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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 發布日期:109-08-1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095084942號

主  旨:預告訂定「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農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三、「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農業金融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oaf.gov.tw)。

四、本草案為配合農業保險法將施行,應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程序,且本草案施行後將公平、合理、有效處理農業保險爭議事件,保護農民權益,採取較短公告期間確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爰將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第三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號3樓。
(三)電話:(02)3393-5891。
(四)傳真:(02)2392-6882。
(五)電子郵件:emilylu@boaf.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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