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6887

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產製市售食米違規,農委會依法廢止其糧商登記

  • 發布日期:102-12-11
  • 發布機關:農糧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本( 102 )年 9 月 18 日修正「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由以往針對個別產品計算處罰次數,改以經營主體(糧商)作為計算處罰次數對象,對於糧商有違反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者,每一張裁處書即計算 1 次裁罰,倘一年內經處罰 3 次再被查獲仍未改善者,即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其糧商登記證。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產製市售米於本( 102 )年 9 月 18 日後因違規被裁罰 4 次,依規定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其糧商登記證。

依規定廢止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糧商登記

  農委會指出,經查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本( 102 )年 9 月 18 日迄今,計有「大地情長ㄟ米」、「山水長纖米」、「台稉九號國家標準一等米」及「山水鴨先知長糙米」等 4 件產品,因違反糧食管理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遭裁處罰鍰,累計裁罰已達 4 次,業構成廢止其糧商登記之要件,爰依法廢止其違規小包裝米包袋上標示產製單位「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 0500274 號糧商登記,該公司即日起必須停止經營食米的買賣、經紀、倉儲、加工、輸出輸入等業務,且該公司先前所產製的食米製品亦須立即下架回收。

苑裡農民繳交公糧稻穀權益及有機米產銷作業仍可確保順暢

  農委會說明,對於該會農糧署委託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有經收苗栗縣苑裡鎮農民公糧稻穀區域,明( 103 )年第 1 期作起調整由苑裡鎮農會經收,該署將協助苑裡鎮農會於該區域增設濕穀集運站,除加強服務農民外,並將輔導該農會增設乾燥設備,以擴大乾燥作業能量,確保農民繳交濕稻穀作業順暢,另農民亦可自行送往民間乾燥中心烘乾濕稻穀後,直接繳交乾穀。又查苗栗縣苑裡鎮有 4 個通過有機作物驗證之有機米產銷班與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契作,農委會強調,該 4 班的有機米田間生產驗證資格,並不受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遭廢止糧商登記而有任何影響,請農友們放心。

  • 回上一頁
  • 102-12-11: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