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日本財團法人全國米穀交易及價格形成中心簡介

農糧署 陳素珍

前言

  爾來國內有成立稻米交易中心之議,而鄰國日本財團法人全國米穀交易及價格形成中心已有15年之經驗,乃蒐集相關資訊加以整理,作為國內借鏡。

  自始日本政府強制規定,全國稻米產量一半(約等於農會體系及穀販體系合計集貨量)的三分之一,必須進入自主流通米價格形成機構或中心(全國米穀交易及價格形成中心的前身)投標交易。1995年11月日本實施「主要食糧需給及價格安定法律」(食糧法),對稻米流通的管制大幅鬆綁,生產者所生產的稻米無賣給政府之義務,計畫外流通米(申請後可以)合法化,農民與農協可以自由決定銷售對象,稻米流通管道由特定制改為多元化。2004年修正食糧法廢止計畫流通制度,使稻米流通實質的自由化;稻米的管理自由化的結果,日本全國米穀交易及價格形成中心功能式微。僅就其原因與背景加以分析,以提供各界參考。個人才疏學淺,未盡之處還請不吝指教。

壹、成立沿革

一、背景

  早期日本對提供市場需求之自主流通米,由全國農協(全國農會)、全國主食集荷協同組合連合會(全集連,類似穀販公會)、與批發業者,每年開會一次,參考政府米收購價格,決定自主流通米價格。國會議員基於政治因素,往往極力拉高政府米收購價格,致日本國內稻米生產過剩,政府米收支之財政赤字日漸嚴重。

二、1990年(平成2年)8月,農林水產省輔導全國農協與全集連等,共同成立非營利事業「財團法人自主流通米價格形成機構」,期望藉此機構改以市場交易機制決定稻米價格。

三、1995年11月農林水產省依據「主要食糧的需給及價格的安定關係法」第四十八條,將前項機構改組為「財團法人自主流通米價格形成中心」

四、2004年4月農林水產省再依據「主要食糧的需給及價格的安定關係法」第十八條,指定改組為「財團法人全國米穀交易、價格形成中心」。

貳、成立宗旨與目的

一、日本政府設置稻米的交易場所之目的,以使稻米能根據實際情勢反應價格,故籌組此項交易平台。期使各種需要及多樣交易型態,發揮價格機制,成為公正、中立之交易場所。

二、藉由所制定之投標方法、米穀交易方式等業務規程來導引,促使交易順暢並建立交易指標,以助形成適當的交易價格。

三、使產地品種、供需動向、及其品質評價等能確實反應於價格,以強化以消費為導向之生產,有助於稻米流通之活性化及消費者適合的選擇機會。

參、主要業務

一、米穀交易指標及形成交易所需設施之建置與運作。

二、前項業務所附帶之經營項目內容:

(一)與米穀價格相關情報之收集、整理及提供。

(二)為達成組織目標所必要之事業。

肆、目前該機構在日本米穀運銷鏈中位置(圖1pdf DOCX)

伍、組織

  該中心位於東京都中央區。設理事10—15人、監事2—3人;理監事由營運委員會選出,經農林水產省認可後成立。惟理事、監事、及營運委員之間不得互相兼任。理事當中推選出會長1人、副會長1人、專務理事不超過2人、及常務理事不超過2人。

陸、交易運作方式

一、每年度開始前,全國米穀交易、價格形成中心會長先作成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案,經理事會決議及營運委員會同意,提報農林水產省核定後據以實施。

二、參加交易對象

(一)交易物

  1. 限檢查合格之產地品種米。日本國內稻米,以糙米型態儲存及交易。
  2. 賣方於秋收季節向該機構提出年間上場計畫及售價,買方依計畫需要買米。但秋收季節若未向該機構提出年間上場計畫,上場前一個月提出標售數量者,也可上場參加基本交易。
  3. 賣方提供每回基本交易之糙米數量必須在200公噸以上,買方每次基本交易必須購買該批糙米數量之三分之一以上。

(二)交易人

  有一定資金及信用的生產者、集貨業者、批發業者、及實際需要者均可參加交易。參加交易人必備資金信用、及業務實績(過去1年之交易量在10公噸糙米以上)等條件。上場參加交易者,須先向全國米穀交易、價格形成中心,登錄核定買方或賣方身分。

三、交易性質

(一)基本交易

  以為安定當年的流通而上場的米穀為對象,定期實施的投標交易。每月1回以上、每回舉辦兩場。每個月交易次數,由營運委員會議定的年度事業計畫中規劃。交易日期,由價格形成中心公告之外,每月通知買方及賣方。

(二)為基本交易作準備的交易

  為從未上市新貨(例不同產地、不同品種、等級)的評定價差等,配合當時的上場交易所作的定期投標交易。原則與基本交易同日舉行。

(三)日常的交易

  配合每日供需的變動,利用網路進行之日常交易。

四、交易方式

  分成逐批交易及買方標購交易兩種方式。交易型態又分為定價販賣或投標方式、及議價方式(個別交涉)兩種。

(一)逐批交易

  賣方配合需求的變動,提出詳細交易條件,買方選購的方式。

  1. 定價販賣、投標方式:由賣方定價販售或標售(圖2pdf DOCX)。
  2. 議價(個別交涉)方式(圖3pdf DOCX)。

(二)買方標購方式

  一般投標方式為,由賣方開出條件,買方競標。買方標購方式為由買方開出條件(數量、價格、品質等),賣方競標,買方從中選擇最有利的標物。買方標購交易的流程與圖3相似,惟買賣雙方易位。

