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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026

糧食管理法修正條文業經總統令公布 強化市售食米管理機制及對違法業者將加重裁處

  • 發布日期:103-06-23
  • 發布機關:農糧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糧食管理法修正條文業於本( 103 )年 6 月 18 日 經總統公布,新修正之糧食管理法大幅強化市售食米管理機制,嚴加防範不法行為,導正糧食市場交易秩序,管理機制將更為周延。該會呼籲業者應落實品管及誠實標示,以維護自身品牌信譽及消費者權益,共同維護國內稻米產業健全發展。

修法強化市售食米管理及對違法業者按次加重罰鍰

  農委會說明,鑑於現行糧食管理法對於市售食米之違規處罰規定過於寬鬆,容易造成業者投機心理,影響消費者權益;經通盤檢討,研擬糧食管理法修正草案以強化管理機制,修正條文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本( 103 )年 6 月 18 日 經總統公布,將於公布後 6 個月施行。新修正之糧食管理法除禁止國產米與進口米混合銷售,並大幅提高罰鍰上限為 1,500 萬元及按次加重處罰,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並可直接廢止糧商登記;另外,對於一定規模以上之加工及進口業者,需記錄糧食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

  該會進一步說明,新修正之糧食管理法已大幅強化市售食米管理機制,並對違規業者按次嚴加重懲。該會同時呼籲業者應配合新規定預先改進,並落實市售食米之品質規格管理及誠實標示,以維護品牌信譽及消費者權益,提昇國內稻米競爭力。

行政院訴願決定撤銷本會廢止泉順公司糧商登記之理由及本會後續作為

  農委會指出,去( 102 )年 8 月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泉順公司)發生以進口米標示臺灣米銷售事件,經擴大抽檢,連同每季例行檢查,依 102 年 9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 「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 計有 4 件產品受罰鍰處分,該會認已構成糧食管理法第 18 條第 2 項所定廢止糧商登記之條件,爰於去年 12 月 11 日 廢止泉順公司之糧商登記,並註銷其糧商登記證。

  嗣經泉順公司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以前 3 次裁罰均係於 102 年 8 月 29 日取樣,並於 102 年 9 月 23 日裁處,然第 4 次係於 102 年 8 月 19 日即取樣,卻於 102 年 10 月 21 日始以裁處書處以罰鍰,則訴願人於 102 年 9 月 23 日受處罰後,顯無改善機會以避免再次受罰之期待可能性,爰將原處分撤銷。農委會已遵行行政院之決定,恢復泉順公司之糧商登記。

  農委會將依行政院訴願決定意旨及新修正之糧食管理法規定,強化市售食米管理機制 , 就有關廢止糧商登記之行政裁處作為進行檢討,落實相關實務之執行。

  該會補充說明,外傳泉順公司將參加 6 月 25 日 開展之「 2014 臺北國際食品展覽會」,經查該公司並未納入該會辦理之臺灣館參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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