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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屏東縣萬丹鄉等13鄉鎮市為辦理香蕉等作物(設施)白鹿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08年9月10日起至9月19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08-09-0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081061330號

主  旨:公告屏東縣萬丹鄉等13鄉鎮市為辦理香蕉等作物(設施)白鹿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08年9月10日起至9月19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崁頂鄉:食用玉米、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
(二)鹽埔鄉、長治鄉: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
(三)來義鄉:竹筍、香蕉。
(四)南州鄉:長豇豆(菜豆)、越瓜、甘藍、南瓜。
(五)萬丹鄉、佳冬鄉、滿州鄉:香蕉。
(六)屏東市:食用玉米、夜來香。
(七)林邊鄉:香蕉、南瓜。
(八)枋寮鄉:食用玉米、香蕉、南瓜。
(九)九如鄉:食用玉米、茄子、絲瓜、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
(十)恆春鎮:西瓜。

二、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
(一)香蕉:每公頃救助7萬5,000元。
(二)西瓜:每公頃救助6萬元。
(三)夜來香:每公頃救助6萬元。
(四)茄子、甘藍、南瓜、長豇豆(菜豆)、絲瓜、食用玉米、竹筍、越瓜:每公頃救助3萬6,000元。
(五)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每0.1公頃救助3,000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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