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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861

臺星簽署經濟夥伴協定 有助於我國優質農產品拓展新加坡及其他東南亞國家市場

  • 發布日期:102-11-07
  • 發布機關:農委會(國際處)
  農委會表示,繼「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ANZTEC )之後,我國與新加坡已於今( 7 )日簽署「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ASTEP )。由於新加坡是東南亞國協( ASEAN )、跨太平洋夥伴關係( TPP )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 RCEP )等重要成員,臺星兩國簽署經濟夥伴協定,對於我國加強與東南亞國家經貿交流、加入相關區域經濟整合,以及與其他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都有極大幫助。此外,我國將可藉簽署臺星經濟夥伴協定,加強對新加坡拓銷臺灣優質農產品,並進而開拓東南亞其他國家市場,對我農產品外銷與農民收入將有助益。

  新加坡為我國農產品第 11 大出口市場、第 22 大進口來源國,依據海關統計,我國 2012 年自新加坡進口農產品金額為 9,303 萬美元,出口則為 9,417 萬美元,享有小幅農產貿易順差。自星國主要進口品項為菸製品及加工調製食品如奶粉、嬰幼兒調製品、咖啡乳劑、人造奶油、酥脆油、動物飼料、可可粉等(如附表 1 ),至於臺灣出口到新加坡的農產品則包括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含糖飲料、其他烘焙食品、咖啡乳劑等加工食品,以及冷凍魚類、蘭花及食用菇等初級農產品(如附表 2 )。

  農委會指出,臺星經濟夥伴協定與農業有關內容包括市場開放、農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 SPS )等 3 部分,其中在市場開放方面,我國已爭取稻米、大蒜、紅豆、去殼花生、乾香菇、乾金針等多項關稅配額產品排除降稅,至於其他重要農產品,也採取分年降稅方式,以減少對我產業可能的影響(如附表 3 )。新加坡則承諾在協定生效後,所有農產品將立即取消關稅。

  除市場開放外,由於新加坡為自由貿易港,為避免第三國產品經由轉運即可享受臺星經濟夥伴協定的優惠關稅,雙方已針對各項產品訂定可適用優惠關稅的原產地規則。其中初級農產品(如畜禽肉、蔬果等)多規定須在一方飼養或種植,才能享受優惠關稅;至於國內有產製之加工食品(如果汁、調製食品等)多要求在進口原料加工後,產品必須實質轉型或加工增值 40% 以上,才能享受優惠關稅。

  此外,臺星兩國同意在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 SPS )方面加強技術合作,並將指派專責協調人針對相關議題進行溝通,藉此改善雙邊農產貿易之 SPS 障礙,將可促進我優質農產品銷往新加坡的機會。

  農委會表示,由於新加坡並無生產具規模之初級農產品,且我國已在談判中爭取大多數關稅配額產品可排除降稅,經評估臺星經濟夥伴協定對我初級農產品影響不大。至於新加坡方面,由於星國絕大多數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均已為零關稅(目前僅有 6 個酒類產品尚有關稅),因此,臺星經濟夥伴協定對臺灣農產品銷往新加坡之直接關稅助益不大;但我國可利用此一機會加強與星國合作,加強對新加坡的拓銷工作,並進而開拓東南亞其他國家的市場。

  農委會強調,在談判過程及結束後,該會已與相關產業團體進行溝通,說明談判情形與政府因應措施,政府相關單位將針對來自新加坡的農產品加強原產地查核,以避免第三國產品經由轉運享受臺星經濟夥伴協定的優惠關稅,進而對我農業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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