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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31523163號
主 旨:修正「白帶魚出口應遵行事項」第二點、第四點及第三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修正「白帶魚出口應遵行事項」第二點、第四點及第三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二。
代理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