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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要點修正簡介

畜牧處畜牧行政科 李秀菊

臺、前言

  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要點隨著家畜保險業務之推展已行之多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58條中明定: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復於89年11月30日修正發布之「家畜保險辦法」第19條中明定「為推展家畜保險,主管機關得舉辦業務競賽,對於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遂於90年11月15日以(90)農牧字第900040424號令發布實施「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據以辦理後續每年之肉豬運輸死亡保險及乳牛死亡保險等二類之競賽,從此,辦理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有了法源依據。惟因時空改變,毛豬運銷管道多元化,轄區在養頭數較多之農會,其毛豬共同運銷頭數並未相對增加,致使僅辦理幾戶之承保單位(鄉、鎮、市、地區農會)及再保單位(縣市農會)因而年年得獎,相對加保戶數較多之承(再)保單位則不易獲獎。為使競賽更臻公平、公正與客觀,經多次邀集各縣(市)政府及各級農會研議修正並徵詢多方意見,據以修正本要點部分規定,並於本(年)10月3日以農牧字第0940041233號令修正發布實施,以符實際需要。(詳細要點內容請逕上農委會網站(http://www.coa.gov.tw/)「新聞與法令」之「農業法規」項下查閱)

貳. 要點修正摘述說明

  本年10月3日發布修正之「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要點」,全文計9點,茲將修正重點說明如次:

一、承保單位:肉豬運輸死亡保險競賽分組以年度實際共同運銷頭數取代養豬調查頭數,不列入競賽,以及修正甲、乙、丙三組之競賽頭數範圍;另乳牛死亡保險競賽原不分組,但各鄉鎮乳牛在養頭數懸殊,如全數納入一組競賽,在業務量、執行達成度不盡相當,且有欠公允,故分甲、乙二組且以實際承保頭數競賽較公平,獎勵名額則由原一組比照甲組獎勵,改分二組按組別獎勵;同時毛豬年度實際共同運銷頭數未達1,000頭或乳牛死亡保險實際承保頭數未達100頭之承保單位,因其業務量少且承保率極易達成,給予獎勵並無實質意義,故不納入競賽評比。評分方法刪除運輸保險頭數與共同運銷頭數比率,改以保險作業評分。(修正本要點第三點)

二、再保單位:肉豬運輸死亡保險競賽分組以年度實際共同運銷頭數取代養豬調查頭數,以及修正甲、乙二組之競賽頭數範圍;另乳牛死亡保險競賽原不分組,但各縣市乳牛在養頭數懸殊,如全數納入一組競賽,在業務量、執行達成度不盡相當,有欠公允,故改分甲、乙二組競賽,獎勵名額亦由原一組比照甲組獎勵,改分二組按組別獎勵;同時毛豬年度實際共同運銷頭數未達10,000頭或乳牛死亡保險實際承保頭數未達300頭之縣(市)級再保單位,因其業務量少且承保率極易達成,給予獎勵並無實質意義,故不納入競賽評比。評分方法則將其中的輔導率改為保險作業。(修正本要點第四點)

三、再保單位明確區分為縣(市)級再保單位及省級再保單位。(修正本要點第四、六、八點)

四、縣(市)政府業務輔導單位:肉豬死亡保險部分未修正,乳牛死亡保險則由原一組改分甲、乙二組按組別獎勵。(修正本要點第五點)

五、修正競賽獎勵金之經費來源原於年度預算編列,改於下年度預算編列。(修正本要點第七點)

參、結語

  為使家畜保險業務能持續辦理,達到一定的承保規模,貫徹政府照顧農民之美意,家畜保險業務應朝制度化予以改善,而「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要點」之修正實施,除讓競賽規則更趨公正、公平、客觀外,更可激勵承辦家畜保險業務之單位及人員更積極推展本項業務,藉由競賽之良性競爭,提升家畜保險業務承保率,使養畜業者共同分擔風險,達到互助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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