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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 發布日期:111-08-0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發文字號 : 農牧字第1110043024A號

主  旨:預告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八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三、「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

四、本案為避免管制空窗期過長以致民眾飼養之臺灣獼猴未能獲得妥善照顧,為維護動物福利,有儘速完成法規修正之必要,爰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14日,以利加速修法作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二)地址:臺北市南海路37號。
(三)電話:(02)2312-4093。
(四)傳真:(02)2311-3620。
(五)電子郵件:mhchang@mail.coa.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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