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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900

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是必要且具急迫性政策 農委會將持續與各界溝通落實改革

  • 發布日期:107-01-17
  • 發布機關:農委會(農田水利處)

       針對部分媒體質疑立法院今(17)日凌晨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等相關問題,以及對水利會改制政策的誤解,農委會回應,水利會改制升格是因應當前氣候變遷與農業生產結構改變,所必須採取的政策措施,對於改制後水利會人員之工作權保障、財產處置及農業水權等均已完整考量,該會將再與社會各界解釋、溝通,並於第二階段水利會改制規劃中,將社會各界的討論建言納入參考,以發揮農業水資源最大利用效益並服務更多農民。   

       針對媒體報導,水利會改制後將多創造2,000多個公務人員,造成政府財政負擔乙節,農委會表示,公務人員之資格取得,需通過公務人員國家考試,農田水利會人員雖經農田水利會考試錄取,惟該考試非屬國家考試,自無法以公務人員任用。為兼顧水利會員工權益保障及維護國家官制官規,農委會將與銓敘部、人事行政總處共同研商人事雙軌制,即公務人員及水利會人員雙軌並存,現有農田水利會人員繼續適用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確保職員的工作權、升遷制度及退休金等,並制定農田水利會改制條例,以法律明文明定保障水利會人員工作權。此項人事制度設計,並無增加任何公務員員額,同時又能保障水利會人員工作權益,並無膨脹公務人員數額及損及水利會人員工作權疑慮。

       有部分人士稱水利會改制係巧取豪奪農民資產,違反憲法規定,農委會指出,水利會財產來源為政府補助、農民提供、繼承日治時代由當時政府興建、出資收購水利設施及依農地重劃條例登記等,又自民國83年農田水利會會費由政府全額補助以來,已超過20年,政府補助農田水利會營運、工程的經費亦超過1,200億,若無政府持續挹注經費,農田水利設施恐已老舊毀損,無法發揮灌溉給水功能。另從農田水利會公法人的性質來看,其財產亦屬公有財產之一環,改制後,農田水利會資產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辦理渠道改善及清淤等相關工作,不但與改制前使用目的一致,更有政府持續挹助資源改善農田水利設施,讓農民享有更完善的灌溉服務。

       另就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係為反民主之質疑乙節,農委會說明,社會已質疑曾有農田水利會選舉,出現僅擁有A4紙張大小農地即可投票的不合理現象;另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亦於104年3月6日會員大會通過提案,「因農田水利會會長暨會務委員選舉事務由水利會辦理,對財源困窘之水利會財務負擔沈重,勞民傷財;綜觀歷次選舉投票率均偏低,尚難反映農民會員真正的民意。農村社會每歷經一次選舉,地方裂痕隨之加深,造成派系惡鬥,致使會務推動困難,建議會長、會務委員改以遴派制度。」可見地方派系型選舉對於水利事業的傷害。再者,自民國83年起,由政府全部補助後,會員權利與義務已不對稱;加上現有農業經營型態明顯轉變,如全國農戶中兼業農民高達85%以上,另代耕業及小地主大專業農等制度盛行,導致近20年來,會員參與農田水利會會務之比率已逐漸滑落,以原台灣省農田水利會直選會長投票率分析,91年後投票率僅約25%,顯示農田水利會組織亟需改革,以因應當前農業社會型態的轉變。故在地方政治高度介入水利會選舉、會員參與度低及我國農業經營型態已產生明顯轉變下,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是一帖提升農民灌溉服務的良方,絕無反民主。

       對於媒體報導,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將移撥農業用水給工業使用,農委會強調,該會的任務為促進全國農業環境永續發展,農業水資源自當供作農業使用,該會將以農業水權國家調配的角度,發揮水資源最好的利用效率,並依據水利法第18 條農業水權優於工業水權之規定,持續捍衛農業用水,保障農業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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