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
發布日期:112-05-26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21494090A號
主 旨:預告訂定「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
三、「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23431401
(四)傳真:02-23047455
(五)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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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25減免處罰標準草案(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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