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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檢疫物之輸入港、站

  • 發布日期:109-01-1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091492837A號

主  旨:公告檢疫物之輸入港、站。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旨揭港、站指設有海關之下列港口、機場或商埠:

一、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轄區之臺北國際航空站、花蓮航空站、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花蓮港、馬祖福澳港及白沙港。

二、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轄區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三、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轄區之臺中航空站、臺中港、澎湖港(馬公碼頭區、龍門尖山碼頭區)、馬公航空站。

四、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轄區之高雄國際航空站、臺南航空站、金門航空站、臺東航空站、高雄港、金門港(料羅碼頭區、水頭碼頭區、九宮碼頭區)。

五、其他臨時性、不定期包機(或包船)等經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准之港站。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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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01-21: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