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苗栗縣竹南鎮及頭份市為辦理農作物育苗作業室-苗112年2月下旬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12年3月25日起至4月6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12-03-2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121006454號
主旨:公告苗栗縣竹南鎮及頭份市為辦理農作物育苗作業室-苗112年2月下旬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12年3月25日起至4月6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苗栗縣竹南鎮及頭份市,救助項目為農作物育苗作業室-苗,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農作物育苗作業室-苗救助額度為標準,每箱為15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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