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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重要農情資訊

國際處 李蓮生
企劃處 林文傑

1. 歐盟香蕉新進口制度違反WTO規定

  拉丁美洲9國表示,歐盟香蕉新進口制度嚴重限制渠等輸出香蕉之能力,WTO仲裁機構在8月1日裁決歐盟此項新制違反貿易規定。經查拉丁美洲香蕉因市場占有率高達60%,歐盟對香蕉課以每公噸230歐元(折合279美元)之關稅,遭到包含巴西、哥倫比亞以及委內瑞拉等在內之拉丁美洲9國指控將對彼等之經濟發展造成毀滅性的影響。歐盟貿易執委Peter Mandelson已對WTO之裁決做出反應,渠表示將在10天之內與拉丁美洲9國諮商此一問題,俾找出雙方都能接受之解決方式。

2. 禽流感入侵,俄羅斯撲殺數以千計家禽

  7月29日俄羅斯農業部宣布在西伯利亞十多個村落發現H5N1病毒後,西伯利亞衛生當局已撲殺數以千計家禽,俾防止禽流感病毒蔓延。在此同時,並禁止感染地區禽類與其製品之運送。禽流感也越過邊界進入哈薩克,當局已撲殺數以千計的鵝與鴨。聯合國糧農組織官員Juan Lubroth表示,在中國西部爆發禽流感後,病毒向西傳佈是可以預期的。L氏指出,沒有一個家禽生產國能自外於禽流感,國際社會需更加努力以協助聯合國來控制禽流感爆發。自2003年底起,禽流感已在越南、泰國、高棉及印尼造成60人死亡。

3. 紐澳關係因蘋果輸出爭議而緊張

  由於澳洲對紐西蘭蘋果實施長達84年之輸入禁令,紐西蘭蘋果果農呼籲紐國消費者杯葛澳洲水果與蔬菜,廣播電台亦呼應此一「不要再有禁止的水果(No More Forbidden Fruit)」運動,以強化紐國在WTO機制內解決此一爭端的努力。澳洲係於1921年以防範因細菌所造成之蘋果與梨子生長停止之火傷病(fire blight)為由,實施此一禁令。而WTO於2003年裁定在美國控告日本採取類似措施之案件中,由蘋果傳播火傷病之風險是很小的。澳洲雖已費時6年考量其所需施行之檢疫規定,俾備紐西蘭蘋果輸入,然而澳洲農民認為澳洲之環境較其鄰邦之紐西蘭溫暖與潮濕,如火傷病輸入後,果園將更易罹病而使產業遭受毀滅性的後果。

4. 美國德州人民要求WTO協助終止有關輸入美國牛肉之禁令

  美國德州牛農8月5日要求布希政府,尋求WTO對因擔憂狂牛症而仍禁止美國牛肉輸入的國家進行制裁。多數國家係於美國2003年12月發現首例狂牛症後,禁止美國牛肉輸入。有些國家雖已取消禁令,但有些國家則維持禁令,其中包括曾經是美國牛肉的頭號買者-日本。德州為美國最大牛隻生產州,本年1月1日統計有1380萬隻,其德州牛隻飼養者協會(Texas Cattle Feeders Association)與德州及西南部牛隻飼養者協會(Texas and Southwestern Cattle Raiser Association )表示,美國對狂牛症的防衛措施超過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ffice of International Epizootics OIE)所公布的健康安全標準。對於這項要求,美國農業部長Mike Johanns認為不宜尋求WTO進行制裁,並表示與日本針對重新輸入美國牛肉之談判已接近成功。

5. 紐西蘭要求日本改善紐國蘋果進入日本市場之管道

  紐西蘭已要求日本舉行談判,俾改善該國蘋果進入日本市場之管道。日本因擔心火傷病(fireblight)引入而對蘋果輸入要求嚴格。紐西蘭貿易談判部長Jim Sutton表示,紐國提出此要求係因美國在WTO以同樣問題向日本發難,而獲得有利之裁決後乃依法炮製。S氏表示紐國亦打算在像南韓這樣因火傷病而限制紐國蘋果輸入之國家,尋求更好之市進入管道。

6. G-20集團提議獲得WTO接受

  印度商務部長SN Menon表示,由開發中國家組成之G-20集團所提出之農產品關稅減讓公式,已獲得WTO其他會員接受。M氏在「南亞WTO部長之挑戰議程(Agenda for WTO Ministerial-Challenges for South Asia)」區域會議演說中指出,G-20集團已在WTO中改變談判策略,將共同提出開發中國家關切之事項。9月於伊斯蘭馬巴德所舉辦之G-20部長會議,將會協助該集團強化其在今年12月在香港所舉辦之部長會議之立場。G-20係提出採行分段降稅公式,在每一分段範圍內進行線性削減(banded formula with liner reduction)。此方式意味原高關稅之敏感性產品削減後仍能維持較高之關稅,獲得適當之保護

