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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東縣成功、東河、海端、鹿野、金峰、關山等6鄉(鎮)為辦理水稻等作物110年圓規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10年10月30日起至11月8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10-10-2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101023666號

主  旨:公告臺東縣成功、東河、海端、鹿野、金峰、關山等6鄉(鎮)為辦理水稻等作物110年圓規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10年10月30日起至11月8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成功鎮:水稻。

(二)東河鄉:水稻。

(三)海端鄉:粟。

(四)鹿野鄉:香蕉。

(五)金峰鄉:洛神葵。

(六)關山鎮:西瓜、洋香瓜、食用番茄。

二、本次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依下列額度標準予以救助:

(一)水稻(稻米):每公頃救助1萬8,000元。

(二)粟(雜糧二):每公頃救助1萬6,000元。

(三)香蕉、洋香瓜(果樹二):每公頃救助7萬5,000元。

(四)西瓜(果樹三):每公頃救助6萬元。

(五)食用番茄(蔬菜一):每公頃救助5萬元。

(六)洛神葵(特用作物二):每公頃救助3萬6,000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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