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廢止本會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農授水保字第0九一一八四六一九九號公告劃定「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竹-11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新竹縣政府、本會林務局)之指定暨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八九農水保字第八九一八七0八四二號公告劃定「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比麟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柿山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新竹縣政府)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0-01-1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農水保字第1090735170號

主  旨:廢止本會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農授水保字第0九一一八四六一九九號公告劃定「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竹-11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新竹縣政府、本會林務局)之指定暨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八九農水保字第八九一八七0八四二號公告劃定「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比麟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柿山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新竹縣政府)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竹-11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比麟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柿山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廢止位置圖、範圍圖及土地地籍清冊,得向新竹縣政府、本會林務局申請閱覽;另前開書件由渠等及新竹縣五峰鄉公所、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本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二、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附件下載

  • 回上一頁
  • 110-01-19: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