7. 為避免農產品之原產地矇混標示,日本農水省加速開發食品原產地鑑識之科學判別方法

  日本近來曾發生中國大陸農產品以日本產品名義銷售案例,為避免原產地矇混,日本農水省正加速開發食品原產地鑑識之科學判別方法,例如蔬菜含有銅、鋅等多種化學物質,其含量隨原產國不同而異,因此可據以判定產地。未來日本農林水產省將運用食品總和研究所等單位所研發,藉由農產品所含之微量化學物質來判定原產國之方法,預計以5年時間開發蔬菜、稻米、水產品等原產國之科學性判別技術,推動生鮮食品偽標產地之科學性判別方法。

8. 歐盟農業執委表示今冬香港WTO部長會議若要成功需要更多努力

  歐盟農業執委Mariann Fischer Boel在澳洲參加5國農業部長會議後表示,即將舉行之WTO香港部長會議若要成功,需要大家好好努力。在澳洲昆士蘭所舉辦之部長會議有來自美國、加拿大、歐盟、日本與澳洲等5個國家的農業部長與會。F氏在一項聲明中指出,WTO的成員都了解那些事正處於危急關頭,各方均需努力使談判不要偏離主題,對農業之三大議題─外銷補貼、境內支持以及市場進入也應有所妥協。

9. 日本廣徵農產品外銷意見

  今年日本新定為期長達5年的「食料、農業、農村計畫」,為日本農業施政方針,其中有關實施「5年農產品外銷倍增計畫」方面,除了由首相主動邀請產、官、學界相關人士組織「促進農產品外銷協會」,進行業務分工外,在蒐集國際農情方面則採廣徵民意方式辦理,其中值得國人參考的主要內容如下:

  1. 日本農產品進口業者請教南韓農產品出口相關人士有關「為什麼南韓農產品能夠順利外銷到日本?」等問題的主要答案是:茍一方面南韓農業界努力提升南韓農產品品質,另方面南韓官方及民間則共同設立「流通公社」,並由該公社主動與國內外的多國籍企業採「企業結盟」等方式進行合作,並積極參與世界各國所舉辦的各種農產及食品展,或與各國廠商在各國的農產及其加工品主要消費城市舉辦與促銷南韓農產品相關的活動,為提升南韓農產品的國際知名度、積極促銷南韓農產品而努力。咷南韓當局成立「國立農產物管理院」(其組織的功能,與我國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毒物藥物試驗所,以及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類似),專門定期檢驗南韓外銷到世界各國的農產品,除將含有農藥殘留等未符合外銷標準的農產品廢棄,並依法懲處相關人員外,以開立檢驗合格證明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加強各國購買南韓農產品的信心。咮南韓外交部等單位透過到日本留學的留學生及旅居日本的韓僑,以口碑相傳等方式,使韓式料理及南韓農產品在日本消費市場建立頗佳的商譽,進而促使南韓的農產品在日本促銷時能收事半功倍之效。

  2. 日本辦理農產品促銷相關人士,專訪在中國大陸出身且在日本有長期居住經驗的留學生或華僑、或對中國大陸與日本農業(包括農產貿易在內)有深入研究或實務經驗的學者專家,針對「如何在中國大陸促銷日本所盛產的農產品?」等問題,深入探討的主要答案是:中國大陸實施經濟改革20多年後的現今,高所得層的人口數及其購買能力不容輕視。在中國大陸國民所得連年快速成長而使其購買力大增的天時,以及日本與中國大陸比鄰的地利的誘導下,如何加強人和相關的促銷活動,則是日本農產品拓展中國大陸市場成敗的關鍵。例如旅居日本的中國留學生曾提「日本首相不要代表日本政府到東京的靖國神社祭拜日本二次大戰陣亡的日本軍人,徒增中日雙方的仇恨。」的建議。此外,中國大陸農產品進口業者則建議:希望日本當局能邀請中國大陸農產品進口業者到日本實地參訪日本農產及其加工品的作業流程,使其能增加進口日本農產品的信心外,日本當局亦應提供促銷日本農產品特色的資訊並辦理相關的培訓活動,使其在促銷日本農產品活動時能收事半功倍的效果。

