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7812

修正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與時俱進加強源頭管理

  • 發布日期:106-10-16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農委會於今(16)日發布修正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將貓繁殖、買賣及寄養業者納入管理,並規範買賣犬貓來源為合法業者種犬、強制初生寵物登記、買賣移轉應交付資訊等規定,以建立犬貓商業繁殖源頭及流向管理機制,同時透過「業必歸會」、專任人員定期再教育、重大違規或評鑑不佳退場機制及歇業寵物安置規劃等規定,加強犬貓相關業者管理輔導,以落實動物保護及消費者權益。

納管貓繁殖、買賣及寄養業

       農委會表示,該會調查顯示全國家貓飼養數量從94年的21.6萬隻,10年來大幅倍增至104年的56.7萬隻,基於國人飼養寵物情形、保障動物福祉及業者管理的需要,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除適用寵物最大宗之犬隻,也調和國際先進國家犬隻繁殖管理規範,進一步擴大適用貓繁殖、買賣及寄養業者,並明定發布後1年緩衝期,相關業者須依法取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許可證,方得營業,違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5 -2條,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將按次處罰。

建立犬貓繁殖源頭流向管理機制

       農委會指出,該會為強化業者繁殖管理,已於105年建立全國繁殖種犬全面清查列管機制,以建構商業買賣源頭至末端整體之管理角度,此次修正將原僅規定寵物業間買賣6月齡以下之寵物應植入晶片(未寵物登記)的規定,修正為業者必須與寵物登記站契約或設立寵物登記站,配合強制種犬貓登記、初生犬貓植入晶片及寵物登記、買賣轉讓時揭露交付寵物個體登記(包括繁殖母犬貓)資訊等作法,未來將透過寵物登記系統進行商業犬貓流向及追溯管理。此外,也增列特定寵物業經領得許可證後應依法加入商業同業公會、重大違規或連續2次評鑑為丙等等情事廢止許可證、強化專任人員資格及功能及每年應再訓練相關課程6小時以上等規定,加強業者輔導管理。

修正過程各方參與 兼顧動物福利及產業發展

       農委會最後表示,此次修正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過程,是各級行政機關、公民團體及業者公會等利害關係人歷經多時討論及協調而成,因應國內強化犬貓源頭管理政策需要,並兼顧產業良性發展。該會也呼籲國人飼養寵物應慎思,鼓勵認養代替購買,如要購買應向合法業者購買並認明來源,終養不棄養。

  • 回上一頁
  • 106-10-16:2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