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農民宣導資料(歷史文獻)
椰子
• 前言 |
• 問1:我國加入WTO椰子談判協議內容? |
• 問2:依協議內容進口後對椰子產業之實際影響為何? |
• 問3:政府採取哪些因應對策? |
• 相關事務手續及政府機構等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 前言椰子目前栽種面積約5,150公頃,栽培農戶約12,000戶,產量約48,000公噸,近三年生產成本約13.8元/公斤,產值約8億元,主產地集中於屏東、台東、高雄等三縣。 目前椰子進口須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函件申請,進口採標售配額及限時、限量與限地區之進口管理措施,進口稅率為50%或新台幣3元/公斤從高徵稅。入會後改採關稅配額(12頁註1)開放進口,配額分配採標售進口權利(12頁註2),一年分配1至4次,配額內稅率為15%或新台幣0.9元/公斤從高徵稅,入會第一年配額為8,000公噸(占國內消費量17.6﹪),至2004年配額為10,000公噸(占國內消費量22﹪);配額外稅率為入會後第一年161%,至2004年降為120%。 椰子屬熱帶果樹,台灣地處北迴歸線,為北半球經濟栽培之最北極限,由於氣候條件不佳,椰子產量及生產成本約為東南亞地區的二成及三倍。入會後開放椰子進口,國內生產因不具競爭力(無法與東南亞地區競爭),必須應採行面積減縮措施,包括加強宣導農民停止增植,並鼓勵農民廢園造林或轉供景觀用途,種植面積以調降至2,500公頃左右為宜。 希望藉由本文宣資料,促使椰子生產農家及相關人員充分瞭解並配合政府政策,同時農民亦應具備現代化農業經營理念,體認市場已轉變為價格決定生產之時代,藉由競爭力之提升,促使本產業政策發揮更大之效果,達到平穩價格,減輕衝擊的目的。 問1:我國加入WTO椰子談判協議內容?一、關稅配額進口 目前椰子進口須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函件申請,進口採標售配額及限時、限量與限地區之進口管理措施,進口稅率為50%或新台幣3元/公斤從高徵稅。入會後改採關稅配額開放進口,配額分配採標售進口權利,一年分配1至4次,配額內稅率為15%或新台幣0.9元/公斤從高徵稅,入會第一年配額為8,000公噸(占國內消費量17.6﹪),至2004年配額為10,000公噸(占國內消費量22﹪);配額外稅率為入會後第一年161%,至2004年降為120%。 二、特別防衛措施(SSG) 椰子入會後可實施特別防衛措施,當一定期間內累計進口量超過基準數量或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10﹪以上時,得對進口椰子徵收額外稅率(加徵1/3關稅)。 問2:依協議內容進口後對椰子產業之實際影響為何?椰子屬熱帶果樹,台灣地處北迴歸線,為北半球經濟栽培之最北極限,由於氣候條件不佳,椰子產量及生產成本約為東南亞地區的二成及三倍。入會後開放椰子進口,國內生產因不具競爭力(很難與東南亞地區競爭),必須應採行面積減縮措施,包括加強宣導農民停止增植,並鼓勵農民廢園造林或轉供景觀用途,種植面積以調降至2,500公頃左右為宜。 問3:政府採取哪些因應對策?一、 生產調整措施 (一) 目標: (二) 行動計畫: 1. 調整栽培面積:椰子種植面積以調降至2,500公頃左右為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獎勵不具競爭力之果園廢園,訂有廢園造林或維護生態之獎勵計畫,果園廢園之清園費已調高為每公頃30萬元;考量水土保持與生態維護,山坡地果園廢園後採強制造林,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辦理,20年補助53萬元;平地果園廢園後仍以輔導造林為主,並可依據「平地景觀造林及綠美化方案」規定辦理造林,如平地造林有實際困難,可輔導種植綠肥以維護生態。農友如有興趣參與,請洽當地縣政府瞭解詳情。 2. 輔導椰農轉變經營型態,將現有椰園改為觀光農園方式經營;利用高屏地區氣候環境特色及椰子所形成之特殊景觀,轉型為休閒農業,改變以果實為唯一收入之產業結構。 3. 配合觀光農園之經營模式,加強高屏地區椰子形象宣導,強調新鮮「現採」之地區性產品特性,與進口椰子形成市場區隔之效果。 4. 產銷預警制度:建立國內產量與進口量監視預警制度,防範產銷失衡,必要時採取緊急處理或緊急防衛措施。 二、 運銷調整措施 (一) 目標:穩定產地價格,減少農民損失。 (二) 行動計畫: 1. 短期穩定措施(加入WTO第一年) 2. 緊急防衛措施:椰子入會後可實施特別防衛措施,當一定期間內累計進口量超過基準數量或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10﹪以上時,得對進口椰子徵收額外稅率(加徵1/3關稅)。 三、 防疫檢疫措施 (一) 目標:加強椰子進口檢疫及檢驗,避免外來病蟲害侵入,並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 (二) 行動計畫: 1. 為必免外來病蟲害侵入,禁止椰子從甘蔗流膠病之疫區國家輸入。 2. 將農藥列入進口應實施檢疫項目,加強果品抽檢。蒐集進口國農藥使用管理及殘留資料,以提供檢驗農藥種類參考。 相關事務手續及政府機構等對於有椰子生產調整計畫、生產技術改良及進口救助等相關問題,請就近向縣市政府農業局、農委會農業試驗場所或農委會相關單位查詢。聯絡電話如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台南縣政府 高雄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 台東縣政府 註1:關稅配額管理措施,即針對特定貨物訂定進口數量,在此數量內適用海關進口稅則所訂之較低關稅稅率(以下簡稱關稅配額內稅率),超過數量部分則適用反映國內外差價之高關稅稅率(以下簡稱關稅配額外稅率)。 註2:標售進口權利,為我加入WTO後分配農產品關稅配額的方法之一,作法上將由財政部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核配,欲參與農產品核配者應先提出申請,中央信託局則依參與競標者投標之金額高低排列得標之順序。 |
- 發布日期:9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