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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136

糧食管理法部分修正條文於本(18)日生效施行 大幅強化市售食米管理機制 維護消費者權益

  • 發布日期:103-12-18
  • 發布機關:農糧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糧食管理法部分修正條文於本( 103 )年 6 月 18 日經 總統公布,本( 12 )月 18 日生效施行。新修正之糧食管理法大幅強化市售食米管理機制,嚴加防範不法行為,導正糧食市場交易秩序,管理機制將更為周延。該會呼籲糧食業者應落實品管及誠實標示,以維護自身品牌信譽及消費者權益,共同維護國內稻米產業健全發展。

  農委會說明,原糧食管理法對於市售食米之違規處罰規定已實施多年,不太符合現代之銷售形態管理需求;經通盤檢討,修正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以強化管理機制,主要修正重點包括:(一)國產米與進口米禁止混合銷售。違反者,處 10 萬元以上 1,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二)市售糧食標示與內容物不同、內容物攙偽假冒、廣告不實且屆期未改正者,處 4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三)將散裝米亦納入糧食管理法管理。(四)主管機關除公告違規糧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規情節外,並得公告商品抽樣地點、日期。(五)違規情節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者,市售產品應於三日內下架、一個月內回收;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應令其停止經營全部或部分項目糧食業務一定期間,或廢止糧商登記或部分糧商登記事項。(六)國產米與進口米之買賣進出應分開記錄,且一定規模以上之加工及進口業者並應記錄糧食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以利追蹤進口米來源及流向。

呼籲業者誠實標示維護信譽及消費者權益

  農委會指出,依據修正之糧食管理法,該會已修正糧商管理規則、糧食標示辦法、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等相關子法規;另為避免廠商利用更換品牌方式繼續販售違規產品及規避處罰,已修正裁量基準,糧商經通知限期改正後,於一年內再次查獲其他不同產品違反相同規定者,將不再通知限期改正,而直接裁處罰鍰。該會同時呼籲業者應配合新規定,落實市售食米之品質規格管理及誠實標示,以維護品牌信譽及消費者權益,提昇國內稻米競爭力,並促進國內稻米市場交易及產業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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