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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965

為穩定國內豬隻供需,農委會公告自3月25日起執行限制採購措施

  • 發布日期:103-03-24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農委會為穩定國內豬價,並為優先供應國人生鮮肉品消費之所需,該會依「畜牧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2 項規定公告,自 3 月 25 日起至 4 月 4 日止,限制各相關承銷人於臺灣地區肉品市場內的豬隻採購總量,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同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請相關業者確實遵照辦理。

        農委會說明,依據「畜牧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2 項規定:為穩定家畜、家禽產銷,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家畜、家禽種類,辦理相關調節措施,並應公告之。由於近期豬價仍有相當程度波動,為穩定豬隻產銷及國人民生消費物價,該會爰依前開規定,公告各相關承銷人於肉品市場採購豬隻之頭數上限,其上限數量係依承銷人於 3 月份合理交易期間之採購數量,並考量其經營型態及其所報庫存情形研訂。另為利後續查核,該公告並責令該等業者須在實施期間,按日申報豬隻採購來源、數量及屠宰頭數等資料,該會可依畜牧法第 31 條規定,進行實地查核時作為數量勾稽之參據。

        農委會表示,本次公告之措施如於實施期間,國內豬隻供銷情形回復正常,將即時公告廢止,但實施屆滿後,仍未能回復正常時,該會將繼續執行下一階段限購措施,直至供需穩定為止。為儘速恢復國內豬隻供應及市場交易秩序,該會再次呼籲相關業者確實配合政府的相關調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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