五、確保公正交易

(一)若有不公正之交易事例,將公告週知。

(二)設置窗口,方便參加交易者檢舉不公正交易相關情事。

(三)基本交易實施當日,交易監視委員會當場監督之外,同時舉辦定期會議,議決及處分已確認之不公正交易。

柒、營運實績

  平成16年度(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營運相關實績如下

一、投標交易量

(一)基本交易

  上場交易稻米數量合計52萬1千公噸,其中包括平成15年產稻米16萬6千公噸、平成16年產稻米35萬5千公噸。成交量為45萬6千公噸。每回上場交易稻米之銘柄米(註1)數量最多70項。

(二)其他交易:成交量合計5,590公噸。

二、參加交易家數

  平成16年度進入財團法人全國米穀交易、價格形成中心交易之賣方共4家(占登記有案之賣方共123家業者之3%)、買方共113家(占登記有案之買方共362家業者之31%),合計117家上場交易。

三、情報收集提供

  每回標售結束後,除了將結果通知參與投標者外,並將每個產地品種之指標價格、投標數量、包裝、含稅後成交價格等公佈大眾。另定期(月報、年報)發布相關交易統計資料,分送相關政府、消費團體、研究單位等參考。

捌、營運資金及資產

一、財團法人全國米穀交易、價格形成中心的資產來源如下:

(一)資本額10億日圓。

(二)從資本所孽生之收入。

(三)組織所借貸的週轉金。

(四)營運手續費收入。包括年度會費、及每交易60公斤收取2日圓的手續費。年度會費從5萬日圓(年度交易數量低於5千公噸者)起,最高為350萬日圓(年度交易數量高於20萬公噸者)。

(五)伴隨事業之收入。

(六)其他收入。

二、平成16年度(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收支決算情形,國庫補助占當年度經費來源之26%(平成15年度國庫補助占當年度經費來源之40%),若無國庫補助,該機構入不敷出不足78,225千日圓(約合台幣2千2百餘萬元)。

三、資產負債

  該組織2005年3月31日資產合計16億4千餘萬日圓,負債合計3千餘萬日圓,淨財產額約16億日圓(其中含資本額10億日圓)。

玖、「全國米穀交易、價格形成中心」運作的評價

一、正面評價

(一)每個月定期交易,產生指標價格,可供稻米產銷業界參考。

(二)各個品種米交易價格每月有起有落,可激勵農民及農協等生產者思考是否繼續種稻、或改種別的品種、或休耕,更可引導賣方規劃未來營運方向。

(三)零星的買方易於參照價格形成中心的指標價格,購買各種品種米。

二、負面評價

(一)價格形成中心成立以來交易量逐年萎縮,平成15年(2003年)度交易量83萬餘公噸,平成16年(2004年)度交易量減為約46萬公噸,僅占稻米總產量873萬公噸之5%。交易量少,其成交價是否具有指標性令人質疑。

(二)進場交易的賣方固定幾家,這幾家賣方營運不夠靈活,不論價格上漲或下跌都持續出售,對維持稻米市場價格安定並無助益。

(三)由於進場交易之買賣雙方均為固定幾家,買賣雙方易於以小額交易量聯手抬高標售價格,製造高價交易假像,此將利於場外議價交易及退佣金(或折扣),故大買主不進場交易,以避免繳交會費及交易手續費,而逕自與生產者議價交易,以求取最大折扣與優惠。

(四)參加價格形成中心交易之年度會費,按上年度交易量計算,從5萬日圓起、最高為350萬日圓。另每交易60公斤向買賣雙方各收取2日圓的手續費。

(五)由於交易量少,財團法人全國米穀交易、價格形成中心必須靠政府補助來支撐營運費用,若抽除政府補助金,該中心之營運將難以維持。平成15年度國庫補助占當年度經費來源之40%,平成16年度國庫補助占當年度經費來源之26%。由於交易量快速減少,不得不關閉大阪交易中心,東京交易中心亦縮小辦公室規模,以節省開支。

結語

  日本全國米穀交易價格形成中心的設立,有其特殊的環境歷史背景,為管制米穀流通制度下的產物。稻米具有耐儲運之特質,有別於其他生鮮易腐極需迅速集散銷售處理之農產品。國內稻米的流通與其他貨品一樣自由,買賣公開自由競爭;稻米交易中心對生產端的意義與價值,可能大於消費端。如何妥善的研擬出適合國內環境的措施,還需要集思廣益費心處理。

附註:

  1. 銘柄米係指各縣市政府邀集轄內稻米產業相關單位及代表選定之品種,並經農林水產省核備者,如新潟越光米。

參考資料:

  1. 日本「財団法人 全囯米穀取引、価價格形成」網站http://www.komekakakucenter.jp/index.html
  2. 財団法人 全囯米穀取引、価價格形成、寄附行為(平成16年7月5日)
  3. 全囯米穀取引、価價格形、米穀売買取引係業務規程(平成16年7月5日)
  4. 農林水產省總合食料局 新米流通制度(平成16年4月1日)
  5. 財団法人 全囯米穀取引、価價格形、成平成15年度與16年度事業報告書、收支決算書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12-17:14,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