(二) 行動計畫

1.政府為配合國內砂糖需求、國內生產及承諾進口量,視國內生產降低情形,應額外提供原料糖低關稅配額量給予砂糖精煉業者(台糖公司)。作為其履行對蔗農責任的條件之一,以確保蔗農的權益,而台糖公司對原有契作之蔗農有意種蔗者仍維持每年簽訂一次契約,台糖公司不得強迫蔗農放棄續約。

2.當進口砂糖數量高於基準數量或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時,可採行特別防衛措施,課徵額外關稅。

相關事務手續及政府機構等

  有關未來蔗糖生產調整計畫或「糖業經營策略及未來砂糖進口制度」及受進口損害等相關問題,請就近向縣市政府農業局、經濟部國營會、台糖公司、台糖研究所或農委會等單位查詢。 主要單位聯絡電話如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國際合作處貿易科02-23125808
- 企劃處經濟研究科02-23126961
- 農糧處農產科02-23937231轉653

經濟部
- 國營會02-23713161轉291

台糖公司
- 糖業處製糖技術組02-23261393

台糖研究所
- 糖業系06-2671911轉424

  • 發布日期: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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