  3. 日本農產品出口業者請教農產品的貨源絕大多數需要依賴進口的新加坡相關人士,有關「如何擴增日本農產品在新加坡的市場佔有率?」等問題的主要結論是:農產品的出口僅靠各國當局或相關人士進行短暫的促銷活動,雖可獲得暫時性的出口量值的增加,但因無法使廣大的消費群眾留下深刻的印象而呈現消費停滯現象。就進加坡的立場而言,1990年代初期日本曾在新加坡積極進行促銷日本農產品的活動,並且針對新加坡的華裔族群過春節及中秋節的需要,提供高品質高價位的應節農產品,但因其價位比同樣等級的中國大陸農產品高出數倍,致使其績效並不顯著。如果能以日本的飲食文化特質包裝日本農產品,並以「日本農產品具有安全保障,新加坡消費者食用安心」為宣傳重點,以及在新加坡選擇人潮集聚的地點設置旗艦店面的促銷策略,或許可逐漸增加日本農產品在新加坡的佔有率。(參考資料:Food and Agriculture週刊、日本農業新聞、日本經濟新聞及中國農業年鑑。)

10. 美國積極研擬「海洋養殖」相關法案

  美國為縮減每年因進口魚、貝等水產品所形成的70億美元以上的貿易赤字,並且增加美國就業機會等因素考量,目前正積極研擬「海洋養殖」相關法案,其訊息要點如下:

  1. 積極研擬National Offshore Aquaculture Act of 2005(2005年海洋養殖法案)其主要背景因素:(1)由於美國國民愈來愈重視個人健康管理,致使美國的魚、貝、蝦等水產品的消費量呈逐年增加趨勢,而於2003年創下每人年平均消費量達7.4公斤的歷史新高紀錄。但長期以來美國基於環保等理由,向來較不重視養殖漁業的發展,致使現今美國所需的水產品量的70%以上均需要依賴進口,而其所進口的水產品中之60%以上均屬亞洲及中南美洲各國的水產養殖品。因此,美國布希總統為了縮減美國每年因購買水產品而形成的70億美元以上的貿易赤字,並且為每增加1億美元的水產養殖品可為美國開創3000人以上的新工作機會等因素考量,於2004年12月將U.S. Ocean Action Plan(美國海洋行動計畫)中之「海洋養殖」列為先處理事項。(2)由於現今美國有關水產養殖方面的法規,以1980年通過的養殖法為主要法源依據。但因訂定該養殖法時,未將EEZ(依美國相關法規規定,海岸線至3海浬的水域範圍係各州政府管轄,3海浬至200海浬並扣除與鄰國重疊的經濟海域簡稱為「EEZ」,屬美國聯邦政府管轄。)的養殖相關事宜列為該法的範疇。因此,為使美國海洋養殖能有妥善規範,於2005年6月8日由美國民主黨及共和黨的參議院商務委員會輪值會議主席共同主動研提National Offshore Aquaculture Act of 2005,進行審議,為美國從事海洋養殖開啟發展契機。

  2. National Offshore Aquaculture Act of 2005的主要內容:(1)未來辦理海洋養殖的主管機關為美國商業部,其與各州政府間之權責劃分及協調,於法規條文予以明定。(2)從事海洋養殖業者應同時擁有「水域許可證明」及「作業許可證明」,才能經營海洋養殖業。水域許可證明的有效期是第一次申請為10年,而後每隔5年得申請更新許可。(3)為積極推展美國的海洋養殖業,只要居住在美國的居民不論是否具有美國國籍均能申請水域許可證明及作業許可證明。此外,非美國企業或投資人員,只要與美國聯邦政府間有適當的連絡人,得以代理人的方式申請水域許可證明及作業許可證明。(4)申請水域許可證明及作業許可證明者應繳交規費,其收費標準由商業部訂定之。(5)有關海洋的環保、生態維護、研究與開發等事項,得由美國聯邦政府協助辦理。

  3. 未來的發展趨勢:(1)現今美國對於開發海洋養殖是否妥適的見解,有正與反二派的不同看法。反對者以可能造成海洋污染、影響海洋生態平衡、國防及偷渡等問題的處理更趨複雜等為主要反對理由。贊成者以提高就業人口、縮減貿易赤字、提升美國水產養殖技術等為主要訴求。因此,迄至2005年8月止美國發展海洋養殖的法案僅由參議院提出審議,眾議院尚無相關的立法行動。然而就長期發展趨勢而言,美國遲早會進行海洋養殖方面的發展計畫;因此,現今參議院研提的海洋養殖法案將經由協商後,以修正案方式通過。(2)美國發展海洋養殖後,勢必為現今以美國為主要外銷地區的水產品出口國帶來更激烈的國際競爭。(資料來源:日本Food and Agriculture週刊第25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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