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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億元加強辦理農業放款方案簡介

農業金融局 林淑華

壹、前言

  農(漁)業為我國基本產業,亦為經濟發展之基礎,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衝擊,農(漁)業亟需調整產業結構,提升經營效能,是以提振農(漁)業經營及照顧農(漁)民福祉,乃為政府之重大政策方針。

  為協助農(漁)民及農(漁)企業順利籌措經營所需資金,以更新設備,加強技術研發與創新,提高產品附加價值,強化產品行銷,提升國際競爭力,並協助農(漁)民遭受天然災害後之復建復耕及改善農(漁)民家計,提高其生活品質,俾落實政府照顧農(漁)民之政策,特訂定加強辦理農業放款方案,並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共同推動,以提高政策成效。

貳、方案重點內容說明

一、放款總額度

  本方案放款總額度為1,000億元,包括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350億元及一般農業貸款(下稱一般農貸)650億元,由金管會及農委會分別推動500億元,說明如下:

(一)農委會推動部分

  1. 專案農貸350億元,依專案農貸相關規定辦理,由農業發展基金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補貼利息差額。
  2. 一般農貸150億元,由全國農業金庫貸放100億,並由農(漁)會信用部貸放50億,依其貸款規定,按優惠之條件分別推動。

(二)金管會推動部分:本國銀行辦理一般農貸500億元,依其貸款規定推動。

二、實施期間

  自94年10月1日起至95年9月30日止。

三、放款資金來源

  本方案放款資金來源係以各放款經辦機構自有資金貸放。

四. 放款經辦機構

(一)農業金融機構:全國農業金庫及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本國銀行:包括中國農民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台灣銀行、華南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中小企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等12家銀行。

五、放款項目及條件

(一)專案農貸

  1. 94年專案農貸項目為36項:主要貸款項目包括15項,其貸款利率除畜牧污染防治貸款、振興農漁會經濟事業貸款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貸款利率為年息1.5%、輔導修建農宅貸款為年息2.52%(比照國宅基金貸款利率)、改善財務貸款為3.5%外,其餘各項貸款利率均為年息2%。相關貸款項目、對象、用途及額度詳如表1。
  2. 95年專案農貸項目整併為13項:為簡化貸款行政程序,便利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漁)企業申貸,並便於經辦機構宣導、辦理,將原貸款項目性質類似者予以整併,且悉數訂定貸款要點或辦法,自95年1月1日發布施行,專案農貸整併情形詳如表2xls pdf

(二)一般農貸:

  由前述各放款經辦機構依其一般農業貸相關規定辦理,其放款對象及放款用途略如表3pdf DOCX

六、農業信用保證之配套措施

  配合本方案施行,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下稱農信保基金)訂定信用保證之配套措施,要述如下:

(一)農信保基金應與尚未簽訂保證業務委託契約(全行)之承辦單位簽訂保證業務委託契約。

(二)擔保條件依各承辦單位之作業規定辦理,貸款案件之擔保條件不足者,由經辦機構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

(三)農業信用保證授權承辦單位先行貸放事後移送追認保證之額度,得由5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

(四)核准進駐經政府核准之農業生物技術園區設廠之農漁企業,部分不受僅能保證五成之限制。

(五)農漁企業累計保證貸款餘額300萬元以下之貸款案件,部分不受僅能保證五成之限制。

(六)災害復建、復耕貸款不受減成保證規定之限制。

(七)50萬元以下農漁民消費貸款,均得準用農信保基金「受理農家消費貸款保證作業要點」之規定。

七、其他措施

(一)統計報表彙整

  1.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於每月5日前,將其承作之統計資料報送全國農業金庫(下稱金庫);金庫於每月10日前,將其承作及農(漁)會所送統計資料彙報中國農民銀行(下稱農銀)。
  2. 各承辦銀行於每月10日前,將其承作之統計資料提報予農銀;
  3. 農銀於每月15日前,將報表呈報金管會及農委會。

(二)農漁會信用部及公營銀行辦理農業放款,經考核為績效優良者,分別由農委會及財政部辦理年度工作考成時,予以加分。

(三)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應加強各承辦單位從業人員辦理農業放款之訓練,增加對農業之整體瞭解。

(四)經辦機構辦理農業放款,應確實依照相關徵信及授信規範辦理;如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造成之損失,各承辦單位及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五)經辦機構對農業放款之個案,如涉及農業技術,得視需要洽請農委會所屬相關單位提供技術相關諮詢。

(六)本方案實施期間內,由金管會、農委會及農信保基金等單位,按季就農業融資事宜召開會議檢討執行情形。

八、辦理情形

  為落實推動行政院1,000億元加強辦理農業放款方案,農委會已積極辦理以下事項:

(一)於94年11月請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督導並轉知農(漁)會加強運用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機制。

(二)請金管會督導本國銀行提供優惠條件,辦理農業放款。

(三)將本(94)年度農業發展基金項下貸款申請期限延至本年12月31日止,並免先向中國農民銀行辦理額度登錄,核實辦理貸款。

(四)辦理農貸業務訓練,提升農 (漁)會承辦人員專業素質及服務品質。

(五)指派農貸輔導員對農(漁)民提供相關融資輔導。

  本方案截至94年10月底,農委會推動管考部分,已貸放60億元,包括專案農貸34.7億元,一般農貸25.3億元,達總額度500億元之12.0%。金管會推動管考部分為一般農貸42.9億元,達總額度500億元之8.6%。合計貸放總額 102.9億元,達總額度1,000億元之執行率達10.3%,以執行期間十二分之一論,執行率已略超前。

參、結語

  農委會存在的核心價值就是「維護農漁民權益」,以高效率的行政服務,為確保農業發展及農、漁民福祉來努力。農業金融局將秉持服務、專業及信賴的工作理念,持續配合農業施政,提供農(漁)業經營所需充裕資金、融資輔導及維護農(漁)民之權益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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