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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本會漁業署辦理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相關業務,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 發布日期:107-11-1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071338130號

主  旨:委任本會漁業署辦理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相關業務,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依  據:

一、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第二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委任本會漁業署辦理下列業務:
(一)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漁船捕撈證明文件、第九條魚貨來源證明文件、第十三條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第十五條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第十六條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換發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第二十一條捕撈合法證明書及第二十五條輸歐盟漁獲證明書之受理申請及核發。
(二) 本辦法第十一條魚貨來源證明文件、第十八條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第十九條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第二十三條捕撈合法證明書及第二十八條輸歐盟漁獲證明書之核銷。
(三) 本辦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漁獲證明書之註銷及補發。

二、本會中華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日農漁字第一0六一三三三九九0號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林 聰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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