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7809

維護優良農地 引導農地結合綠能設施共榮發展

  • 發布日期:106-10-12
  • 發布機關:農委會(企劃處)

  有關媒體報導「種電不種田、農地破碎化」,農委會表示,農地設置綠能設施,除屬邊際土地確實無法農耕之農地,經農委會公告之不利農業經營地區,始得設置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其餘綠能設施均須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始得設置於農業設施屋頂或農業用地上,以落實農地農用原則,並加強查核,不容許只種電不種田、破壞良田之情事。

營農型綠能設施應依經營計畫使用,堅持農地農用

    為確保農業設施應依農業經營計畫內容確實作農業使用,且屋頂附屬之綠能設施不得影響農業設施內之動植物生長,農委會於本(106)年6月28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即明定,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應依原核定之農業經營計畫內容使用,並檢附農業經營實績證明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經營計畫內容使用,始可同意附屬設置綠能設施,明確其設置條件,確保農業經營使用之可行性,以利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據以執行。

非營農型綠能設施應整體評估設置區位,引導群聚發展

  農委會表示,農業與太陽能發展結合,除於既有之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現行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有部分農地因鹽化、缺水等自然條件限制,已長年無法農耕使用,為活化此類邊際土地,可容許於此類農地設置地面型太陽能設施。農委會經進行農地區位條件分析,考量土地自然條件,以一定規模(25公頃以上)、區位集中、具明顯地界等原則劃設可供太陽能發展之專區,引導群聚發展利用,以維護其他優良農地營農環境之完整性,又明定於該區設置太陽能板其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以確保土壤地力及其回復性。

農業為本、綠能加值、共創雙贏

  農委會再度強調,為確保糧食安全,維護農地資源,落實農地農用,是不變的核心價值,也是全民共識。對於不妨礙農業生產之既有農業產銷設施屋頂,始得同意附屬設置綠能設施,特別是優先推動畜牧設施與沼氣發電、光電設施之結合,促進畜牧產業升級轉型,並提高農民收益,同時亦善用不利農業經營地區,活化邊際農地,創造農業與綠能共榮發展。

  • 回上一頁
  • 106-10-12:4,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