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掌與組織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本會負責掌理下列事項:
- 主管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
- 對於省(市)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 就主管事務,對於省(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報請行政院停止或撤銷之。
組織
- 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人、主任秘書1人。
- 本會設企劃處、畜牧處、輔導處、國際處、科技處、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資訊中心,各處室並視業務之需要,分科辦事。
- 本會計有直屬機關24個,直屬機關之所屬機關35個,總計59個機關。
- 直屬機關包括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業金融局、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田水利署、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臺東區農業改良場、茶業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 直屬機關之所屬機關包括農糧署之北區分署、中區分署、南區分署、東區分署;漁業署之漁業廣播電臺;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基隆分局、新竹分局、臺中分局、高雄分局;林務局之羅東林區管理處、新竹林區管理處、東勢林區管理處、南投林區管理處、嘉義林區管理處、屏東林區管理處、臺東林區管理處、花蓮林區管理處、農林航空測量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水土保持局之臺北分局、臺中分局、南投分局、臺南分局、臺東分局、花蓮分局;農業試驗所之嘉義農業試驗分所、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畜產試驗所之恆春分所、新竹分所、宜蘭分所、彰化種畜繁殖場、高雄種畜繁殖場、花蓮種畜繁殖場、臺東種畜繁殖場;家畜衛生試驗所之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
農委會組織架構圖
發布單位:農委會(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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