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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魚參大型圍網漁業轉型單船鯖魚參圍網漁業措施簡介

漁業署漁政組 莊昇偉

壹、前言

  鯖鰺大型圍網漁業係於民國66年自日本引進,屬船團經營方式,由網船、燈船及運搬船組成。早期基於鼓勵新式漁法漁業,准許專案輸入,由於該等漁船年齡老舊,及輸入遞補漁船皆為日本淘汰之舊船,有礙競爭力及航行安全,且國內造船技術已臻成熟,近年來與業者多次溝通後,於89年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時,刪除「現有船團式鯖鰺圍網漁船因海難須緊急遞補者得輸入」之條文,並授予該等鯖鰺漁業漁船汰建資格,即鼓勵該等漁船儘速汰舊換新。

  有鑒於漁業資源失衡現象,相關油料等營運成本升高,人力缺乏,鯖鰺大型圍網漁業正面臨船齡高、船體老舊及船員人力需求多,已不符經濟效益,經本會漁業署多次與鯖鰺圍網漁業業者座談及溝通,達成對於鯖鰺圍網漁業產業長期而言,業者應朝轉型目標規劃,以達省人力、成本等經濟效益共識後,本會漁業署於94年7月25日以農授漁字第0941321418號令公告「鯖鰺大型圍網漁業轉型單船鯖鰺圍網漁業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

貳、條文說明

  本措施條文計5點,茲說明重點如下:

第一點 適用對象:領有鯖鰺大型圍網漁業執照之漁業人。

第二點 轉型原則:

(一)在同一張漁業執照之原有船團總噸位內,漁業人得申請建造2艘不得低於200噸之單船鯖鰺圍網作業船,每艘作業船得搭配一艘燈船登記於同一張漁業執照,惟一艘單船鯖鰺圍網作業船與一艘燈船合計之總噸位不得超過350噸。2艘作業船與2艘燈船合計總噸位不得超過700噸,原船團總噸位不足700噸者,應補足汰舊噸數。

(二)該船團汰建一艘單船鯖鰺圍網時,先在船團原有大型圍網漁業執照上加註;俟建造完成2艘並將其他船團之漁船解體,核發2張單船鯖鰺圍網漁業執照。

(三)現有大型圍網船團不再列入收購對象,其轉型汰建為單船鯖鰺圍網所剩餘之船隻及汰舊噸數不予收購且不得提供至其他漁業汰建。

第三點 漁獲對象及漁場:漁獲對象限制為鯖鰺且作業海域禁止在距離海岸(包括離島)12浬以內作業及禁止自宜蘭縣龜山島向東12浬以南至烏石鼻向東12浬以北所連接之海域以內作業。

第四點 貸款申請:本措施實施後5年內政府得對申請轉型之漁業人提供貸款,惟申請人應在前3年內轉型汰建完成第一艘單船鯖鰺圍網,後2年完成第二艘單船鯖鰺圍網轉型汰建。且申請貸款者,應於前一年提出貸款需求額度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五點 辦理方式:申請轉型之漁業人應向本會漁業署提出以本措施為主要內容訂立行政契約之要約。

參、 結語

  鯖鰺大型圍網漁業自民國66年於日本引進,業者歷經多年辛勤努力及技術改良,曾有斐然之漁獲成績,並相對帶動相關食品加工或冷凍等產業,該漁業已成為當地漁業特色之一,為解決鯖鰺大型圍網漁業近年來面臨船齡高、船體老舊及人力危機,本措施除輔導其轉型外,並有貸款等配套措施,必有助於該產業之問題解決及協助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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